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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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协议书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声明

甲方和乙方是代理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甲方员工(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人员)与乙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二、委托服务项目

具体委托服务项目以附件为准。

三、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立户手续,并一次性

向乙方支付立户管理费元。如上述立户材料项目有变更(含法定延期),甲方应主动向乙方提供变更(延期)材料更新备案。

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根据委托代理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出具公函以及提供相关的证

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为保证调入档案的连续性,存档时间以工资行政关系转入乙方之月起算。

4、提供存档人员如实填写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并加盖甲方及原存档地的公章,随本人

档案一并转入。

5、按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件规定,个人存档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

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甲方与存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于当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通知存档员工持户口所在地区县存档机构开具的调档函将档案调出,未于当月调出的,次月起仍由甲方为其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用,直至档案调出为止。

6、存档员工到乙方办理各项事宜,均需甲方出具相关委托函件,甲方应配合及时出具相关

委托函件。

7、甲方与存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及离职存档员工出具相关委托函件,

便于离职存档员工至乙方办理调转档案等相关事宜。如甲方拒不出具相关委托函件,不配合离职存档员工办理调转档案等相关事宜,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使乙方涉及诉讼,还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乙方将按照合法有效的判决、裁决为离职存档员工办理调转档案等相关事宜。

8、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

保险单独开户,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和劳动者应缴部分)。

9、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缴纳社保和公积

金的具体材料交至乙方。

四、乙方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向甲方提供

规范化的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接收、保管、审核、转递合格的北京户籍人员人事档案,并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

保护工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存档人员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

4、乙方在收到甲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填报准确齐全

的材料及应付的款项后,在三十天内为甲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为甲方提供委托服务项目中选择的相关服务。

五、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用的结算

1、甲方应按约定标准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到相关费用后提供当月相关服务。

甲方延期、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甲方员工权益受损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金额详见乙方依据委托服务项目附件和五险一金明细

附件制作的付款通知书,由甲方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费用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负

担汇费。甲方用其它方式付款时,请附送付款通知书副本。

3、乙方依据委托服务项目附件和五险一金明细附件制作付款通知,以人民币标明付款数额。甲方以外汇支付的,应在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付5%,乙方按结算银行结汇当日的汇率收取,余额部分留至下一期进行结算。

4、乙方收到费用后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

甲方需提供信息:

公司的纳税人身份类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

如果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如下信息以便乙方依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动,甲方有责任于变动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准确无误。上述发票名称需与本合同甲方名称完全一致。甲方对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无法开具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或双方协商一致的退款退票、换票情形,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开具红字专票等事宜,否则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增值税发票信息:

户名:

纳税人资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将剩余款项退还

甲方,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在每月20日前将付款通知书标明的应付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负担汇费。

未按期支付当月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停发当月工资,停缴当月社保、公积金等,乙方将暂停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逾期十天,自第十一天起,甲方按汇款额每天加付2‰的滞纳金。

3、甲方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不得要求退费,

甲方有义务付清因实际发生服务所欠乙方款项。

4、协议期未满,如没有正当理由,甲、乙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提出方应按照剩余

月份服务费总额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八、其他

1、若一方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通知对方,如未

能及时通知,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协议附件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有义务不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

4、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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