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聘与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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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聘与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招聘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地方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需求的满足与人员的调配,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人员需求提出

第三条各部门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将本部门的组织构架与人员编制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企管科备案,此人员编制为提出人员需求的依据。

第四条在编制内的人员需求为补员,超出编制的人员需求为增员。

第五条人员增补须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补员需求在原岗位在职人提出离职申请后提出,经部门主管审核交本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交企管科;增员需求在原编制内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提出,部门主管审核后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最后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再交企管科。

第六条《人员增补申请单》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交至企管科,未经有效审核的人员需求,企管科将不予接收。

第三章招聘形式

第七条公司招聘形式分内部招聘与外部招聘两种,内部招聘即通过现有人员调配来满足人员的需求;外部招聘即通过对社会的公开招聘来满足人员的需求。

第八条企管科可根据人员需求的特点来采取招聘形式。

第四章招聘配制原则

第九条招聘工作的开展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不因宗教、种族和性别的不同而有所歧视;

(三)对公司内符合招聘职位要求及表现卓越的合格员工,将优先给予选拔、晋升,其次再考虑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公司实行任人唯贤的方针,允许内部员工自荐或推荐合适人选;

(五)亲属一般不能在同一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任职,特殊情况必须事先通报企管科得到批准。

第五章人员录用条件

第十条公司录用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致力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企业规章制度;

(三)忠诚于本公司,富有奉献与团队精神;

(四)具有本公司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勤奋、踏实,吃苦耐劳;

(六)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

(七)有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八)身体健康,思维活跃;

(九)符合本公司其它特别要求的。

录用公司管理人员还必须符合董事会的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录用:

(一)未满十六周岁人员;

(二)曾在本公司及其它企业被开除、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三)伪造本人学历、身份证、工作履历,或其它带欺骗性行为的;

(四)经本公司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恶性传染病,或吸食毒品及代用毒品的;

(五)有拉帮结派或假公济私的恶性过往史的;

(六)作风不正派,带有流氓习气的;

(七)其它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能录用的人员及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的。

第六章外部招聘管道

第十二条外部招聘要根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采取有效的招聘管道。外部招聘人员来源可来自内部职工引荐人员、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交流机构人员以及各类院校的毕业生。具体招聘管道如下:

(一)校园招聘

每年春季将公司招聘信息发往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对专业对口的院校有选择地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活动。

(二)媒体招聘

通过招聘网站、大众媒体、专业刊物广告发布招聘信息,查阅网上应聘人员情况,建立公司外部人才库,根据需要考核录用。

(三)内部员工推荐

公司鼓励内部员工推荐优秀人才,由人力资源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内部员工推荐人员参照《内部介绍管理规定》。

(四)现场招聘会招聘

通过参加各地人才招聘会招聘。

(五)委托中介公司招聘

对生产员工招聘可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招聘。

(六)猎头招聘

对部分稀缺职位元或中高层管理及技术人员,特殊情况下采用猎头形式进行招聘。

第七章招聘实施

第十三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在接到有效招聘申请后,必须立即将人员需求信息编制在招聘计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和招聘形式展开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内部招聘形式实施的招聘,由企管科发布《内部招聘通知》,并接收内部人员申请。

第十五条采取外部招聘形式实施的招聘,由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选取外部招聘管道发布招聘信息,搜寻并接收求职者简历。

第八章非普工类人员招聘

第十六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在收到应聘者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对简历的筛选工作,并把通过初步筛选出的简历转发给相关用人部门面试联络人。

面试联络人在收到企管科转发的简历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对简历的复选工作,并把复选出简历回传企管科并告知预约面试时间。

第十七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将通过复选人员按预约时间通知其面试,并做好面试准备和相关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者进行初试,对其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核,结合部门用工需求标准对应聘人员形象、态度、素质、学历、沟通能力、业务能力进行初试和评价,并填写《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并把通过初试人员交用人部门复试。

第十九条用人部门从工作经验与任职能力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复试与评价,并填写《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

第二十条通过复试的应聘人员由部门分管副总经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如决定录用人员,应给予薪资意见。

第二十一条企管科对通过分管副总经理复核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对通过背景调查人员依据公司薪酬体系和部门意见核定其薪资并发《录用通知书》,确定报到时间。

第九章普工类人员招聘

第二十二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在收到普工类人员招聘需求后,立即向当地合法中介、内地劳务市场或中专学校等发布招聘信息,并约定输送进厂面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在查核证件后,组织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企管科招聘工作人员进行面试宣讲并进行初试,初试合格者推荐给用人部门复试,复试合格人员报分管副总经理复核,最后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给录用人员发报到通知单,安排体检与报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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