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第一章 海关概述

所以,海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法,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 (2)有法律规范作依据,依法行政 (3)程序合法(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合理原则) 应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适当行使海关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限制
隶属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是 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目前全国共有隶属海关机构562个,人员从几 十人到二、三百人不等。 主要职责:9条(P12)
第四节 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特点、内容、行使原则 和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除了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如单方性、 强制性、无偿性等)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 (1)权力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或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 (2)行使权力范围的特定性 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 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 责” 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
第三节 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现行领导体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1.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统一管理 全国海关(包括业务工作、财务、装备配发、人员编制、机构 设置,干部任免、人员培训等) 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 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 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海关 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与答案

海关法概论试题精编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海关对未经设立海关地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实施处罚B.进出境的船舶C.进出境的机器设备D.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2.以下海关执法依据中,属于行政法规类的法律渊源形式的是( 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D.《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 C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 B )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海关总署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法律渊源形式属于( A )。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D.地方规章6.以下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B )。
A.缉私警察所有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B.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C.由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执法监督权,所以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也应该置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下D.法院依法主动对缉私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7.对于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B )对实施抗拒、阻碍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
A.地方公安机关 B.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C.海关机关 D.直属海关机关8.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B )。
A.备案申请手续B.备案登记手续C.备案审核手续 D.备案审批手续9.准确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 C )机关。
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是_____。
A、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国打私工作B、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C、各执法部门独立缉私D、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缉私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_____为基础审查确定。
A、正常成交价格B、正常到岸价格C、正常申报价格D、成交价格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_____处理。
A、国际运输承运人提取变卖B、货物发货人提取变卖C、海关监管仓库经营人提取变卖D、海关提取依法变卖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_____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D、20天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_____。
A、赔偿实际损失B、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责赔偿损失6.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_____的担保。
A、货物等值的担保B、货物等值以上的担保C、货物等值以下的担保D、货物价值2倍的担保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海关监管实施的对象包括:_____。
A、进出境货物B、进出境的各国货币C、利用管道输送出口的天然气D、各国驻华使领馆用品2.必须依法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实施的权力包括:_____。
A、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拘留走私犯罪嫌疑人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调查走私案件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D、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嫌疑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3.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可以为其报关的包括:_____。
海关理论和业务知识

一、海关概况(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机关;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3、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二)海关的职能进出境监管、税费征收、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1.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只能是监督管理职能。
内容包括海关执法、税收、进出境监管与服务等各项职能。
2.海关行政职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进出境活动的行政管理组成部分,因此,海关职能属于行政职能,蕴含由国家行政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要素:1、政治职能要素;2、经济职能要素;3、文化教育职能要素;4、社会服务职能要素。
3.“把关”与“服务”“把关”与“服务”是海关职能的自身特点,“把关”与“服务”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竞争力对海关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海关职能自身特征的关键。
(三)海关基本任务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海关缉私、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事务(保险条款)。
1.海关基本任务的内涵我国《海关法》列名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这是海关的基本任务,其他任务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及船舶吨税等。
(3)查缉走私。
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关境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非法行为。
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势严峻,查缉走私成为当前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通过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贸易事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不仅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国家对外贸易运行态势,也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了决策辅助和检测、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国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失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附: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和缺额补充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本〕)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期贷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Measure for Punishing Illegal Banking Activities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79年-1998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1994年-1998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Official Written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Subordinates on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Policy o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which was Approved before December 31, 1993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厅、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院、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年-1997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1979年-199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RE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马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旅行社管理条例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海关新《审价办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节特殊关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节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章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章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章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章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附件:1—5署令〔2006〕148号2006-3-29主送机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署内抄送机关:署领导,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署外抄送机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见下)主题词:进出口完税价格审定办法令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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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