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一、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所谓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是一国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金融市场它的不完善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促使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其失灵表现在:金融市场可能存在不完全竞争,如垄断、不正当竞争,寡头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效应严重;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市场的低效率。
(三)导致金融监管的现实原因因为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所以面临的风险极多。
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国家风险等。
并且,风险之间具有连锁效应,某一风险的发生极易引起风险的传导、扩散。
因此,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由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蕴藏在市场中的风险被加剧。
主要表现在:针对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金融风险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
中央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把相当大的一部分精力放在机构审批上, 而对其日常营运活动的监管则非常不够。
银行稽核或检查主要是一种中央银行政策落实性检查, 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银行风险监管。
银行的稽核或检查, 对违规、违章、违纪的金融机构的处罚等等, 都没有一套明确和规范化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
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
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金融研究论文

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金融研究论文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浙凸现,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效稳健运行显得越来越重要。
当前,有必要从我国的金融业现实发展状况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际银行业有效的监管模式,建立起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一、进一步更新金融监管理念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
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此外,还要注意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
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五年多来,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信贷关系、行业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金融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处罚的设定不够统一协调;金融法律的引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等。
金融体系中的监管问题研究

金融体系中的监管问题研究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中的监管问题日益凸显。
金融市场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也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对金融体系中监管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监管问题的现状目前,金融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监管问题。
首先,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使得监管资源不足。
此外,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复杂化也让监管机构感到力不从心。
再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监管机构需要面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最后,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监管的难点,金融机构通过隐藏或扭曲信息来逃避监管,降低监管的有效性。
二、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监管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复杂化是导致监管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
金融创新使得金融市场的产品和交易方式多样化,监管机构需要不断适应这些新兴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加强监管手段和方法的研究。
其次,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是制约监管工作的因素之一。
监管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
同时,监管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也是保障监管工作的重要条件。
第三,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监管难题的核心。
为了应对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市场的异质性,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增加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检查频率。
三、解决监管问题的措施为了解决金融体系中的监管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对监管机构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监管能力。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
其次,应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数据挖掘和风险预警。
第三,加强监管法规和制度的完善。
完善监管法规,强化法律责任和制度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金融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监管意识和自律意识。
金融监管体系分析论文

金融监管体系分析论文1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
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
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经济,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结与检讨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发展,并具一定优势。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
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
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
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
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
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
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
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
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

同年,“拨改贷”改革政策被深入推进;此后,国有企业部门的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不再只依赖于来自中央的财政拨款,转而去寻求银行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类股份制银行的金融试点改革。同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不断涌现,迫使资本市场上开始出现各类股票和债券的身影。1986年,我国正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又一个重要的身份即金融监管当局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自此,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对于基金、保险等行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的监管责任。
1.2研究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建设的每个角落都潜藏着诸多未知的风险且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监管是保证我国货币政策顺利实施和促使金融调控更加协调有效的保障,也是确保金融机构有序发展、维持我国社会信用货币体系安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业公平合理竞争;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金融体系整体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使金融机构合理化运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的利益。另外,顺应这个趋势并依据我国的国情,在现存的金融监管体系规模上努力加大宏微观审慎监管的范围,并构建完整的消费者保护体系,若因为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而造成相关的金融风险,可能会迫使国家多年以来的经济建设陷入困境,情况严重时甚至还会波及社会政治的稳定。
《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研究》范文

《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乌海市作为我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金融业的发展对于地区乃至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要求我们必须构建一个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旨在研究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现状(一)监管机构与职责乌海市的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监管局等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也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工作,协同其他监管机构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监管内容与方式乌海市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风险性、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方式则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现场检查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非现场检查则是通过分析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等信息,对其业务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三)监管成效近年来,乌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和优化。
三、乌海市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乌海市的金融监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部分监管政策与市场发展实际需求不匹配,导致监管效果不佳;部分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等问题。
(二)监管手段单一当前,乌海市的金融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传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这种单一的监管手段已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三)监管人才短缺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化,乌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金融监管体系论文

金融监管体系论文一、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所进行的所有监管举措都是为了能够让企业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也可借此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
但是,这种看似非常有益的监管体系,实质中却存在很多矛盾。
第一,监管部门过于频繁进行重复监管,可能造成监督矛盾日益激烈的同时还降低了监管工作的实质效用。
与此同时,过度的监管调控还可能致使监管加大冲突频率。
全国的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证券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都已实行了监管,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分别是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
此类监管的模式都因金融控股企业的产生受到了巨大冲击。
在各监督机构目的、标准体系,以及操作方法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各个监督管理部门活动存在很大偏差,倘若金融控股企业只受单一机构监管,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者自愿接受其它监管者所负责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小。
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各不相同,也可能致使监管冲突发生。
第二,各监管部门之间因监督目的各不相同,则难以在彼此之间进行协调,调节性能与效率不高。
关于金融监督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都是同一个水平。
假使一家金融组织同时经营各项金融业务,比方说既从事银行业务,同时又开展保险业务或者证券业务,如果项金融业务产生了风险,如何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带头,选择哪家监管机构最终进行决策等实际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中国金融控股企业已经产生同时不断持续的发展,其运营方式可划分以下两种:第一种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比如银行控股公司(即控股企业为商业银行)全资或控制部份股权,包括附属部门或子公司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类型的服务性质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
这样的金融控股企业特点表现在母公司本身,设立了银行经济业务。
所管理与控制的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部门或者子公司,各附属部门或独立的子公司自主对外进行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同时承担与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业在我国的地位日益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法律法规空白。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三)监管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仍需加强技术创新和手段更新。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监管体系应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同时,应建立适应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模式,实现从传统的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主动预防的转变。
(二)健全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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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研究论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入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内金融业日益融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给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探索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实现监管体系的变革,以确保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成为金融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
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
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
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
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
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
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
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
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
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
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
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
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
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
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
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
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
x=B. TJ!N+~z{ t [+ e f 8elG,; = 7旅游管理论文 E C?•2sy (, fe_ei2 9= sH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
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
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论文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研究来自免费论文网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
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
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
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
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
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
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
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
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
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
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
(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
(3)金融监管报告。
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
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
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
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
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
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