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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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学中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通过多次会见其本人,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程序。但要认定王学中犯有盗窃罪,仍然是证据明显不足。凭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王学中犯有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虽经两次补充侦查程序,但侦查机关并没有能证明王学中犯盗窃罪的新证据到案。有变化的只是将原来侦查人员对案件的部分情节的陈述和对王学中的辨认做了数量上的增加,但内容上没有实质的变化。

二、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学中犯盗窃车辆罪的证据之一是王学中的车牌挂在了被盗车辆上。王学中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王学中的车牌丢失,被他人在王学中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盗车的目的,将王学中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王学中车牌丢失的证据有:①、王学中的陈述;②、王学中邻居的证明;③、交管部门补发给王学中的车牌。在这种情况下,王学中和被盗车辆失窃没有关系。第二种情况是:王学中在知情的情况下,在实施盗窃车辆的过程中,亲自或是同意他人将自己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以达到盗车的目的。当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王学中和失窃车辆被盗脱不了干系。但此种情况必须要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明之。否则第二种情况的假设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是到现在侦查阶段彻底结束。也没有任何能证明此种情况存在的证据。

至于说王学中到底丢了两个车牌还是一个车牌的问题,说到底这是个态度问题。态度问题只有在确认王学中犯有盗窃罪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果王学中根本就没有犯盗窃罪,那么态度问题在法律上对王学中来说就毫无意义。充其量只是个道德问题。

三、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学中犯盗窃车辆罪的证据之二是刑警

大队司机郭闯的陈述和对王学中的辨认。

首先刑警大队司机郭闯的陈述和辨认是对实施侦查抓捕过程中的当时情形的陈述和辨认。其身份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他在布控现场实施的是侦查抓捕行为。其对实施侦查抓捕过程的陈述是公安人员的“职务陈述和辨认”。如果公安侦查人员的职务陈述和辨认也能做为证人证言来使用,那就太可怕了。它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安侦查人员说谁是罪犯那谁就是罪犯”。

其次是根据郭闯陈述的当时紧张情形以及当时人员所处的方位,只能说郭闯所描述的人物和王学中相象,要确定郭闯所描述的人就是王学中就必须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但除了郭闯的一面之词外,再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没有相关证据印证那凭什么就认定郭闯所描述的情况就是法律事实呢?

基于以上理由,本律师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明显证据不足。我们仍然认为无论是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讲,还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讲,犯罪嫌疑人王学中均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现将本意见书连同先前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检察机关,恳请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本案,依法释放王学中。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两位律师给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

的“法律意见书”壹份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峰

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鹰

201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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