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索赔法律机制完善 精品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不断扩大和各种形式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也呈现出高发的趋势,自然而然地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了一个紧迫而深远的问题。
一、设置一个完善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降低工伤事故所带来的负担,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政策、制度等方面完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解决当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瓶颈、空白、重重克制等问题,建立健全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打造一个稳健的体系,实现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负担。
政府需要对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同时有效地掌握这一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保证这一资金的安全性及使用效果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度。
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工伤保险法制度应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对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对工伤保险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匹配,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
最后,还应对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缺进行填补。
为此政府应该加强对职业病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同时促进职业病防治,健全职业病保险制度,避免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盲区,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提高工伤赔偿标准水平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的比例不降反增,使得工伤赔偿变得尤为重要。
但是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的水平较低,不足以满足工人的权益,也不足以弥补工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修订现行工伤赔偿标准,提高工伤赔偿标准,是更加紧迫和迫切的问题。
首先,应该完善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完善工伤赔偿标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好的体现出宪法中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精神。
其次,进一步完善工伤理赔机制,切实提高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劳动法工伤

最新劳动法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到工伤或职业病的损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近年来,我国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
工伤保险的最新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保障范围:根据最新的劳动法,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交通事故、癌症等疾病也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使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2. 提高待遇标准:根据劳动法修订,工伤认定后的待遇标准也有所提高。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标准进行了适当的提升。
这对工伤职工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医疗费用和生活需求。
3. 加强责任追究:新的劳动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未及时提供工伤认定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罚款,甚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对于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意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4. 全面推行电子化管理: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部门不断推行电子化管理,推广“一站式”服务。
劳动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工伤认定、报销医疗费用等事务,使流程更加便捷高效,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之,最新劳动法对工伤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加了保障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加强了责任追究,并推行电子化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保障和服务。
劳动者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对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公正。
根据最新标准,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二是工伤一次性补助金的赔偿。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对于符合救治需要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负担。
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在第一时间报销,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各类必要的医疗费用。
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合理的赔偿。
其次是工伤一次性补助金的赔偿。
根据最新标准,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金。
例如,一级伤残的受伤职工可以获得其基本月工资两倍的赔偿,二级伤残的受伤职工可以获得其基本月工资的一倍赔偿,以此类推。
此外,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况和政策规定,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资等其他相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的最新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会有所差异。
受伤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申报工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便及时享受到工伤赔偿待遇。
总之,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员工的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新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最新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伤残等级与赔偿比例:根据伤残程度被划分为十级,每级对应一定的赔偿比例。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比例越高。
例如,伤残一级的赔偿比例为30%,伤残二级为25%,以此类推。
二、基础赔偿金:根据被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基础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基础赔偿金=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
其中,月平均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终身工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亡,享受终身工亡赔偿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在确定了基础赔偿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偿。
四、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根据被评定的伤残等级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月度津贴。
津贴标准为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津贴比例。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根据被评定的伤残等级,根据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次性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为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补助金比例。
六、其他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如康复费、护理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最新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受伤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经验丰富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
工伤保险之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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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改进和完善工伤 保险制度的途径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工伤保险概述 •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 具体实施方案和建议 • 结论
01
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工伤保险定义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 业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遭遇工伤时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03
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的途径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
明确工伤定义
清晰定义何为工伤,包括工作 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职业病等。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
制定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确保 公平公正。
简化认定程序
优化认定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认定机构,负责工伤认定和纠纷调解,确保认 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合理的待遇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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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工资增长等因素, 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 得到充分保障。
确定待遇调整的幅度和频率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待遇调整的幅度和频率, 确保调整后的待遇水平能够真正体现对工伤职 工的补偿和关爱。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认定标准不够 科学、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参保覆盖面不全等,需要加 以改进和完善。
对于参保覆盖面不全的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 保率,确保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通过改进和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国家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增加保险范围: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作人员,无论是正式雇员、合同工还是临时工等,都应该纳入保险范围。
2. 加强保障金额:提高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确保受伤员工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尤其是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3. 完善保险覆盖:确保所有用工单位都购买工伤保险,并严格监督和追究未购买保险的单位责任。
4. 提高工伤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认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避免虚报和造假情况。
5. 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6. 建立行业工伤指导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提供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雇主和员工了解和遵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7. 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8.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9. 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为遭受工伤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提供救济和补偿。
10.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水平和效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并提升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工伤保险法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法怎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的,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进行赔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将就工伤保险法如何赔偿进行说明。
首先,工伤保险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死亡补助金四个方面。
1. 医疗费:工伤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为100%,即所有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
医疗费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工伤津贴:如果工伤者因工作灵活度等方面的原因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康复期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工作,可以向工伤保险申请领取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金额的计算一般为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3. 伤残津贴:如果工伤造成劳动者伤残,可由工伤保险提供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比例根据劳动能力损失程度来确定,一般分为十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津贴金额。
4. 死亡补助金:如果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申请领取死亡补助金。
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一般为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死亡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的十二倍,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六。
另外,工伤保险的赔偿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社会统筹两部分共同支付。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在事故中受伤程度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社会统筹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工伤保险对受伤或死亡的工人提供全面的赔偿。
通过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死亡补助金的给付,工伤保险可以帮助受伤工人及其家人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受到伤害,用于支付其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的补偿标准。
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规定了工伤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物费用等一系列费用的补偿,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2. 伤残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还规定了伤残赔偿金的补偿标准。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工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3. 丧葬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身故而支付的丧葬费的补偿。
丧葬费是用于支付残疾人员的葬礼、丧葬仪式及相关费用的补偿。
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中,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要能够覆盖劳动者所需的所有治疗费用,不让劳动者因医疗费用承担过重负担;伤残赔偿金的补偿标准要能够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给予合理补偿,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丧葬费的补偿标准要能够覆盖劳动者丧葬所需的费用,为家属减轻负担。
总之,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中,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减轻其经济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赔偿法全文及解释
工伤赔偿法全文及解释工伤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赔偿法的全文及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权利,禁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工伤赔偿纠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水平,加强工伤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对工伤防治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建立工伤防治工作机构,加强工伤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工伤防治工作。
第二章工伤的认定第九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二)因工作受到急性中毒、职业病的;(三)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的;(四)在工作期间因公殉职的。
第十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一)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病;(二)劳动者患有的其他疾病,与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密切相关的。
第三章工伤的赔偿第十一条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伤残津贴。
第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伤需要停工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伤赔偿法律法规
工伤赔偿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依法进行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主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权益。
一般而言,只要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了事故伤害或患了职业病,即可享受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直接经济损失:员工因工受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正常工资,并承担员工的生活费用和交通费用等。
3.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如果员工认定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补偿。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因工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支付。
5. 残疾津贴: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并导致了残疾,用人单位应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津贴。
6. 安置费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关的安置费用。
7. 丧葬费: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或死亡,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费。
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是:员工在受伤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去医院接受治疗。
用人单位应立即将员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确诊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并按照程序进行理赔。
员工也可以委托律师代办赔偿手续,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尽管工伤赔偿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保护性,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不足,赔偿流程繁琐等。
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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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法律机制完善2008年3月,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个小型商场的室内装修工程,随后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包工头朱某,由其自雇人员进行施工。
2008年4月16日,外来务工人员田某受亲戚介绍来到该工程从事电焊工作,朱某没有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仅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
一个月后,田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严重损伤,几近残废,随即住院治疗,朱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田某6月初出院后,要求朱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朱某的拒绝。
田某只好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以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由要求田某补齐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田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田某只能提供该建筑工程公司饭票、朱某的付款证明、工友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田某的仲裁请求。
最后,迫于生活成本等方面的压力,田某只好选择与朱某协商,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朱某一次性赔偿田某两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纠纷。
一、试点到初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现代工业技术的应用一方面大幅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另一方面也给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国际劳工组织ILO曾在日内瓦发表公报称全球每年发生工伤事故2.7亿起,因工伤和职业病每年造成大约200万人死亡,日均死亡5000人,其社会后果之严重,不容忽视。
[1]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增长方式依然粗放,各类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淡漠,[2]加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因素增多,使得现阶段工伤发生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每年因此而丧生,或成为临时、永久残废者为数众多。
工伤事故不仅使得劳动者本人和家庭蒙受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用人单位也因此面临着高额赔偿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互济的方式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951年2月26日,我国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初步建立了养老、工伤、疾病、生育等劳动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建国初期最重要的一部劳动保险立法,奠定了我国改革开放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但是,该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且采取政府包揽一切的形式,过于强调政府的责任,忽视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最终因政府经济负担过重而难以维持。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将工伤保险参保主体扩展到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职工,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来实现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各自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且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该办法顺应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建立工伤预防、救治和补偿的长效机制。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经历了劳动保险、社会保险试点后,在我国最终得以确立。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预防等方面作了修改。
然而,毕竟工伤保险制度从试点到初建前后不过十余年时间,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在所难免,实践中工伤参保率低、工伤索赔困难,使得部分工伤职工连最基本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诉求都不能得到支持,这对于所处行业危险性高、知识文化水平低、经济能力薄弱的农民工而言尤其如此。
二、风险性高、参保率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参保现状据统计,农民工一直是我国建筑业职工的主力军,从1985年占行业从业者的55.5%、从业人数1130.1万人,上升到2002年占行业从业者的76%、从业人数达2959万人,再到2004年占行业从业者的近80%、从业人数达3380.53万人,这个数量同时占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总数的22.9%,仅次于制造业,足见建筑业农民工之多,人数之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农民工会发展不成熟、上级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了目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灾区。
据国家安监局的统计,近年来我国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中,建筑业仅次于采矿业、制造业,居行业第三。
以2005年为例,采矿业死亡人数约为8000人,制造业死亡人数约为4200人,建筑业死亡人数约为2500人,这仅是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实际情况可能要严峻得多。
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然而,事实却与之恰好相反,据农业部2005年的快速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12.9%;而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计数据,在他们办理的152个工伤案件中,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总数的7.89%,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更是微乎其微。
另外,杭州市2006年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一个专项调查显示,有28.3%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有70%多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从分行业情况看,出现了风险与保障成反比的情况,参保比例最高的有餐饮业等行业,有37.5%及以上,而职业伤害风险最高的建筑业的参保比例却只有22.4%,参保比例最低。
[3]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之低,与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之严峻形成了鲜明对比。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威胁了工伤职工的权利救济伤残职工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无法为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这部分伤残职工的职业伤害不能实现社会化补偿,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请求权;这时,工伤职工经济赔偿的诉求就面临着诸多法律和现实风险,因为用人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支付能力有差异,而法律程序的复杂、漫长则是另一制约因素下面将有论述。
在笔者看来,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率低还存在以下现实或制度障碍。
首先,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使农民工在获得参保资格上存在困难。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前提和依据,由于建筑行业非法分包、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组织者多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形式灵活、流动性强,没有劳动合同,即使包工头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会因为参保资格的认证存在困难而爱莫能助。
其次,企业违法成本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
如《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的处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而不是对企业主的惩罚,这显然对于企业主参加工伤保险没有起到威慑力。
另外,相关政策的协调也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保的因素。
如对于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将为建筑工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为了施工,建筑企业只能选择意外伤害保险而逃避工伤保险。
在没有经济杠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企业主愿意花钱为工人参加双重保险的少之又少。
[5]再次,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淡漠。
据统计,2004年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2%,小学文化程度占16.4%,初中文化程度占65.5%,受教育程度偏低,且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
[6]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工伤事故属于个别现象,没有必要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人员包括包工头受知识水平的限制,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为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
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索赔困难背后的法律制度缺陷分析一劳动关系举证困难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于因工受伤的建筑行业农民工而言,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其维权路上的第一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与其所招聘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遭受职业病伤害后,农民工只能用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例如,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有关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和法律文书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等有关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农民工要获得这些证据却并不容易。
因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工伤赔偿责任,会预先采用多种手段来避免给劳动者留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例如,不发给劳动者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等,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等。
这样就使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用人单位扫地出门,劳动者也因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获得赔偿,因为他没有劳动合同,也很难获得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因为还在单位工作,担心遭到单位报复。
另外,根据前述《通知》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更属不可行,因为他无法拿到承包合同,苛刻的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已经成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索赔以及其他案件难以跨越的门槛。
二工伤索赔案件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