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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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

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省有形市场公开进

行,设区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按照自行选择原则就近进入本市有形

市场公开进行。

选定工程项目投资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相应

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

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七条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按照项目权属,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立项、规划、招标内容等)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经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监理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

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监理;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监理;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施工或者监理

承包能力;

(六)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

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发包

人在向选定的承包人发出全省统一格式的直接发包通知书时,应当将工程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资金到位银行证明、承包人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

构,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发包人应当改正。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工程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

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招标代理

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

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实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

(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者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

合同;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有形市场

网站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

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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