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基础和效力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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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视角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浅析

新时代视角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浅析
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社 会价值。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评估其影响,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 谐。
参考内容二
离婚冷静期:理性思考与抉择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近年来,为了 应对离婚率的上升,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本次演示将从离 婚冷静期的背景和意义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 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4、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 众对离婚冷静期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时,也应充分了解冷 静期制度的利弊,理性对待离婚问题。
谢谢观看
二、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离婚冷静期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该制度可 以减少冲动离婚。夫妻在气头上申请离婚,往往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通过设置 冷静期,给予双方时间冷静思考,可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其次,离婚冷静期 有利于促进夫妻沟通协商。在等待期内,双方可以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 通过有效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婚姻关系的破裂。
三、从不同角度看待离婚冷静期
从不同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和影响也不尽相同。一方面,有人认为 冷静期的设置可以避免夫妻双方因冲动而离婚,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同时,冷静 期还能给双方时间修复感情,拯救可能濒临破裂的婚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 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并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 进一步恶化。
四、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演示认为离婚冷静期既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存在一 定的问题和争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权衡利弊,并针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调整。具体建议如下:
1、设定合理的冷静期期限。冷静期的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设定, 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一般来说,几个月的等待期较为适宜,能够让双方有足够 的时间冷静思考和沟通协商。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感情 破 裂必 须 两 年 才 仃 。我们 知 道 个 体 的 一 由是 全 : 闩 南 会
首 先 . “ 情 破 裂 ” 为 离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略 _ 娴 以 感 作 忽 r婚 的 伦 理性 , 有 完 全 反 映 婚 娴 的 本质 属 性 。我 们 知 道 婚 娴 具 没 有 自然属 性 和社 会 属 性 , 姻 的 本 质 只 能 决 定 于 它 的 社 会 属 婚
2 0 年第 3 期 09 3
经济研究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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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7 期 1
对 现 行 《 姻 法 》 几 点 思 考 婚 的
周 秋 琴
( 镇江行政学 院 行政 管理 教研部 , 江苏 镇江 2 2 0 ) 10 3
域等种种 客观 差异的作用。因此 , 婚娴的死 , 不可能仅归 也
于夫妻感情 的破裂 可以看 出 ,感 情破裂” “ 不能涵 盖离婚 的各 个办瓶 。以主 观意识范畴的感情 作为离婚标准 , 没有考虑到导致 离婚的各
种 不 同 的原 因 及 过 错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巾 闰 现 阶段 的 婚 娴 状
不 妥
管有专家 说 , 不是必 须达到分膈 阿年才准许离 婚 , 其他
导致感情破 裂也可离婚 .但是对分 不到两年 的夫妻采 泌 , 如果没有 别的情 形m现 , 法官 在判决时 , 还是要 以分居明年 作为感情 破裂的依 据的 句话说 , 、换 要想在一方坚决不 同意 的情 况下 , 不打不闹 , 犯错 误地离婚 , 不 刷分居方式正式征 } J 月

要: 新修改的《 婚姻 法》 充分体 现 了法律的时代精神 , 适应 了目前 中国婚姻 家庭 关 系的现状。但不 可否认 ,

离婚后的我重新明确人生的目标

离婚后的我重新明确人生的目标

离婚后的我重新明确人生的目标离婚是人生中一场改变命运的重要事件。

人们从中学会了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思考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离婚后的我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重新明确了人生的目标和追求。

1. 真实的自我认知在婚姻中,我们常常会为了迎合配偶或是因为家庭责任而扭曲自己的真实想法和需求。

而离婚后,我开始认真反思过去的种种,重新认识和了解自己。

我试图挖掘自己的潜力和兴趣,并明确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2. 设定明确的目标离婚后,我意识到重新寻找人生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我开始制定明确的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

这些目标可以是职业上的成就、个人成长或是自我价值的实现。

通过设立目标,我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并为之努力。

3. 追求个人成长离婚后,我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个人成长上。

我开始学习新的知识、培养新的技能,并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研讨会。

通过不断学习和成长,我能够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人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4. 改善人际关系离婚让我认识到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在经历了婚姻的破裂后,我重新意识到人际关系对个人发展的影响。

我开始主动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并积极参加社交活动。

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接触,我能够拓宽自己的人际关系网,寻找到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5. 培养身心健康离婚后的我明白了身心健康对于人生目标的重要性。

我开始注重自己的饮食和锻炼,并尝试各种放松身心的方式,如瑜伽、冥想等。

通过保持身心的健康,我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的挑战,保持积极的心态。

6. 实现精神富足离婚后的我追求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富足,更重视精神上的满足和富足。

我开始尝试注意到身边的美好,感受自然的美丽,享受生活的乐趣。

通过关注精神层面的需求,我能够找到内心的平静与满足,从而更好地面对人生的挑战。

离婚后,我重新明确了人生的目标。

我不再被过去的伤痛所困扰,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只要我们愿意放下过去,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就能够重新找回人生的美好。

最完美的离婚观后感

最完美的离婚观后感

最完美的离婚观后感《最完美的离婚》是一部由韩国编剧孙允珠创作、朴信惠和金来沅主演的电视剧。

该剧以真实而细腻的方式描绘了婚姻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挣扎,让人对离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我在观看该剧后,不禁产生了一些深入的感悟。

剧中的女主角张素妍是一个独立、自信又坚强的职业女性。

她认为婚姻是平等的,是两个人共同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单方面付出和委屈的代价。

她的离婚观给了我很大的启发。

离婚并不一定是一种失败或者是对生活的逃避,它是一种决策,是为了寻找更好的生活方式和幸福。

在剧中,张素妍的婚姻并不幸福,丈夫徐泽宇对她不关心、不尊重,甚至有着与婚姻不相符的行为。

然而,张素妍并没有选择忍受,而是勇敢地做出了离婚的决定。

她不再为别人而活,而是为自己而活。

这种勇气和坚定的决心,让我深受触动。

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勇气和坚持。

而张素妍给了我无尽的勇气和鼓励。

同时,剧中的男主角金仁俊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是一个成熟、懂得尊重女性的男人,他并不认为离婚是件可怕的事情。

在他看来,婚姻是建立在真诚和沟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了这些关键的元素,离婚也未尝不是一种解脱。

他对自己的离婚选择并不后悔,他鼓励张素妍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他的离婚观给了我对于婚姻问题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思考。

另外,剧中还通过其他角色的展示,揭示了离婚的多种原因以及离婚后可能产生的复杂情感。

女主角的姐妹张素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她是一个婚姻不幸福却不愿意放手的典型人物。

她与丈夫的婚姻生活饱受痛苦的折磨,但她害怕单身和离婚所带来的社会压力。

所以她依然选择忍耐和妥协。

她的经历让我想到,离婚并不是每个人的选择,每个人的经历和观念都会有所不同,人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观看《最完美的离婚》后,我意识到离婚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相反,当婚姻变得无法挽回时,离婚可能是一种新生活的开始。

它给予了每个个体去重新思考、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与满足的机会。

通过这部剧,我对离婚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20年前的离婚协议还生效吗

20年前的离婚协议还生效吗

20年前的离婚协议还生效吗随着时间的流转,人们的生活状态和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而在这种变化之中,许多人面临着一个问题:“20年前的离婚协议还生效吗?” 这是一个与时代背景和法律框架紧密相连的话题,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思考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双方在经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法院审查后才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离婚协议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失去效力。

首先,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的改变可能会使得旧有的离婚协议不再适用。

例如,20年前的离婚协议可能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和地位,缺乏保障女性利益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他们有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和平等地位,这可能使得旧有的离婚协议不再公平和合理。

其次,离婚协议的失效可能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关。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虐待、出轨、财产隐匿等行为,这可能导致离婚协议被反驳和宣告无效。

这是因为法院通常会考虑到一方的过错行为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进而决定不予执行被侵权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

此外,离婚协议的失效还可能与协议的内容存在严重不合理性有关。

法院一般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判断协议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一方在协议中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协议内容明显偏离一般社会公认的公平标准,法院可能会宣告该协议无效。

因此,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否将受到协议内容的一致性和公正性的影响。

最后,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可能会被重新调整和变更。

例如,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财务状况发生了极大变化,例如丧失工作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等,该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修改离婚协议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重新审视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根据公平原则来重新分配财产和责任。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之思考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之思考
权 在理 论上 客观 公 女性 外 出工 作在一 定范 围 内并 没有 完全 改变传 统 的 “ 主外 , 男 女 越 来越 多 认识 到这 一点 。 利和 义务是 统一 的, 主 内” 家庭分 工形 式, 的 在许 多家庭 中 , 妇女 可 以说 “ 既主 外又主 正地对 婚姻 当事人 在 家庭 的贡 献进行评 价 , 充分 肯定家 事劳 动的 对付 出婚 姻家 庭 生活较 多义务 的 一方 给 予恰 当的补 偿 , 可 内” 而 离婚 时 , 家事 劳动 并不承 认其 价值 是欠缺 公平 的 , 对 如 果 价值 ,
等 原则 , 另一方 面对家 事劳动 作出贡献 的一方 ( 主要 是女 性) 给予 加 的人 力资本 作 为共 同财 产 , 对保 障配偶双 方的合 法权益 是至 关 并 对 夫 妻共 同财 产制 本身 具有 其合 理 的价值 。其 立法 本 身就是 资本 及其 预期 利益 的影 响 , 在此基础 上 , 一方 因增加 人力 资 对 承 认 了家事 劳动与社会 劳动具 有 同等 的价值 , 这也 是对付 出义 务 本而 取得到 预期 利益进 行分割 的 同时 , 于另一 方减损 的人 力资 较 多 的一方 的肯 定 。 在现 实生 活 中, 出义务 较多 的一方 即从 事 本予 以适 当地 补偿 。 在 夫妻双 方离婚 时 , 于夫妻 共 同财产 , 付 0 对 如

起 深造 , 往往 是牺 牲 一方发 展 自己的机会 , 这是 不争 的事 实 。
我 国立法 设立 离婚 经济 补偿制 度 是在 分别 财产 制度 的前 提 从而 会导 致夫或 妻一 方付 出义务较 多而取得 利益却不 够 的事实 。 付 原 下 , 是 该制度 的基础 。在 现实 生活 中 , 这 夫妻 双方 中常 常有 一方 当夫妻双 方离 婚 后 , 出较 多义务 的一方 却会 因此失 去很 多 , 对 家庭 生活付 出义 务较 多, 自己事业 发展常 常 受到制 约 。 以法 有 的生活 水平会 降低 或者 难 以维持 生活 , 至可能将 变成 身无分 所 甚

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关于离婚的讨论


离婚案件的受理
在民国时期,离婚案件一 般由地方法院受理,当事 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 证据。
离婚案件的审理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 会安排庭审,听取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 行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离婚案件的裁决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 ,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 决,并确定财产分割、子 女抚养等问题。
法律制度对离婚问题的影响
女性地位的提升
离婚问题的讨论促进了女性意识的觉醒,女性开始争取在婚姻中的平 等地位和权利,推动了女性地位的提升。
对后世婚姻观念的影响与启示
01
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
民国时期的离婚讨论为后世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奠定了基础,人们开始
认识到婚姻应该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
02 03
家庭责任意识的强化
虽然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倡导个人自由,但他们也强调家庭责任的重要 性。这种观念对后世的婚姻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人们更加注重家庭 责任和义务。
1 2
法律制度对离婚观念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离婚法律制度,促进了人们婚姻观念 的转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和认同离婚 的合法性。
法律制度对离婚实践的影响
离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宽松,使得离婚的实 践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离婚率也随之上升。
3
法律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虽然离婚法律制度的宽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 姻自由,但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 战。
知识分子的角色
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在推动社会进步 和思想解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 们对于离婚的讨论反映了当时社会的 思想动态和价值取向。
研究目的和意义
揭示历史真相
通过对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关于离婚的讨论进行研究,可以揭示当时社会的真实面貌和思想 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历史。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浅析我国婚姻现状及其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探索


二、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
二、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离婚冷静期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该制度可 以减少冲动离婚。夫妻在气头上申请离婚,往往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通过设置 冷静期,给予双方时间冷静思考,可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概率。其次,离婚冷静期 有利于促进夫妻沟通协商。在等待期内,双方可以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 通过有效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婚姻关系的破裂。
一、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申请提出后,设置一定期限的等待期,期间双方需冷 静思考、沟通协商,以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可能会限制离婚自由。在冷静期内,双方不能自由地行使离婚权利,可 能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其次,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等待 期过后,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还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将耗费更多的时间和 精力。
四、结论与建议
4、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 对离婚冷静期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时,也应充分了解冷静 期制度的利弊,理性对待离婚问题。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显得 更加重要。然而,与此同时,离婚现象也变得日益普遍。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于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引入了一个新的制 度——“制动器离婚冷静期”。本次演示将对这个新的离婚制度进行浅要分析。
离婚冷静期实践探索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
1、合理设置离婚冷静期期限
2、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机制
2、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机制

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 一 )承 认 阶 段 自建 国初 至 1 9 8 9 年l 1 月2 1 日以前 ,这 一 阶
式 却 缺 少 系 统 、 明 确 的 规 范 , 导致 在 事 实 婚 姻 段承认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事实婚姻 的法律 效
的各方面还存在很 多争议 ,尤其是在事 实婚姻 力 ,并 予 以保 护 。1 9 7 9 年2 月2 日最高人 民法 院 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方面 的争议较 为突出。 在 《 关 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 策法律 的意见 》 ( 以 下简称 《 意见》 )中第一 次 出现 了事实婚姻这
义 同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干 意 见 》 不但 要 求 事 实 姻 关 系无 效 ,不 受法 律保 护 。 ” l 9 9 4 年4 月
婚 姻 要 符 合 结 婚 的实 质 要件 ,而 且 还 对 成立 4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规 定 1 9 9 4 年2 月1 日后形成
事实婚姻起诉 到人 民法院 的,应按 同居 关系对 容 忍 到最 终 无 奈走 向强 硬 的艰 难 路途 。尽 管 待 。至此立法 者在对待事实婚姻 的态度 陡然转 新 法 比 起 以 往 采 取 了 更 为 灵 活 和 宽 容 的 态
事实婚姻 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解 志山 魏连栋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要 :在 我 国,事 实婚 姻 一直 大量 、广泛 、长期 的存在 着 ,我 国立 法对事 实婚
姻 的 态度从 相对 承认 到绝对 的不承认 又到相 对的 不承认 的 变化 ,这 也恰恰从侧 面体
现 了解 决事 实婚 姻 问题路径之 艰难 。 因此 ,笔者从我 国事 实婚 立法思考 是社会 和谐 稳 定的需要 ,也符合
2 O 0 1 年修 正后的新 《 婚 姻 法 》第 8 条 规 定: “ 未 办理 结婚登记的 ,应 当补 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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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离婚基础的新思考 ——兼论离婚对姻亲关系的影响 [内容摘要] 本文就离婚中的两个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得出结论:离婚的实质要件不是“感情说”也不是“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说”应该是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婚姻基础的概念应该是具有包容性的,而不是仅仅在于感情。传统观点认为离婚必然导致姻亲关系的消灭,但是姻亲关系终究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故姻亲关系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灭亡而必然灭亡。 [关 键 词] 离婚 婚姻基础 姻亲关系

离婚,又称解除婚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已经合法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随着大量离婚案子的出现,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在不断显现,本文就试图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展开思考和探索,期望有助于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离婚的实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实质条件的唯一规定(至于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并不是离婚的本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感情说”的出处。学者们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这一要件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一) “感情说”保留论。 理由是:⑴“感情说”有利于发挥法的指令性作用和道德的导向作用,对于坚持离婚自由,防止草率离婚有益而无害;⑵“感情说”以马克思主义离婚观为指导,尊重婚姻伦理本质,具有法律的必然性特点;⑶“感情说”是这个婚姻制度破旧立新的产物,也是审判实践的工作经验结晶,具有世界领先性;⑷“感情说”符合中国国情,以为人民群众接受。[1] (二)“感情说”废止论。 另一方的观点,认为“感情说 ”已不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世界立法趁势了。[2]而且感情是不可捉摸的,是法律不可能真正干涉。我们现在的立法应该从人性和立法技术上予以革新,废止“感情说”。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感情”通俗的讲就是人与人之间以爱恨为基础思想联系,当然在婚姻中就是指“爱情”。而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3] 法律不调整思想,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思想迫害的斗争结果,更是现在民主社会立法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而感情是恰恰最隐秘的思想,哪怕是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不可能将夫妻间感情的问题全部暴露在“法律的神圣之光”下。其次,再来考察该法条的逻辑。有终必有始,破裂以曾经的存在为基础,如果原来没有感情也就无所谓感情破裂。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要件是要求双方自愿,而非有感情基础。我们提倡以美好的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人也是有自己的价值观的,在个性解放的今天我们是不可能以不能证明的感情作为结婚的要件的。所以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是不具科学性和司法操作性的。 (三)笔者的理解。 那么什么是离婚的实质要件呢?参照国外的立法例和国内学者的著述,“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已经被广泛接受。[4] 但是笔者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何谓“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以婚姻为基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婚姻关系。那么婚姻关系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生破裂的,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还是本末倒置的。婚姻关系中更深层次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任何婚姻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建立的都是有一定基础的,所以以“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也可以说“破裂”,但是笔者认为“已经不存在”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而要求更严格,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更为妥切。 2

那么婚姻基础何在?自由婚姻最大的基础就是自愿。而所谓的自愿是指结婚当时同时也应该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婚姻基础不存在就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已经不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并不要求其是基于什么考虑的。当然必须认识到婚姻基础是个综合的概念,它是有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等为基础的综合体。在考虑是否自愿的时候不得不注意夫妻间不愿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不仅仅是感情上的不愿意,还有物质生活的无奈,性生活的不和谐等等方面。虽然提倡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更多的是要以精神财富为最大的追求,物质并不是生活的全部。但是还是得承认生活是以物质为基础的,实践中如果以夫妻感情还在为由判决夫妻间不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而不准离婚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是为了使夫妻关系在已经没有存续的意义是给他们一个从中解脱重新选择的机会。我们反对拜金主义、见异思迁的庸俗婚姻家庭观念,但是这是道德的问题。法律是最底的道德,但毕竟不是道德的全部。法律只在合适的时候将道德原则纳入法律中,而不是一味超前的对道德领域妄加干涉。 那么,我们接下来考察一下“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的标准在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首先,我们“天真 ”地认为婚姻关系是多数是以“感情”上的自愿结合为基础的,那么自愿的到不自愿就是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我们这的感情不是作为考量离婚条件的要素,只是法律的预设。而法官需要考量的只是当事人是否已经“不自愿”继续婚姻关系,而是否自愿是很容易证明的。当然,我们反对草率离婚,在继续贯彻诉前一般调解制度同时我们的法官不仅仅要审查当事人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探询意思表示背后的原因,防止当事人因其他原因而违背意愿作出意思表示。 其次,我们“现实”地认为婚姻基础是多种多样的。假如夫妻是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那么我们认定在双方都认为其结婚的基础无论是“庸俗”的物质基础还是“荒唐”的性关系基础不存在也没有再建的可能时,只要双方的任一方提出我们都认为是符合婚姻基础关系已经不存在而可以判决离婚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应将“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才是符合法理和逻辑的,司法实践中也更容易掌握标准实现司法的统一。当然对于婚姻关系的基础是任何认定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二、离婚和姻亲关系 夫妻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当无异议。亲属法上的血亲身份关系也无什么争议,但是姻亲身份关系是否存续就颇有争议了。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5]一般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姻亲是附属与婚姻关系的附属身份关系还是具有独立性的身份关系?传统亲属法一般认为是附属的身份关系。所谓附属就是因主关系生而生因主关系亡而亡。就我现在掌握的资料各国的亲属法都没有关于拟制姻亲的规定,所以姻亲因婚姻而生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姻亲关系是否随婚姻关系的灭亡而必然灭亡呢?对此各国就有不同规定:有的采用消灭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590条第2款规定:“即使姻亲关系所由建立的婚姻已解除,姻亲关系也存续”;有的采用不消灭主义;有的只对姻亲关系的某一方面作了特殊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35条规定“ 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亦同。” 我国的理论界 在因一方死亡而结束婚姻关系时姻亲关系是否自然消灭又有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在一方死亡时姻亲关系并不必然消灭,也有的认为都构成姻亲关系的消灭 。[6] 笔者认为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伦理上一方死亡时姻亲关系必然消灭是说不通的,所以只讨论离婚的情况下姻亲关系的消灭问题。笔者认为消灭主义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条件并不是总是一一对应的。通常认为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的条件总是对应的。如:合伙关系因合伙协议而生,又可因达成散伙协议而亡;婚姻关系因结婚而生因离婚而亡等等。姻亲关系因婚姻消亡而亡是否也是必然的呢?我们考察一下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法律关系往往是具有独立性的。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效力的相对独 3

立性等等。可见法律在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目的是可以对法律行为的存在消灭条件作出特殊的规定的。法律的例外规定是法律的社会规范性的必然要求,社会的价值是有差异的和位阶的。“对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对待就是正义。”“普通法是为了实现普遍的正义,特殊法是为了实现特殊的正义。”同样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不同的效力认定也是正义的。关键的是法律的这种考虑必须是正当的。可见如果对姻亲关系的效力作出和婚姻关系效力不一致的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上是没有障碍的。 其次,来考察一下实质意义上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讨论最多的是直系姻亲间是否禁止结婚的问题,如果认为姻亲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的,就是那么原先的公媳、岳母女婿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的关系,也就没有婚姻法上的禁忌了。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在世界范围的法律规定中,并不是普遍的,这正说明直系姻亲间是否禁止结婚是由伦理道德调整的。法律调整与伦理道德的调整的区别,在于法律调整具有强制性,而伦理道德的调整对人们有约束,但不具有强制性。所以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更应属伦理道德调整的内容,不应也不必写入法律。 [7] 但是这往往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家庭联系在一起,婚姻关系中不仅仅是夫妻,往往还有孩子在其中占特殊的地位。婚姻法的最新发展趁势就是从夫妻关系为中心转向以未年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在夫妻关系终结后受伤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人,那么法律就有义务将成年人的伤害减少到最小。 在强调婚姻自由的今天离婚的夫妻间往往是没有什么仇恨的,不少还能保持朋友关系的,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姻亲关系因为婚姻结束而终结往往是对当事人的意愿的违背。在孩子看来如果自己的父亲和外公外婆间或母亲和爷爷奶奶间是没有任何关系那是显然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利未成年人成长的。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女婿儿媳的赡养义务,所以离婚后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的物质救助行为只在继承时才可能“适当分得遗产”。但是现实生活往往是复杂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只有离婚后的女婿或儿媳照顾而他们间又不存在亲属关系,也就没有法定代理权,那么无论哪一方的利益都是没有保障的。 综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家庭关系的顺畅以及为了鼓励离婚后的女婿或儿媳照顾年老孤寡的岳父母、公婆我国法律不应该强制规定姻亲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但是毕竟已经没有了婚姻的基础所以当事人应该享有是否维持这种特殊亲属关系的选择权。至于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我国1949年建国后曾于1950年和1980年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在这两部《婚姻法》中,都没有把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写人法律规定中,只是在50年代的一个批示中,曾指出直系姻亲不宜结婚,如已结婚的应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劝其异地而居。[7] 我们必须承认个人的结婚自由,但是道德伦理上需要宣传尽量减少有违我们传统道德的婚姻的发生。

[1]李忠芳:《坚持离婚理由的“感情说”》,载李银河、马亿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71页 [2]参见曹诗权:《裁判婚姻标准的评价与选择》,第144-146页 [3](奥)凯尔森著:《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页。 [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3版,第233-234页 [5]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3版,第72页 [6]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21页 [7]王玮:《浅议直系姻亲禁止结婚应否写入新》,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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