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数字贸易壁垒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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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字贸易壁垒的现状

在国际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数据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仅仅是过去十年中全球通过互联网传输的跨境数据流动就增长了50倍,远远超过传统的国际商品贸易流动增长速度,这也使得其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焦点话题。据统计,受此影响的全球经济总量超过5万亿美元,数字贸易对发展中国家GDP的贡献率超过15%,对发达国家

的贡献率也超过7%。但与此同时,新贸易模式给传统贸易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国际上还没有一套通用的成熟权威法律体系可用,导致国际数字贸易限制性措施频出,出现越来越多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因此,有必要了解当前国际数字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推动形成基于多边规则的数字贸易体系,进一步促进国际数字贸易发展。

一、国际数字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一)数字产品贸易关税壁垒

与传统的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数字产品贸易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传统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有着很大的不足,面临着很大的冲击与挑战。比如,数字产品的载体是数据流,而不是传统货物磁带、光盘等有形载体。还比如,现行的海关估价体系基本上没有数字产品贸易的内容。从目前来看,数字产品贸易关税壁垒有着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比如,亚太地区的通信和信息产品出口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要高于欧

盟发达地区以及拉美成员国相应产品的出口比重,从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在这些产品的进出口上所持谨慎态度,以及所蕴含的贸易壁垒。客观上来讲,数字产品贸易最发达的还是美国,欧盟要落后不少,也正因为如此,欧盟在数字产品贸易上关税制度和政策更加严格。虽然1998年欧盟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产品归入劳务销售,不征收关税,但却对其征收增值税。即使是欧盟坚持不对从事数字产品贸易的企业征收关税这种中立原则,但始终没有同意对数字产品永久性免予征收关税,而且在数字产品贸易适用GATT待遇的情况下,关税壁垒也成为欧盟保护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正因为如此,欧盟通信和信息产品进口占比与其它地区相比都是比较低的。欧盟如此,其它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考虑到自身在国际数字产品贸易中本就处于劣势,一旦免除关税不仅会降低关税收入,更会使其很难对数字贸易形成有效的监管,由此不难想象,发展中国家对数字贸易征收关税的主张是必然的,对于国际数字贸易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数字产品贸易数据流动壁垒

本地化是数字产品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个核心内容,源自于2013

年的斯诺登事件,受到此影响,各国都非常重视数据的本地存储。与此同时,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数字贸易依托于网络交易,虚拟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让各国越来越重视保护数字经济领域甚至是限制措施的使用。自本地化概念提出来后,其内涵主要包括了三个阶段,即服务本地化、设施本地化和数据本地化。比如,在不少国家提出本

地化储存后,有些国家要求数字贸易企业的数据进行本地处理,通过这样的手段,以防止数据的跨国传送,或必须征得数据主体事行同意后才能进行传输,或跨境传输前必须在本地进行数据复制。这其中最严厉的无疑是禁止数据转发政策,目前主要是应用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发展到今天,数字产品贸易本地化壁垒,已经逐步形成了有条件的流动制度,即针对不同的数字信息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限制措施,一般是对重要的数据禁止跨境流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数据以及公共部门的数据有条件限制流动,普通个人数据则在满足安全要求基础上允许流动。虽然这是一般的做法,但在国际数字贸易上,哪些是重要数据,哪些是普通数据,完全是由一国监管部门说了算,这也说明所谓的本地化要求很容易成为数字贸易的壁垒。

(三)个人数据流动的政策壁垒

目前来看,个人数据流动的政策壁垒正在成为受到本地化措施影响最为突出的领域。有统计显示,个人数据受到影响的占比是41%,商业数据和行业数据则是差不多,受影响的占比都在13%。而在过去,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是自由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个人数据安全,也通过合同干预和问责制等形式来实现对个人数据传输的监管。一方面,是通过对数据控制者在数据管理上的安全责任作出相关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其进行跨境数据流动的全过程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了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个人数据泄露等情况时,政府会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这种做法几乎是所有国家都会这样的规定,只是不同

的国家在政策执行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执行起来更严格。另一方面,是通过数据处理合同干预进行监管。一般这类情况是政府要求涉及到数据跨境流动的合同应该包含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比如,欧盟的相关要求非常严格,数据保护的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式合同条款,所有需要从事数据跨境流动的业务都要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从长远的趋势来看,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流动蕴含的风险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监管政策壁垒会更高。

(四)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贸易壁垒

投资限制也是比较常见的国际数字贸易壁垒,多是一国政府对某个产业或是某个企业的投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各国对于电信业的投资往往都有着本地化的所有权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是对于企业注册地的要求,或者是对企业董事会成员中本国成员数量的要求。还有一些国家对数字领域的外商还有着其它的要求,比如,对一些行业的投资规模限制,或是对于投资企业进货渠道、销售渠道的限制要求,等等。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IT基础设施投资有所限制,不仅要求企业覆盖其业务所涉及的全部本地数据流有着相对应的服务器。这种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做法,使用起来最为娴熟的是美国这类的发达国家,限制的借口也基本上是一样的:国家安全。今年以来,美国政府针对中国华为的作法,就很好地诠释了这种做法。似是而非甚至是“莫须有”的理由,让这种贸易壁垒可能造成的伤害更大。近年来,这种做法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比如,印度、俄

罗斯都有着比较严格的外商直接投资限制。不可否认,这种做法的确比较好地保证了本地企业,但对于国际数字贸易的限制却是非常大的。

二、数字产品贸易现有规则和多边规则下数字贸易协议构建的模式

(一)数字产品贸易现有规则情况

近年来,国际数字贸易发展十分迅速,相应的贸易规则也不断出现。一方面,是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多边贸易规则虽然在近年受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挑战,但其在贸易规则上依然有着权威性。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有ITA(信息技术协定)、T iSA(服务贸易协定)以及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其中ITA 是1996年WTO部长级会议通过,针对的主要是电脑、半导体等IT领域的贸易活动自由化措施,并在2015年再次进行了内容扩大,有效扩大了数字产品贸易规模。TiSA则是占到全球服务贸易70%的23个国家签订的,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和电信服务,特别是数据流和数据本地化的有关规定,后来成为数字产品贸易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是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有关规定。其中TPP(跨太平洋伙伴协定在数字贸易方面有着比较比较细致的规定,也是当前解决数字贸易问题比较新的方法和手段。比如,确保投资商和服务供应商可以自由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且是无限制加入数据流的规定,还比如,对数据本地化和公开源代码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取消数字产品关税的规定,都比其它规定要自由的多。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在欧盟与其它国家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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