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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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规格尺寸1号2号3号4号5号A 8153045A114 24 42 56B47 B143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1— 1 —第九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第十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二)掌握有关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三)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四)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五)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六)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七)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有机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化学合成物或其他不符合有机标准的物质,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具有无公害、营养丰富、口感好和环境友好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指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包括土地管理、施肥、作物管理、动物管理、有机产品贮存等。

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标准,包括原料选择、技术流程、清洁卫生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专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认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书管理规定,以提高有机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有机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四、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

申请人应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网站或办公室领取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生产和加工环境、设施、原料等的查验工作。

3.测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4.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和测试结果,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监督。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五、认证费用有机产品的认证费用包括审核费、测试费、认证证书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当公示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确保标准公正、合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2个doc 1个pdf)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推动我国有机产品的发展,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以及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统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认证标志。

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从事有机认证经营活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有机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产地[基地]环境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变更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性的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1. 变更申请:认证产品变更需要提交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详细信息。

2. 变更评估:认证机构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包括对变更对产品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影响的分析和评估。

3. 变更实施计划:认证机构会制定变更实施计划,明确变更的时间、方法、过程、责任人等相关细节。

4. 变更实施:按照变更实施计划的要求,进行变更实施工作,包括调整生产流程、更换零部件、更新技术文件等。

5. 变更验证: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验证,确保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变更通知:认证机构会向相关方面通知产品的变更情况,包括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7. 变更记录和归档:认证机构会对产品变更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报告、实施计划、验证结果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会因不同的产品和认证机构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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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管理得以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对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认证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2. 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 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机构是负责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职责和义务如下:- 制定认证标准: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标准。

- 进行认证评估: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

-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证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发布认证证书。

4.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认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

2. 资料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实地评估,验证其合规性。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

5.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认证,并发布认证证书。

6. 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的管理制度,确保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6. 相关法规和处罚违反本认证管理办法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上报违规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7. 总结本文档提出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程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以及相关法规和处罚。

通过执行本认证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得以规范和有效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产品的变更管理,提高认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产品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认证产品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认证产品变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认证产品变更应经过必要的技术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及时报备认证机构,并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并完善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认证产品变更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认证机构所有。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九条认证产品的变更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变更申请:企业应向认证机构递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理由、变更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技术评估和风险分析:认证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评估和风险分析,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的影响。

(三)审核和批准:认证机构应审核变更申请,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做出批准或者拒绝的决定。

(四)变更实施:企业应在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后,按照变更计划进行变更实施。

变更实施过程中应确保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不受影响。

(五)变更监督: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的变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变更申请和审批要求第十条企业在申请认证产品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信息:(一)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的理由、目的、范围、时间计划等。

(二)产品变更方案:包括变更内容、影响范围、实施步骤等。

(三)技术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包括对变更的评估和分析结果,以及对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的影响评估。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变更计划的认可文件等。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审批认证产品变更时,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一)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变更应符合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的要求,且变更内容合理、可行。

(二)风险控制原则:变更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变更后的产品不会对用户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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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QI—JS—028—B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版 本 号: B
密 级: JM
编 制:
审 核:
标 准 化:
审 定:
批 准:

共享: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2013-09- 05 发布 2013-10-01实施
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有限公司 发 布

重庆安来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目 录
第1条 范围
第2条 术语和定义
第3条 引用文件
第4条 职责
第5条 工作流程
第6条 记录
第7条 制定.改定履历
第1条 范围
本文件规定通用汽油机、发电机等产品技术认证的类别、职责和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认证)。
第2条 术语和定义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
评定活动。
认证延伸:指在通过认证机型的基础上,更换某一个或一些关键零部件后与基础机型不符的项目认证的过程。
第3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4条 职责
4.1 集团开发中心负责收集相关产品认证标准,负责国内外认证的资料编制准备、上报及对外接口。负责样机
的送检,检测的跟踪和认证证书的维护和管理,负责认证产品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
4.2 提出认证需求的部门负责填写需要产品的《产品认证申请表》。
4.3质量控制部门负责认证样机的检测工作。负责按照认证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抽检批量生产产品。
4.4产品开发、技术部门负责认证产品所需资料准备及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并对所有资料的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4.5其它部门根据技术部门关于产品的要求,为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5条 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 流程内容或要求 输出记录
5.1产品认证的任务来源

进出口和国内销售 5.1.1根据市场需求,填写需要产品的《产品认证申请表》,根据订单的大小以及客户是否具备延续性来明确认证费用的支付方,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集团开发中心。 产品认证申请

开发中心
5.1.2根据产品设计开发要求,填写需要产品的《产品认证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集团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产品认证申请

进出口
5.1.3根据客户的需求,明确费用支付、认证类别后,填写《产品认证申请表》,经集团领导批准及客户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组织实施。 产品认证申请

5.2技术认证的实施

开发中心 5.2.1根据需要产品的《产品认证申请表》进行认证可行性评审后实施,必要时需由产品开发部门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对于非强制性要求的认证/
项目,还需取得总经理同意。
开发中心 5.2.2接到批准的认证项目后编制认证计划并组织实施。如果需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还需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

开发中心计划管理部门质量控制部门 5.2.3开发中心按样机及特殊产品管理办法下达样机生产计划传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计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对认证机型的要求、状态、使用环境、
质量、包装、知识产权状态、交货期等组织生产样机,交开发中心进行摸底检验或认证测试。如需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开发中心应组织将样机发往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开发中心 5.2.4待所有检验测试完成后,应组织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审,判定样机是否符合认证相关法规的要求。 /
产品开发、技术部门 5.2.5开发部门负责按照法规要求,对不合格的样机提出整改要求,由产
品开发部门负责整改,直至符合法规要求。
/

开发中心 5.2.6负责申请文件资料的准备,经相关领导审查后递交认证机构。 /
开发中心 5.3需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根据认证计划或签订的合同追综认证机型证书的获取。 /
5.4认证机型的批量生产

开发中心计划管理部门质量控制部门 5.4.1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认证产品的批量生产时,应严格按照认证法规要求或经认证机构批准的认证申请文件,以及开发技术部门下发的《技术认
证状态锁定表》组织批量生产,并接受开发技术部门的指导,每批出口机
型应按照规定(认证标准的要求)抽取样机到质量控制部门进行检测,保
证产品的一致性。

技术认证状态
锁定表

采购部门 开发、技术部门 5.4.2采购部门及产品技术部门不能随意变更零部件配套体系或状态,若
有变更必须报认证机构备案或将变更后的状态重新进行认证,只有认证通过后才能用于生产。 /

5.5认证标志的许可使用
5.5.1公司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后,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产品上
使用相应的标志,以表明该款产品已经通过相关国家的测试,符合标准,可以销售。 /

5.6获证后的监督
5.6.1根据需求部门填写的《产品认证申请表》生产数量预测情况为基础,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统计分析,通报需求部门和公司领导。必要时对实际生产数量显著低于预测数量的认证项目进行考核。 /

5.6.2负责按照获证产品相关适用法规的要求进行拟定产品抽样检查计
划,由质量控制部门负责检验。
/

5.6.3公司应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5.6.3.1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认证法规的要求; /
5.6.3.2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
5.6.4公司收到认证机构发出的认证监督检查计划后,由开发技术部负责
检查组织工作,包括资料准备、抽样测试、委外检验等
/

5.7认证样机及批量生产的认证机型的生产记录、测试记录、评审记录及
不符项的整改记录,应保存三年,如果是EPA/CARB认证,记录应保存八年,以备认证机构查验和确保样机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6条 记录
序号 名 称 保存期限 编 号
1 产品认证申请表 永久保存 *********
2 技术认证状态锁定表 2年 *********

第7条 制定·改定履历
年 月 日 制定.改定 制定.改定的理由 实施日期 编制 确认 承认
2013-10-1 新规 根据ISO9001:2008质量体系文件 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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