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煤矿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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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煤矿应急处置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煤传[2009]8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煤矿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鲁煤传[2009]81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主汛期已经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煤矿应对防范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煤矿应急处置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完善灾害性天气现场处置方案、天气预报实时显示、降雨量自动观测和授权调度员应急处置等四个方面,着力加强灾害性天气煤矿应急处置机制建设。要根据当地天气预报或上级机关预警通知,及时下达预警指令,督促所属煤矿认真做好降雨量观测,当24小时内连续观测降

雨量超过50mm时,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实施停产撤人。汛期,不论上级机关是否下达预警指令,只要降雨量达到规定要求,都必须立即实施停产撤人,确保安全度汛。

二、切实加强灾害性天气安全调度工作。汛期,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专项调度制度,重点调度降雨量、停产撤人和恢复生产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所属煤矿的应对防范工作。各煤矿要按照专项调度的要求,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部门汇报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当天气预报为大雨暴雨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调度的力度和频度,督促、检查、指导所属煤矿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溃水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情况专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停产撤人情况的报告工作,在每次降雨过程结束时,向省局调度室电传《灾害性天气煤矿停产撤人情况表》,报告本单位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情况。省局将根据省气象台的雨情报告,对降雨量超过50mm、未及时报告情况的,实施重点调度,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的,当作事故对待,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未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灾害性天气煤矿停产撤人情况表》的要求,认真填报今年以来历次停产撤人情况,并于7月8日12时前电传省局调度室。(传真电话:0531-********)

附件:灾害性天气煤矿停产撤人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灾害性天气煤矿停产撤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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