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石材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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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石材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建设工程石材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施工内容与范围:石材施工。具体工程范围为:

4、施工方式:本工程石材施工方式为下列第()项:

A、干挂;

B、湿贴;

C、胶泥粘贴;

D、地面铺砌;

E、围栏;

F、堤岸护砌;

G、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5、群体协作单位情况: (1)土建施工单

位:

;

1

(2)安装单

位:

;

(3)监理单

位:

;

(4)其他施工单

位:

二、开工与合同工期

1、开工前准备。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查验石材施工现场条件是否成熟。双方技术交底完成后,现场施工条件成熟的,则双方应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合同工期。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日历天数天(但工期内如遇春节,则春节法定放假之日起至农历元宵节之日不计入工期期间)。

本合同开工日期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A、自双方查验确认现场施工条件成熟之次日起开工;

B、自甲方通知之次日起第日起开工;

C、自本合同签订后第日起开工;

D、双方约定的日期起开工: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为开工日;

E、根据工程其他施工单位进度确

定:。

三、工程设计

本工程石材施工设计采用下列第()项方式确定:

A、由甲方自行设计或由甲方交由第三方设计。甲方应在技术交底时将施工设计图一并交付乙方。

B、由乙方负责设计。如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完成设计工作,则施工工期不扣减设计工作时间;如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由乙方进行设计,则甲方应向乙方说明石材施工设计的基本方案和要求,且施工工期应扣减不少于日历天的作为设计工作时间。

四、施工材料

本工程石材等施工材料由乙方包工包料。在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甲方应对主要石材品名、质量、规格、颜色、物化性能、放射性报告等进行确认或封样,各种石材结算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

五、施工质量标准

本合同施工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确定: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

准:

;

E、约定标

准:

六、合同暂定价款与进度款付款方式

1、工程暂定总价款。本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金

额元(大

写:)。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上述工程价款已包括材料价、人工费用和各种税款,但是,有关施工设施、与其他施工单位间的配合费或对工程价款等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随约定。

2、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备料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

写:);

(2)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但最迟在开工

后日内,甲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另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

写:);

(3)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的 %时但最迟在开工

后日内,甲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另向乙方支付

工程进度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

写:);

(4)石材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甲方应在结算

后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其余 %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七、施工现场管理

1、甲方指派、为现场负责人,并确认监理单位为本合同施工的现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对本合同施工进行实时管理、监督检查和监理工作。乙方指派、为现场负责人,代表乙方与甲方及监理单位协调施工工作。

2、甲方应做好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确保本合同施工的正常进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

3、乙方须遵守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施工管理,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八、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以变更联系单位或其他书面方式就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工期顺延等相关问题进行签证。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如乙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以顺延。

2、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因原设计或其他工程施工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如按原设计或在其他施工基础上进行施工可能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甲方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如因甲方怠于答复和修正而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乙方在合理范围内免责。

3、工程变更形式。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联系单方式进行。但是,如果有关变更依施工惯例无需或难以及时以书面方式签署联系单的,则不以联系单为唯一有效变更方式。

九、合同的解除

1、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明显不可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经甲方催告并延期总工期三分之一工期后施工进度仍明显不可能在完工的;(2)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的。

2、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1)因甲方原因导致现场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且经乙方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排除施工障碍的;(2)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经乙方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依约支付的。

十、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异议。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施工质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有关表面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而造成损失,乙方在合理范围内免责。

2、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部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但如因甲方未及时验收或未履行实时监督、检查义务,相关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3、工程单项验收。在本合同施工完工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进行单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单项验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在二十八日内通知乙方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的须向乙方说明验收不合格的理由。如甲方未在上述验收期限内组织验收,或不通知乙方验收结果的,或虽通知验收结果但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视为验收合格。但是,在单项验收后,乙方仍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影响总体工程验收,乙方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相应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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