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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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作三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合作代理、销售旗下产品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和方式

协议三方合作成立分公司,三方共投资元用于该公司的经营,经营内容为,合作的市场范围为,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各方同意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合作期限届满前月,三方可协商是否续期。

第三条投资比例及资金到位

1、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乙方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2、本协议签订后内,甲方、丙方应将拟投资的资金转至以下账户,方视为对合作项目完成出资义务:

户名:账号:

开户行:。

3、三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出资义务以的形式完成(提取数额以万元为限)。

第四条合作项目各方责任分工

1、甲方:(1)保证按时、足额缴付出资;(2)负责分公司设立;(3)担任分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客户催款、账务制作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事宜;(3)指导、参与分公司销售及办公人员招聘、培训;(4)与乙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乙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项费用报销。

2、乙方:(1)负责分公司设立;(2)担任运营经理,负责分公司日常运营、客户洽谈及市场招商、促销活动等销售政策;(3)负责销售服务公司销售人员招聘、培训;(4)与甲方共同制定、决定产品定价、结账打折、货品调价以及优惠政策等;(5)与甲方共同审核、审批分公司各项费用报销。

3、如分公司运营期间,甲、乙方意见冲突无法协商一致或有其他重要事项时,由协议三方实行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表决,票数达及以上即视为表决通过。

第五条财务及公司经营情况披露

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应每月向协议三方通报财务报表情况,且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分公司各种经营资料。财务人员应将按月将财务情况发至各方电子邮箱,各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邮件后日内提出。

甲方邮箱:乙方邮箱:丙方邮箱:

第六条利润分配及薪资标准

1、为保证分公司的运营资金充裕及后期发展,三方同意合作前年不进行分红,且前年乙方按其出资比例所应得的分红应首先提取冲抵其投资资金,扣留数额以元为限;前三年甲、丙所应得的分红及乙方超出元后不需要再提取的分红均不作为各方新投入资金,三方的投资比例不变。

2、合作第年起,分公司应核算上一年度经营状况,确定盈利和亏损情况,如有盈利,扣除相应经营成本、税费后,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3、合作期间,甲方每月工资为元,生活补贴元;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电话费补贴元;甲乙薪资及补贴的发放时间按分公司薪资制度执行。

4、合作之日起每满年度即为一个合同年度,若分公司在年度完成不低于

元的销售任务时,则取元作为奖励给甲方、乙方,双方各分 %;销售额度以发货记载为准,该奖励在年度核算盈利时作为薪资成本予以扣除。

第七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非常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2、虽然法律上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但本协议约定的独立核算、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相关条款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如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分公司承担;解除合作协议后,分公司的债务及损失由协议三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与总公司发生业务、资金往来,分公司内部也应独立核算。

3、分公司的印章仅有分公司公章、财务章,需到公安局、总公司备案登记,并妥善保管,分公司不得私自刻制总公司各类章,分公司用章应严格遵守总公司的用章规定,如分公司私自刻制总公司印章或因用章不当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4、分公司应按章纳税,并且将每月纳税凭证发给总公司财务部经理汇报、备案,如分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收导致总公司经济损失的,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承担,并依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5、分公司的其他业务开展可参考总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总公司有权依分公司管理制度及原则监督、指导分公司运营。

6、如因分公司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总公司被第三方追究责任时,总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协议三方追偿。

第八条合作期满后财产处理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依法对分公司进行清算。由各方委派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及债务,由各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承担。

第九条合作解除的情形及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以下任一个或全部情形,则视为合作解除:

甲、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足额及时履行合作出资义务;分公司非因任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成立;经表决投资方同意终止合作;合作第年分公司亏损额大于元或连续年亏损时,三方合作自动解除。

2、发生合作解除的情形时,应即注销分公司,总公司对的代理授权也终止,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则过错方应全额承担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如各方均无过错的,分公司的设立、经营的费用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由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各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无论本协议是否生效或履行,各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各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三方为更好地进行本合作项目,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特别约定:如因分公司成立的需要而向工商部门提供总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如相关的文件与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情况、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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