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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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电子版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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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电子版合同(通用6篇)转租电子版合同篇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转租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转租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三)转租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甲方已被告知转租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转租电子版合同篇2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转租电子版合同篇3乙方交回转租房屋时,乙方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带齐本合同书、押金收据、钥匙,在无违反其它条款的情况下,甲方给予办理退房手续及退回保证金。

第一条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其中水元/吨,电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条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法释〔2009〕11号

房屋租赁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识别有效和无效的租赁

如何识别有效和无效的租赁

如何识别有效和无效的租赁在日常生活中,租赁行为屡见不鲜,无论是租房、租车还是租设备,租赁关系的建立都需要明确其有效性。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如何准确识别有效和无效的租赁并非易事。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租赁的基本概念。

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有效租赁通常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是明确的合同条款。

一份有效的租赁合同应当清晰地规定租赁的物品或资产、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比如租赁房屋时,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租赁期限是半年、一年还是更长,每月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屋内设施的维修由谁负责,如果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者重要内容缺失,就可能导致租赁关系的不稳定甚至无效。

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

租赁关系的建立应当是基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自愿、平等的原则。

如果存在一方被胁迫、欺诈或者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租赁很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是合法的租赁标的物。

租赁的物品或资产必须是合法的,不能是违禁品或者法律禁止出租的物品。

比如,枪支弹药、毒品等显然不能成为租赁的对象。

四是出租人的合法出租权。

出租人必须对所出租的物品或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如果出租人无权出租,那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比如,二房东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这种转租合同就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与之相对,无效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租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些房屋不能出租用于居住,但出租人和承租人仍然签订了租赁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是租赁标的物不存在或不明确。

如果合同中对租赁的物品描述不清,甚至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租赁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时间:20XX-12-17|作者:张新祺|浏览:51710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发布日期】2009-07-30【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 月x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1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2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3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5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卷三58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6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考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明等,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将该房卖与丙,因此,甲违反了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一行为因符合法定的7登记要件而成立,故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并实际履行合同,也不能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选项A、B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CD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刑法和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近亲属范围剖析8《刑诉法》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中的近亲属指的是直接上下级及平级关系的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为三级内的亲属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欧阳语创编

详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陈宁 ]——(2009-11-26) / 已阅61042次详读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房东同意转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房东同意转租时,不仅涉及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房东同意转租的法律后果。

一、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1. 转租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

因此,当房东同意转租时,转租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转租合同的条款转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转租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等;(2)转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结构等;(3)转租期限;(4)租金及支付方式;(5)转租双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二、房东同意转租的法律后果1. 租金收益权房东同意转租后,出租人仍享有租金收益权。

转租期间,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东。

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维修责任在转租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转租双方协商确定。

若合同未约定,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但若维修责任归承租人,而承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损坏,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房屋租赁期限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

转租期限届满后,转租合同终止。

若承租人未按时搬离房屋,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 转租合同的解除(1)转租合同解除的条件:转租合同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转租期限届满;- 转租双方协商一致;- 出租人单方解除;- 承租人单方解除。

(2)转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转租合同解除后,转租双方应立即终止转租关系;- 承租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给房东;- 转租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转租合同纠纷的处理若转租合同发生纠纷,转租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相关方的影响1. 其他承租人当房东同意转租时,其他承租人可能因转租而受到影响。

转租合同协议(最新6篇)

转租合同协议(最新6篇)转租合同协议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门市房转租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概况: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号____间按房屋转租合同的方式出让给乙方,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全部转租给乙方。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转租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转租费用为元,(大写: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整)。

三、其它乙方在__年__月__日接手前的一切债务纠纷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反悔。

甲方:乙方:__年__月__日转租合同协议篇2转租方:__(以下简称甲方)受转租方: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大楼,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第四层、第五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

2、上述承租房第一层西向两间大厅及电梯由甲乙双方共用。

第一层西边两间大厅及楼梯装修由乙方负责,相应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二、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转租期为五年。

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自20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甲方给乙方名收租金的装修期。

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不含税),该房屋租金在本租赁期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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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在通常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租给第三者使用而从中收取超过原租金或等额租金的金钱。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房屋租赁制度,在我国的有关房地产法律中均有规定。 但对于房屋转租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却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没有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索赔损失。 尽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专门对房屋转租进行了规定,但在无效转租房屋的法律责任上,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无效房屋转租的民事责任,或是民事制裁的规定。 《合同法》也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法律的一致性规定。 因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行为,直接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损害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房屋在客观上形成多层次占有,从而使得房屋的毁损程度的可能性加重,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 但是,如果该无效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尚未交付的租金约定也属于无效约 定,是否也应该返还。 而房屋租赁的一个特点,就是承租人对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这种使用收益乃是基于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状态下发生的,这种使用收益如果是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也应该属于返还的标的。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作为无效合同来说,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即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无效合同具有无效性,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对于房屋转租行为而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两种情形。 合法转租是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 非法转租是承租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后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引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是明显的。 对转租人一方,其转租行为往往具 有两种主观心理状态,其一是明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是故意违反租赁合同擅自转租,二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而造成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 转租人也是具有过错的当事人。 所以,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依法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表现在对有关无效合同规定法律精神的不同理解上,在处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主张认为,由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因此,房屋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承租人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对于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收益-租金,也应该支付给转租人。 已经支付租金的、租金不再退还。 ①问题在于,如果依照这样的处理方法,无效房屋转租合同和有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收取租金。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一方如果不按实际使用期限交付租金,则转租人也可以基于无效转租合同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租金。 显然,非法的行为人是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就无效民事行为进行分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就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 所以,如果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转租人有权收取因转租而约定的租金,则使其基于无效合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角度分析,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取得租金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包括两个 方面,其一是取得财产的法律事实必须合法,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或者事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取得财产的法律事实只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财产的最初取得。 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依据,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转移财产所有权;其二是取得财产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必须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 非法转租他人房屋而收取租金,违背了出租人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能办理法律规定的租赁登记。 可见,既认定房屋转租合同非法无效,又确认行为人有权基于非法行为取得财产,造成逻辑上的矛盾。 反过来说,非法的房屋转租人无法取得租金,则体现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不从基于无效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有权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返还的租金。 那么,便造成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房屋的使用收益。 而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同样依法无权根据无效合同取得收益。 这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裁决时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租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②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可见,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具有二个明显的特点1必须有一方因为不当得利而受损失。 但是,房屋出租人并不能说是因此遭受了损失。 损失是由于一定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种损失既有直接损失,即受害人现有财产 的减少,又有间接损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由于遭受违法行为的损害而没有得到,不当得利人承担返还财产的一项要件必须在损失和取得不当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 对于出租人而言,其收益已经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得到实现,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得到保障。 房屋的非法转租并不造成出租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不必然造成出租人必得利益的丧失。 2不当得利的事实是由于受损失的一方主观过错造成的,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的主观状态并不作为返还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③但对于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来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的状态。 在房屋转租合同纠纷中,纠纷的当事人是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房屋的出租人并不介入诉讼或仲裁因为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而返还财产的处理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乃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形。 反而言之,如果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租金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就是无效房屋转租中的转租人便由于无效的行为在处理结果上造成损失-房屋在非法转租阶段的使用收益。 这种损失不是无效行为本身造成的,而是审判或仲裁机构的介入并将该收益转交第三人而形成的。 非法转租人一方面必须依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另一方面由于非法转租房屋,造成既不能使用房屋,又不能取得租金。 这样,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便无法达到。 所以,这种租金应作为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出租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种观点则 认为非法的房屋转租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该收归国家所有④。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非法所得,在这里事实上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非法的房屋转租人取得的租金;二是非法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收益。 因此,租金已经交付的,从转租人处没收;租金没有交付的,从承租人处没收。 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非法转租房屋的责任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制裁的依据。 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 其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必须是在民事活动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 非法房屋转租行为虽然侵害了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但不能说这种转租必然会造成出租人的财产损失。 在已经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将这种对出租人的侵害行为归属于严重范畴。 而罚款由于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不能适用罚款。 事实上,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制裁的措施对违法房屋转让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同样不能达到无效行为的法律效果,即将行为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这种后来状态体现为转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转租人既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也没有取得他人因使用房屋而支付相应的代价,客观上形成转租人处于损失状态。 以上可见,由于对于无效房屋转租 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尽相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主张在实践中因为不同的应用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违反了法律的同一性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无效行为的法律精神来处理无效房屋转租合同。 就无效合同来说,由于合同本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己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就是房屋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利。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 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 在这里,由于非法转租人以约定的租金额取得房屋的有使用和收益,在因非法转租而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期间以相同的租金额得以返还,是房屋转租人和出租人共同确认的房屋使用收益。 事实上,行为人之所以会非法转租,其往往是为了谋求相应的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转租人往往以高于原租金的租价进行转租,因此,高于原租金的差额就应该予以返还。 例如,某甲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向某乙租房一间,租期一年。 但甲不顾租赁合同有不得转租的约定,擅自以每月600元的租金将房屋转租某丙。 某丙在交了3个月的租金并实际使用了3个月后被某乙发现,乙便解除了和某甲的租房合同。 这里甲应退还给丙因转租3个月的盈利300元。 这样的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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