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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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范本(2篇)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范本(2篇)

第1篇申请执行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1. 请求法院准许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 请求法院依法对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登记。

3. 请求法院依法继续执行本案。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一)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之间发生的(案件性质,如: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案,向贵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具体金额)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情况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必要性(一)原申请执行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职责1. 原申请执行人因(具体原因,如:病重、出国、离世等)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职责。

2. 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执行,需要变更申请执行人。

(二)变更申请执行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1. 变更申请执行人后,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案件的执行。

2. 新的申请执行人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有助于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

三、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职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吉24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审理法官】李丽英李彩莲晏丽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孙某1延吉市公安局孙某2李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孙某2李某【当事人-公司】延吉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某【代理律所】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本院观点】延吉市公安局根据李某的申请,于2018年7月23日将其婚生子孙某易的名字更改为孙某2,约五个月后的2018年12月29日,孙某1即与他人到孙某2就读的学校查找并探望孙某2,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正常的理性思维,能够认定孙某1当时即应当知道孙某2更名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2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尊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001001004""005002"" 005002010"]"Gid":"1970325144802051""Category":["005""00502""0050210"]"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4.10""CaseFlag":"(2020)吉2401行初16号""Title":"孙继光速延吉市公安局等公安行政撤销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1"]"Do cumentAttr":["002"]}{"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 001001004""005002""005002005"]"Gid":"1970325145019215""Category":["005""00502""00 50205"]"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8.31""CaseFlag":"(2020)吉24行终106号""Title":"孙某1与延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10""10100 0"]"DocumentAttr":["002"]}]【本院查明】另查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离婚证明,证明孙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该调解已于2018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杨某1、姚某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姚某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姚某4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当事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当事人-个人】杨泞如姚漓玲姚辉【代理律师/律所】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昊【代理律所】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泞如【被告】姚漓玲;姚辉【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证据罚款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沈东根与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东根与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东根与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苏12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东根;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马民奎;薛德新;王月琴【当事人】沈东根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马民奎薛德新王月琴【当事人-个人】沈东根马民奎薛德新王月琴【当事人-公司】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费采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张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常敏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费采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张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常敏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费采荣张欣常敏【代理律所】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东根;马民奎;薛德新;王月琴【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查封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孙晓琳、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晓琳、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晓琳、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辽06民终2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淑晶孔亮亮张峻峰【审理法官】姜淑晶孔亮亮张峻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晓琳;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晓琳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晓琳【当事人-公司】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克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倪永刚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克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倪永刚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克磊管苏祥任达倪永刚【代理律所】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晓琳【被告】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已就上诉人持有的伪造的公证委托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事宜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决定对被上诉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侦办过程中,尚未处理结束。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就上诉人持有的伪造的公证委托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事宜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决定对被上诉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侦办过程中,尚未处理结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执行异议裁定书解读范文(推荐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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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裁定书解读xxx 第1篇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

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

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予以执行。

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xxx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

xxx(申请执行人)与xxx(被执行人,xxx科之子)原为夫妻。

恰逢拆迁之际,xxx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xxx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元,随后又全额垫资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xx年xx月xx日,xxx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

xxx与xxx离婚后,以xxx、xxx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xxx使用,xxx应向xxx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理由如下:一、异议人xxx科和妻子xxx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xxx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

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1【案件字号】(2021)桂07民辖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旭【代理律所】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证明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现无证据证明贵州兴仁登高公司与广西钦州登高公司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故广西钦州登高公司起诉要求贵州兴仁登高公司承担偿还债务连带支付责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广西钦州登高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广西钦州登高公司的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即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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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精选3篇)
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篇1
(_____________)__执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
__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
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写明
案由)一案中,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
执行人,并提供了__(写明证据)。

本院查明,__(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__(写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
下:_________________

(变更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变更
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驳回
_______________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篇2
___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__________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______提出不
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
结。__________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辩称,__________(写明答辩意
见)。本院查明,__________(写明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__________(写明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__________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不
予执行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驳回申请的,
写明:_________________)驳回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
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 篇3
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本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
决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第_____次股东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已于13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
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
权的100%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同意原股东________将持有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的5%股权全额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

2、股东变更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新的
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3、免去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选举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
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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