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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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物权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条文指引备注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

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

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

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

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

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

15号)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

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

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

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

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

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

的,裁定中止诉讼。

说明:本条是关于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

认权属属于民事诉

讼受案范围的规

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

确权争议中登记证

明力的规定。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

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

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

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主旨:确权争议不

受异议登记失效影

响。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

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条是关于预告登

记权利人保护的规

定。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1、《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

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2、《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

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

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

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其他情形。

本条的内容为导致

预告登记失效的

“债权消灭”的认

定。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就物权法第二

十四条所称的“善

意第三人”进行解

释。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

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

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

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

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

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

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人民

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

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

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

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

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

以保护。”

于发生物权变动效

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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