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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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生活、生产使用的能源;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村能源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与农村环境建设、村镇建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一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四)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村能源行业管理;(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负责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
第四条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一届人代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一届人代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09名。
二、各市、州应选的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维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数不变。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部队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名,由甘肃省军区负责与兰州军区、兰州军区空军协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
五、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4名。
六、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8%;中共党员和干部代表的比例分别不超过55%。
七、省推荐代表名额100名,分别推荐到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八、各市、州及解放军驻甘部队应在2007年11月20日前选举产生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甘肃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甘政办发[20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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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甘肃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甘肃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甘政办发〔2011〕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我省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工作历时3年,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展览展示、文化展演、网上世博、宣传推介、活动组织等各项任务,得到了组织方、参观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提升我省形象、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丰硕成果。
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等30个先进集体、穆晓辉等9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
各地、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世博精神,把我省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宝贵经验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肃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doc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甘肃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30个)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接待联络处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新闻处省委老干部工作局政治待遇处省委省政府接待工作办公室省科技厅网上世博部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翻译中心省旅游局宣传推广处省信访局办公室省经济合作局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共青团甘肃省委甘肃日报社经济部省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省残联宣传文体处省计算中心省会展服务中心敦煌研究院接待部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兰州铁路局兰州客运段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甘肃金徽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现代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拉卜楞艺术团二、先进个人(90名)穆晓辉省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副处长马成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明省委老干部工作局政治待遇处调研员李艳铭省委省政府接待办职工朱雪明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晓阳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周德龙省政府办公厅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处处长王辉宙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工会主席张怡静省科技厅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郭旭省工信委融资服务处副主任科员朱守科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王萧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调研员王亚平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指导处副处长徐海涛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宋妍省财政厅预算处主任科员张世恩省商务厅副厅长张俊省商务厅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永洪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副主任梁琨省商务厅信息中心科员高稼农省文化厅巡视员胡豫川省文化厅艺术处处长陶一鸣省文化厅艺术处调研员孙来军省文化厅艺术处主任科员王秀省文化厅艺术处科员杨宇宏省旅游局副局长万学科省旅游局宣传推广处副处长史虎平省信访局办公室主任何毅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副调研员姚成玺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晶璟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王军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职工宣宏伟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职工张钰省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职工刘兴省经济合作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马志诚省经济合作局综合处副主任科员毛丽华省经济合作局招商处副主任科员赵琦省经济合作局协作处处长白梓俊省经济合作局协作处副主任科员薛晓建省经济合作局会展处调研员徐妍丽省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处处长李玉峰省残联宣传文体处副处长董平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财务科科长杨富川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信息处处长刘小军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接待处处长郝映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科员王彦斌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工王朝霞甘肃日报社主任记者吕亚龙甘肃日报社摄影部副主任郑永红省广电总台总编室宣传科副科长李亚军省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采访部副主任张磊省广电总台广播新闻中心采访部副主任者建武省计算中心副研究员马尧省计算中心工程师周春雷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助理祁沐江省会展服务中心主任赵艳宾省会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慧贤省会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何培智省会展服务中心综合信息部部长崔永祥省会展服务中心设计创意部部长仇浩省会展服务中心职工国利兰州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齐春明兰州铁路局兰州车站副站长孙涛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永君西部商报社记者卢伟山兰州晨报社记者张君仁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玛依莎西北民族大学舞蹈学院副教授张立越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周文帅省话剧院职工吕茹悦兰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德格嘉布夏河县拉卜楞艺术团团长柴爱玲敦煌研究院讲解员李亚萍敦煌研究院讲解员赵珂敦煌研究院讲解员郑雪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甘肃馆礼仪引导员苏静雯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甘肃馆礼仪引导员张力文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甘肃馆礼仪引导员毛麒宇兰州商学院学生、甘肃馆礼仪引导员王欢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甘肃馆礼仪引导员王芳兰州旅游职业学校教师张庭瑞省信访局副主任科员、上海世博会志愿者毛溶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上海世博会志愿者周志刚甘肃金徽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师岩甘肃现代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展览公司总经理王登渤省文联秘书长、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魏立桥省“十二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组副主任委员、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潘锋省监察厅纪检监察专员、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秦遇成兰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那拉省博物馆甘肃省陈展部主任、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刘光美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市场管理处处长、省参博咨询专家组成员——结束——。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第16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会议精神等18则

方面的情况。 陈明灯) ( 华亭县 人大 常委会连 续 6 年监 督
1 .1万农 村 群 众 用 上 自来 水 甘 肃 2O 省 华 亭 县 农村 水 源 不 足 , 众 用 水非 常 群
专 门委 员会和 常委会 相关工作机构 以
及 各 市 、 和 县 ( 、 人 大 常 委会 。 州 市 区) 各 位 常 委 会 组 成人 员。 同时 。 人 大 法 制 省
委 员 会 和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会 组 织 常 委 会 机 关 有 关 地 方 立 法 业 务 工 作 的
负责人参加慰问活动, 向代 表当面答复
办理 落 实 情 况 , 征 求代 表 的 满 意 度 。 并
( 立新 ) 王
困难 , 全县有93 万农村群众饮水未达 .7
作 了述 职 。 随 后 , 民对 牛树 霞 当选 人 选 大 代 表 期 间 的 工作 情 况 进 行 了评 议 和 民主 测 评 。 牛 树 霞 代 表 表 示将 对 选 民 代 表 提 出的 意 见 、 议 进行 归纳 、 理 , 建 梳
原 汁原 味地 带 到 区人 代会 上 。 张 治卫 ) (
作, 为形成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 系做 出新的贡 献( 赵遵 国) 陇西县 人大 常委会邀请建议 办理
单 位 负 责 人 走 访 慰 问人 大 代 表 甘 肃 省 陇 西县 人 大 常 委 会 由各 主 任 带 队 , 相 关 委 室负 责 人 参 加 , 成 三 个小 组 深 入 分
各 乡镇 、 直 各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的市 、 县 县
法 , 进 自治州 人 大 工作 和 交通 发 展进 促
行研 究讨论 、 交流经验 , 听取 了全 国人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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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成绩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综合成绩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要求,2017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工作已全部结束。
根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现将进入面试环节考生的笔试、面试及总成绩予以公布,请自行查询。
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的考生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保持手机畅通。
附件: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公开招聘综合成绩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公开招聘综合成绩表
准考证号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综合成绩排名备注
20170100179.06 90.00 83.4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