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果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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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32—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果。

花生果包括各种果形和早、晚花生果等。除特殊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外,一律执行本标准。

1 质量标准

1.1 花生果按纯仁率分等。等级指标和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注:南方三省指广东、广西、福建。

1.2 花生果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花生果。

1.3 收购花生果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果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纯仁率

净果脱壳后的子仁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2.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2.2.1 未熟粒

子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

2.2.2 破碎粒

果皮破损,伤及子仁达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

2.2.3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2.2.4 生芽粒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2.2.5 损伤粒

包括病斑、热伤、冻伤、生霉以及子叶明显变色的颗粒。

2.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2.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5.0 mm圆孔筛的物质。

2.3.2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2.3.3 有机杂质

花生果壳、果外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及其他有机物质。

2.4 色泽、气味

一批花生果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3 检验方法

花生果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花生果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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