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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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

息、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不调整。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计息结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

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还款计划如下:

除本条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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