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新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1.财务退出财务退出是指股东通过出售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来实现退出的方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市场价格进行变现,从而退出公司。
财务退出是一种常见且灵活的股东退出方式。
它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市场的情况进行决策。
财务退出的具体步骤如下:1.股东通过与潜在买家协商达成出售股份的意向。
2.双方确定股份的出售价格,并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
3.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过户给买家。
4.买家支付相应的购买金额给股东。
5.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确认买家为新的股东。
财务退出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高,股东可以在合适的时机选择退出,并在退出时获得现金收益。
然而,财务退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价格波动、买卖双方意见不一致等因素都可能影响退出的效果。
2.辞职退出辞职退出是指股东通过辞去自己在公司的职位来实现退出的方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既可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作为高管或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当股东决定退出时,可以选择辞去其在公司的职位,并停止参与日常经营和决策。
辞职退出的具体步骤如下:1.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辞职信。
2.董事会接受辞职请求,并将其作为公司决议进行记录。
3.股东停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辞职退出的优势在于简单便捷,股东可以通过辞职轻松退出,不需要进行复杂的交易流程。
但是,辞职退出可能会导致对公司业务的了解和控制力的丧失。
3.赎回退出赎回退出是指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实现退出的方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赎回退出是一种由公司直接回购股份的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赎回。
赎回退出的具体步骤如下:1.股东向公司提交赎回申请。
2.公司审查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赎回要求。
3.公司发起赎回程序,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
4.公司支付相应的回购款项给股东。
5.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确认股东退出。
赎回退出的优势在于由公司直接回购股份,可以减少对市场情况的依赖,灵活性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最近⼀直在接触私募基⾦,私募基⾦⼤家在这⽅⾯的知识也会死有所⼀定的了解,那私募基⾦的股权投资⼤家应该了解的⽐较少,店铺⼩编对来针对这⽅⾯的知识进⾏相关的介绍,以下就是这⽅⾯的知识的相关介绍。
读者们就来⼀起了解。
何谓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公开上市、并购或回购以及破产清算三⼤类。
1.公开上市(IPO)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以实现资本增值。
公开上市被⼀致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可以让投资者取得⾼额的回报。
2.并购或回购股份并购是指⼀家⼀般的公司或另⼀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按协商的价格收购或兼并私募股权基⾦所持有的股份的⼀种退出渠道。
股份出售分两种:⼀是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是指由另⼀家私募股权基⾦收购接⼿。
股份回购是指投资企业或企业家本⼈出资购买私募股权基⾦持有的股份,通常企业家要溢价回购股份,保证私募股权基⾦基本的收益⽔平。
3.破产清算当投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专业⼈员和单位成⽴清算组,对风险企业进⾏破产清算。
对于私募股权基⾦来说,⼀旦确认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额回报,就要果断地撤出,将能收回的资⾦⽤于下⼀个投资循环。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以基⾦⽅式作为资⾦募集的载体,由专业的基⾦管理公司运作,像我们熟知的**集团、KKR、**集团和**资本等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的管理公司,旗下都运⾏着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
在欧洲⼤陆,私募股权投资基⾦等同于风险资本(VentureCapital,VC),欧洲私募股权和创业资本协会(EVCA)把私募股权投资定义为投资于企业早期(种⼦期和创业期)和扩展期的专业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退出方案

股权投资退出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投资已成为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投资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选择优质标的,更在于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本方案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份详尽的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回购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回购时间等。
(2)启动回购
当回购条件触发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标的企业或原始股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3)合法交易
回购过程中,投资者应确保交易双方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破产清算退出
(1)约定条款
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破产清算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的条件、程序等。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投资已成为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投资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选择优质标的,更在于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本方案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份详尽的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二、退出机制的构建
1.明确退出时机
-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即应设定明确的退出时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盈利状况、市场环境、企业发展阶段等指标。
本方案仅供参考,具体投资退出事宜,请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股权投资退出方案
一、前言
本方案旨在为股权投资者提供合法合规的退出策略,确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实践,对股权投资退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梳理,为投资者制定一套严谨、人性化的退出方案。
(3)回购过程中,投资者应确保交易双方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人股权退出机制协议书7篇

投资人股权退出机制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方签订: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1. 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其中甲方为投资人,乙方为公司。
该协议明确了甲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以及乙方的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
2. 甲方希望在其投资期满后,能够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退出机制,从乙方的股权中退出。
3. 乙方同意甲方在其投资期满后,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退出机制,从乙方的股权中退出。
4.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一、退出机制1. 甲方在投资期满后,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乙方应在投资期满后XX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持有的股权。
回购价格应等于甲方投资金额加上自投资之日起至回购之日止的年化收益率(以甲方投资金额为基数)。
2. 如果甲方在投资期满后选择不退出,而是选择继续持有股权,则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愿,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分红和收益分配。
二、违约责任1. 如果乙方未能在投资期满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甲方投资金额的XX%。
2. 如果甲方在投资期满后选择不退出,而乙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向甲方分配红利或收益,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甲方应得收益的XX%。
三、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报经双方同意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篇2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公司名称,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几种方式

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几种方式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所拥有的股权如何在合伙期间或者合伙期满后退出的规定。
这是合伙企业重要的治理机制之一,因为合伙人之间对资金和资源的支配权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股权退出机制来解决。
本文将介绍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的几种常见方式。
一、赎回权赎回权是指合伙企业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伙人随时可以要求企业赎回他所持有的股权。
赎回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合作伙伴所持有的股份。
赎回权的设置可以提高合伙人风险意识,增强对企业的投入和管理。
当然,赎回权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限制,例如合伙人在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稳定运营,使企业陷入危机中。
同时,赎回价值的计算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明确计算方式、计算基准和计算周期等。
二、优先股权作为一种股权退出机制,优先股权是指一部分的合伙人在企业分红时享有优先股权,也就是说,先获得分红权、再获得普通股的权利。
对于企业来说,优先股权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优势,能够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投资价值。
不过,优先股权的实施也需要各个合伙人之间达成一定的共识,否则可能会发生矛盾和分歧。
因此,在设置优先股权时,需要考虑各方的权益和目标。
三、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的合作伙伴或者第三方。
当然,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例如,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在协议书中规定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和转让给第三方的审批条件等。
同时,股份转让还需要进行合规审查、财务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保证转让过程的合法和公正。
四、退出协议退出协议是指合伙人在合伙期满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终止合伙关系并退出股份。
退出协议一般需要合伙人之间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且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退出方式、条款和退出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退出协议一旦签署,合伙人就无法再进行业务和决策等方面的投入,因此需要慎重考虑和执行。
五、结语股权退出机制是合伙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股权退出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意识,也能够帮助企业提高治理效率和稳定性。
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

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
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
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
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
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
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
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股权融资退出机制协议书

股权融资退出机制协议书 甲方(投资方):[甲方全称] 乙方(融资方):[乙方全称]
鉴于甲方作为投资方对乙方进行了股权投资,现双方就甲方退出投资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退出机制的触发条件 甲方有权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退出机制: 1.1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特定的业绩目标; 1.2 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1.3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退出。
2. 退出方式 2.1 甲方选择退出时,乙方应提供回购甲方股权的选项,回购价格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2 若乙方无法回购,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 退出价格的确定 3.1 若乙方回购甲方股权,回购价格应不低于甲方原始投资额加上合理的年化收益率; 3.2 若甲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由甲方与第三方协商确定,乙方不得干涉。
4. 退出流程 4.1 甲方启动退出机制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具体天数]天内回复甲方,并提出回购或协助转让的方案; 4.3 双方应在[具体天数]天内完成股权回购或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签署及手续办理。
5. 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6. 违约责任 6.1 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回购甲方股权或协助转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的[百分比]; 6.2 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退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的[百分比]。
7.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8. 其他 8.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签字]
投资人港股上市退出机制

投资人港股上市退出机制
投资人在港股市场进行投资时,一定会关注到退出机制。
在港股市场,投资人的退出机制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股票来退出,另一种是通过公司回购或股份转让来退出。
二级市场出售股票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将自己持有的股票以市场价格出售。
这种方式适用于投资人需要快速退出的情况,因为在二级市场交易中,股票的流动性很高,可以很快地出售股票。
另一种退出方式是通过公司回购或股份转让来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或将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但一些投资人更喜欢这种方式,因为它提供了更好的退出价格和更高的回报率。
总之,投资人在选择退出方式时需要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流动性、退出价格等各种因素。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投资决策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在投资时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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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展开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
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
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
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
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
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
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
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
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
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往往是比较“新”的企业(包括重组、并购等),或者说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企业,而市场也缺少对于其本身价值评估的度量标准,因为这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占有很高比重,并且评定企业需要看其未来的成长,所以按照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所获得的资产增值恰恰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客观的市场依据,如此,市场也将更成熟与规范。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股份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
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 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梢猿鍪燮涑钟械墓竟煞荻顺鲈诮鸬耐蹲省?论文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来自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
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 股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2.国内股权交易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
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