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合集下载

制式合同的解释法律规定(3篇)

制式合同的解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制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供对方选择的合同。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式合同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制式合同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容易导致合同条款对另一方不公平,甚至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制式合同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制式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制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供对方选择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制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如企业、公司等)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经营目的等,事先制定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需在同意的前提下,按照既定的条款进行签订。

(二)特点1. 预先拟定:制式合同在签订前,已经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合同条款。

2. 选择性: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多个制式合同中选择合适的合同。

3. 公平性:制式合同通常由制定方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制定,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4. 简便性:制式合同可以简化合同签订程序,提高合同签订效率。

三、制式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文字、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解释制式合同时,首先应当遵循文义解释原则,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

(二)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是指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背景等因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解释制式合同时,若文义解释导致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可以结合目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三)系统解释原则系统解释原则,是指将合同条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不得孤立地看待某个条款。

在解释制式合同时,应当将合同条款作为一个系统,全面考虑各个条款之间的关系。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解释制式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的诚信程度。

(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解释应当公平合理。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法理和司法实践之中的难点。

那么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由做什么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基本维持了《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有着细微的变化。

其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且,《民法典》采取了“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则,这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的。

二、关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这一条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但问题也是一样: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完全不利于另一方,不加区别的一概以非格式条款优先,有时候未必有利于合同相对方。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了消灭格式条款,而是为了规范格式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使用。

鉴于格式条款的诸多争议,《民法典》调整了关于格式条款的措辞,改变了《合同法》先有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再有格式条款定义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全部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学习律师。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事先拟定的条款,当然这是没有与对方协商的,因此是需要和对方进行介绍说明的,然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

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研究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与人息息相关的商业活动,大多数人都会在不同的时间接触到保险合同,在琳琅满目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很少会有人注意其中的全部内容,但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往往会发现里面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免责事由,保险格式合同也由其中的免责条款而备受争议。

格式条款的出现具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免责条款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对保险格式条款作了介绍,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了详细的探讨。

一、保险格式条款简介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1款把保险合同界定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法律层面上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说到保险合同,不得不提的就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格式化。

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兴起于19世纪初期,当时的商人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定型化,出现了格式条款的雏形。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进入20世纪后,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尤其是保险、公共事业单位。

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求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做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

①格式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尤其是是保险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大部分合同中都包含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之所以能够发展迅猛,是因为保险格式条款适用了时代经济的发展,节约了社会成本。

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②而在保险业,这种特征尤为明显,保险本身就具有团体性,如果每一个保险合同的订立都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要约和承诺程序来完成,那么庞大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意形成的保险合同条款很难在保险费率、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等方面达成合意,即使达成协议也会浪费很大的交易成本。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意思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新规定简析一、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控制规则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直是法理和司法实践之中的难点。

《民法典》出台之前,《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此,从学理的角度讲,第39条主要涉及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公平制定、合理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

第40条则涉及“免责无效”,第41条则涉及“不利解释”。

基本上,《合同法》第39-41条继受了其他国家立法之中对格式条款控制的三种方式,即“订入控制”,“效力控制”,“不利解释”1。

一直以来,《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则如何理解和协调,争议很大。

如果是从《合同法》第39条的角度解释,就“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只需要说明就行。

但,如果是从第40条进行解释,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即便是做说明,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局面。

此外,《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从第53条的角度讲,只有这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反过来解释,则意味着其他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对此,梁慧星老师也指出2:按照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

法律通过时在第40条加上"免除其责任"五字,导致依该条免责条款应绝对无效,因而与第39条和第53条的规定矛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
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综上,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是该格式条款(合同)可被撤销或者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