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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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

从2015年起,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园区和商务局开展了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体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是详细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
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特种设备应注册登记、定期检测、检验;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第三是根据分类不同严格执行并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每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
大社会影响的这些企业直接定为一类企业。

四、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将企业的安全分类及升降级等信息纳入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内容,安全管理信
用信息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依据。

经审核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区安委办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

同时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主动接受安全托管等技术服务,拒不接受安全托管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J], ;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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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渝安监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4日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含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7-6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建立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事故,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中交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本规定中指出的安全生产是指生产安全及职业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服务。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项目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策划与实施。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划分为以下四个级别:(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属于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所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通过LC法计算值大于55的。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通过LC法计算值大于20且小于等于55的。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具有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通过LC法计算值大于5且小于等于20的。

(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均较低,通过LC法计算值小于等于5的。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

第七条每年年初,公司所属项目应组织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新项目开工前,应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刻汲取“6.5”武隆山体垮塌事故的教训,认真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和系统内部安全稳定,结合全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稳定是第一的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分析和排查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和本单位内部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对重大案件的查处以及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程质量监管,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和全系统不出任何安全事故。

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6月10起至2009年7月10日,为期一个月。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人此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蓉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一)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制定并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区县分局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时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渝安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0〕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全面落实“谁分管、谁负责”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制定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评估制度,明确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界定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程序。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都要编制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年度安全隐患执法计划,对制度不健全、隐患治理不力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处罚;对整改无望的重大隐患,又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高危高风险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2020版 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

2020版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9〕15号)、市安全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落实安全岗位责任,构建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隐患日常排查的周期、内容和排查的层级管理予以制度化、具体化,建立现场隐患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排查、项目负责人周排查、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部部长)月排查三级排查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日周月”排查制度),按照“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治到位,整体提升安全本质水平。

二、排查主要内容1、日排查。

日排查由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常态排查和临时性工作排查两部分。

同时,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要求施工作业班组由班组长带队,分别在班前、班中、班后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安全检查,并将班组安全检查情况汇总纳入日检工作中。

日排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班组作业、工程实体安全、安全行为、人员到岗履职、安全设施图说化及放线定位、安全技术交底、文明施工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工作。

日排查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日检查要点提示》(详见附件2)等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完填写《施工现场日(周月)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1)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后归档备查。

当项目配备两人及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时,每人应当分别填写。

2、周排查。

周排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部安全、质量、技术、档案等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排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渝办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具备一定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指导,同时提高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参考和指导。

下面是重庆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一、标准内容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与检查等。

二、标准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所有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筑、采矿、交通、农业等领域。

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情况,可以根据此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机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的实施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负责编制标准的部门应与该局进行密切合作,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也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实施与推广。

四、标准实施措施1. 标准宣传推广: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各行业宣传推广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

2. 标准落实检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组织对各相关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3. 标准修订更新:标准的修订与更新将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进行,确保标准始终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标准实施的效益实施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能够提高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标准的有效实施还能为相关行业提供便利和信心,增强社会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信任。

最终,这将进一步促进重庆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管理办法

项目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各分包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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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
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YYY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
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
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
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
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
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
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
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
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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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
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
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
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
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的责任主
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岗位和全员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
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防控责任,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
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
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隐
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
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管理
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管理机构等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
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管辖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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