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条例(doc 3页)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行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安徽省公路养护工程

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征求意见稿下册)安徽省公路管理局下册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ﻬ说明(1) 为统一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预算的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加强普通公路养护费用的计划管理和生产管理,合理确定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和《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JTGH40-2002)等规定,结合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2) 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公路的日常保养、小修工程、中修工程以及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3)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
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按《安徽省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4)本定额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沿线设施、绿化工程和材料运输等内容。
(5)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
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养护施工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或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6)本定额除隧道工作每工日七小时外,其余均按每工日八小时计算。
(7)本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
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材料运输、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作内容.(8)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
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以及由于材料供应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定额规定而发生的加工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围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营运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格实施、强化考核,高效、优质、安全、节能地完成一系列养护生产活动,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服务优先、科技引领、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需求,实现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作业包括养护巡查、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轻微局部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含桥涵、隧道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养护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养护巡查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安排养护经费用于高速公路养护,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等级,平均MQI不小于90,平均PQ1不小于92。
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可通过车辆通行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费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年养护费用总额不低于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的8%0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EPC,产出和绩效综合养护承包OPRC等合同模式,选择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信用评价优的养护单位,提高养护质量。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9.24•【文号】财工字[1996]30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1996年9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预[2008] 479号(取消养路费)
![财预[2008] 479号(取消养路费)](https://img.taocdn.com/s3/m/2d3f5c4ae518964bcf847ce1.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 479号成文日期:2008-12-2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修订(一)收入分类1.在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1项“国内消费税”下新增07目“成品油消费税”、21目“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收费公路收费及相关罚款和处罚款等。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1.政府拨款:中央、地方和县级政府根据需要拨款用于公路养护工作;2.收费公路收费:收费公路通过收取过路车辆收费来获取资金用于公路养护;3.相关罚款和处罚款: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所得也可以作为公路养护资金之一。
三、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范围: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公路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面修复、路基加固、桥梁维护等工作;2.资金使用原则:公路养护资金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使用;3.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资金监管1.资金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2.监管职责: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核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3.监管措施:根据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不合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整改和处理。
五、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的预算、审批、监督、使用、结算等方面内容;2.资金使用报告: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公路养护资金的透明和可追溯性;3.资金管理考核:对于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于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的单位进行通报和整改。
六、资金绩效评估1.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于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和持续性等方面;2.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考核标准,对于绩效优良的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绩效不佳的单位进行督促和整改;3.评估报告:将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调研)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交审发[2006]374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调研)的通知(交审发[2006]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根据部2006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和调研工作安排,经部领导同意,定于2006年7月至9月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调查(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情况,掌握公路养路费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来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部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计调查(调研)的内容为2004年至2006年上半年的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调查(调研)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调查(调研)两个阶段,自查阶段为7月下旬至8月中旬,重点调查(调研)阶段为8月下旬至9月上旬。
三、各单位要根据2006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调查(调研)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对养路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要如实反映并提出相关建议。
各单位于8月31日前向部审计办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及有关统计表格。
部重点调查(调研)的时间、省份将由部审计办另行通知。
四、在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调查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审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现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抓紧会同财政局,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施行。
如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拟定的实施办法于今年内先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
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有的省、自治区渡口多、公路线长、车辆较少,征收的养路费在按规定使用范围确有不足,需要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时,经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报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第一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
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局)指定所属单位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交通局统一管理。
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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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条例(doc 3页)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含公路渡口过渡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养路费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养路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四条养路费的具体征收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实施的《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养路费纳入预算管理,总的原则是:按现行的收支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收入全额上缴省金
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省财政按规定核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和平衡预算。
现行的养路费超收分成等管理办法不变。
第六条养路费各级征收单位及省公路管理局要在国家银行开设收入待缴专户。
各级征收单位对征收的养路费收入应严格管理,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额送存专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专户逐级上解到省公路局待缴专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不得坐支、截留。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应按月向省财政厅、交通厅申报征收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每月5日之前,将各地汇缴到其待缴专户的上月养路费全额集中缴入省金库。
第八条养路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
省交通厅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养路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省财政厅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交通厅应编制上年度养路费收入和支出决
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养路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的预、决算报表形式和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缴入省金库的养路费,由省公路管理局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填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省交通厅审核准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根据养路费的入库情况按月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省公路管理局的养路费支出专户。
省公路管理局收到省财政厅的拨款后,应按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缴和下拨养路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设置,由省交通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条养路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基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支出用途。
第十一条养路费利息收入纳入养路费收支预算。
地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养路费收入待缴专户的利息,应在银行办妥结息10日内全额上解到省
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将各地汇交到其待缴专户的利息连同其专户本身产生的利息,按季全额于季度终了5日内全额缴入省金库。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养路费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福利或变作他用。
第十二条养路费投入到企业(如股份制高速公路、汽车站房等)的,应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投入到其他项目作为无偿投资的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三条养路费征收部门收取养路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由交通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省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凡截留、隐瞒养路费收入,或未经省政府批准,将养路费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从1997年4月1日起,各地市征收的养路费须按本规定汇缴到商定的省公路管理局待缴专户
(不再划转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1997年3月31日以前的养路余额(包括存留在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余额)须于近期缴入省金库。
以前下发的有关养路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