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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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处

便函税源管理处

征便函[2008]14 号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征管处(科):

现将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所需文书(暂行)式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疑点纳税人清册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年月日

疑点纳税人清册使用说明

一、疑点纳税人清册为“评估对象确定”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为单位,按(评估确定疑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

税管员分类汇总形成。

三、每个评估项目无论其确定疑点纳税人的数量为多少均要形成一份疑点纳

税人清册。

四、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为零,则应在“纳税人识别号”列写明

“该评估项目没有确定任何一个疑点纳税人”。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填报人、填报时间、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审核时间为必填项。

五、如评估项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数量大于零则疑点纳税人清册文档中所有

项目均为必填项。

六、本文档填报人、填报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两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

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主要是指县区分局税源监控科科长、副科长)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七、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

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使用说明

一、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为“审核分析确认”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

四、除基期、评估资料来源、评估资料所属期、分析方法等项内容为选填项外,

其余各项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主要疑点问题项中不仅可以填写计算机筛选出针对某一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而且可以填写审核分析人员通过案头分析等其它渠道发现的该纳税人在评估属期内存在的疑点问题。

五、本文档审核分析人员签字项内容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

水)或碳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评约字()第号

经我局对你单位①至②的纳税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发现你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请你单位委派人员于年月日时就上述涉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做出面谈或书面解释,并对所做出的解释提供举证资料。希准时到达。如你单位不能如期派员进行面谈,请提前告知,否则,我单位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局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地址:

批准人(局长)签章: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为“约谈通知书发放”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

应界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通知书中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三、其中①、②处分别为评估税款的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

四、批准人(局长)签章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五、本文档批准人(局长)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批准人使用钢笔(黑

或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签字

盖章后交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约谈举证记录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共页第页被约谈人签章(押印)

约谈举证记录使用说明

一、约谈举证记录为“税务约谈”阶段由评估人员手工形成的文档。

二、该文档以评估项目中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形成的的评估任务为单位形成。

三、针对每个疑点纳税人的评估任务均要形成一份约谈举证记录。

四、本文档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五、被约谈人签章(押印)项内容应由被约谈人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水)或碳

素笔填写,其它项内容可在计算机中编辑完成后打印生成。

六、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纳税评估约谈报告

评估人员签章:年月日

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使用说明

一、纳税评估约谈报告为“生成约谈报告”阶段由评估人员在评估软件中相应界

面填写有关内容保存后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文档。

二、约谈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约谈认定事实可摘要约谈举证记录中

内容。

三、评估人员签章及日期项打印时才有显示。

四、评估人员签章项中的签字部分应由该环节评估人员使用钢笔(黑或蓝黑墨

水)或碳素笔填写。

五、本文档为A4纸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保留。

税务检查通知书

(纳税评估类)

税检通一[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决定派等人,自起对你(单位) ①至②期间的(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利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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