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2017年-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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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

【当事人情况】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 买卖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货物本体描述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品种:【】

规格:【】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四条货物明细描述

1.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型号:【】

规格:【】

单价(元):【】

总价(元):【】

第五条交付方式

1. 交货、安装地点:【】

指定联系人信息:

买方:【】

电话:【】

邮箱:【】

卖方:【】

电话:【】

邮箱:【】

业主:【】

电话:【】

邮箱:【】

具体交货地点见附件【】。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六条交付期限

1. 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货物A)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年【】月【】日;【】(货物B)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年【】月【】日;【】(货物C)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年【】月【】日。

第七条货物的包装、运输与标记

1. 【】(货物名称)由□买方□卖方负责包装(如选择“买方”,本条下面内容无需填写)。

外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1)如外包装为纸箱,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品种□净重□等级□产地□种植户、合作社或销售公司地址电话

□采摘日期□包装日期□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可不选此项)及注册商标名称

□【】

(2)外包装为【】材质应当符合【】。

内包装容器为【】,规格:【】,包装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异味,对【】(货物名称)应当具有良好保护作用。

本合同第【】条“单价”中□包含□不包含包装费用(如选择“包含”,以下内容无需填写)。

包装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承担□【】。

第八条货物的验收与异议

1. 如卖方代运,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应在货物到达接货地点的五日内会同卖方和/或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清点,并签署“到货清点记录”(格式见附件【】)。若存在缺损情况,双方应共同在“到货清点记录”中签字确认,以便卖方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备案和索赔。如果买方(或其指定的代理)未在“到货清点记录”上签字确认,也未在清点后的十五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之风险自双方完成交付之日起转移。

第十条其他交接货规则

1. 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卖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一条货物对价范围

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合同的计价货币是人民币。

第十二条货款结算规则

1. 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分为【】个阶段,其中:

第一阶段: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卖方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含税);

第二阶段:在系统安装验收结束后10日内,买方应支付全部剩余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款的【】%,即再支付人民币:【】元(含税)。

第十三条运输、卸装、仓储等费用的承担

1. 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产品送抵后由卖方负责产品的卸货,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税务及其他行政费用的承担

1. 卖方在生产及销售本合同货物引起的所有税收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付款与收款规则

1. 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需在买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一周向买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如货物分批发运的,则发票按发货时间分批开具。

各个付款节点需根据买方出账日期结合供货期,由卖方提出每个具体付款计划日期,相关资料应提前申报。

第十六条售后服务等质量瑕疵担保

1. 售后服务:若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及时维修,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维修通知书/电话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派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买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若经维修仍不能保证产品持续正常使用或经过多次使用的,买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卖方更换同种型号的同类新产品,相关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或(2)要求退货退款,所涉相关费用(如运输费、税费等)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担保

1.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且有全权出售该等货物。

第十八条保密

1. 买卖双方基于本合同获取的相对方的资料、客户资源等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相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公开该等信息。

第十九条通知

1. 1.任何为本合同所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以快递、EMS、电传、传真、挂号信函、或邮资预付的方式发出。任何该等通知应发至下列地址:

(1)若发往采购商: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若发往供应商: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或者发往一方通过以上所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所有该等通知应视为收到,一旦:(a) 已为收信人实际收悉;(b) 已经实际发送至适当的地址;或(c) 发信人发出传真并由收信人以传真确认页数,构成收悉无误的通知。

第二十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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