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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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浅析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浅析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一、我国关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变更、,于1999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

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将出现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行业竞争两种情况。

简单来说,资不抵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成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证券业的主要条件和标准。

同时第124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证券公司退市有例可寻这些年来,无论是在国外发达证券市场还是在国内新兴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案例都已经并正在不断地发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合并的同时是证券公司100年产;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是严格和一贯的,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包括证券公司的各种业务形态的法规意见将近20个。

同时强调持续监管,就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检查办法、年检等更是不断地推出新的有效监管措施。

但是对于部分证券公司来讲,临时抱佛脚的措施恐怕在相关办法实施前难以奏效,退出市场将难以避免。

而截至2001年6月15日我国证券公司共有101家,近期公布的有关数据表明,4月末净资本符合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为57家,有将近一半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存在问题,截至2000年末,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为74家,有30%左右的证券公司存在资金挪用问题。

下半年大部分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将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不排除其中一些公司将遭到市场的残酷淘汰。

速改善单个券商资产营运质量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将最终提高整个证券行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综合竞争力。

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退出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东退出机制越来越受到公司的重视。

股东退出机制是指在公司经营期间,如果有股东因为各种原因要退出公司,公司要采取一定的策略进行股份交易和回收,并防止因股东的退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这种策略就是股东退出机制。

一、股东退出机制的分类股东退出机制主要分为三种:1、协议约定型股东退出机制:一般在公司成立时就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好了各种退出机制,包括股份转让、优先回购、清盘分账等等。

2、市场型股东退出机制:此时公司自主决定采取竞价挂单、证券交易所配对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以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平衡。

3、立法型股东退出机制:这种退出机制一般是通过立法方式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小股东的退出权益,使其按照合理、公平的价值进行股份转让。

二、股东退出机制的意义1、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当某个股东因资金短缺、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退出时,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可能会因为强制清盘、公司股权转移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导致公司破产,而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会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引导资金回流,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2、防止股东纠纷:当某个股东需要退出公司时,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导致公司内部纠纷和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而股东退出机制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条件和价格等具体规定,降低公司内部纠纷的风险。

3、增加公司信誉:一家有完善退出机制的公司,可以体现公司的规范化、透明化运营和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高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三、股东退出机制的应用1、制定完善的股东退出协议:在公司成立时,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好退出机制,包括股份转让条件、价格等,这样在股东退出时可以根据协议进行操作。

2、加强资金监管:通过定期监测公司资金流动情况和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以防止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恶意挪妥资金等情况。

3、提高公司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数据、股权结构等信息,使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更全面的了解,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论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论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2. lnda o l ’ o r n Lio i o ic , Pua in Pe p e s C u ti a nng Pr v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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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Th t d a lma h n s o e u i e o a y i sr c : e wi rwa h c a im f s c r is c mp n s t t eg n r n me o g l o mswh c r s d f rso p n e h e eN a fl a n r ih a e u e o t p ig s — e c rt s b sn s f t e p o l u i e u i es o h r b e s c r e o a y a d t e i m e u i s c mp n n h n i t wih r wig t e s c rt s mak t t d a n h e u i r e .Th y f h t d a l i e e wa so ewi r wa t h
21 0 1年 6月
J n.2 1 u 0 1
文 章 编 号 :6 1 0 1 2 l ) 30 6 .5 1 7 . 4 ( O 1 0 —0 2 0 7
论 证 券 公 司 的 退 出 机 制
艾 尔肯 秦 永志 ,
( . 宁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宁 大连 1辽 辽 1 62 ;2 辽 宁 省普 兰 店 市人 民法 院 , 宁 大 连 10 9 . 辽 16 0 ) 12 0
摘 要 : 券 公 司 的退 出机 制是 停 止 问题 证 券 公 司 的 证 券 业 务 证
司退 出机 制 , 助于解 决证 券公 司危机 , 有 提高 证券 公 司风险 防控能力 。深 入全 面地分 析证券 公 司退 出机

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问题探讨

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问题探讨
公司退 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善, 内部控制不力 。高风险证券公 司普遍存在公 司治理结构
不健全, 经营管理极其混乱 , 内部控制不力甚至完全缺乏的
问题 。许多证券公司实际上由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 了算 。公 司内部授权不 明, 财务账 目不清 。公 司业务部 门和所属 营业 部直接从事资金拆借 活动 , 有的营业部几乎就是一个小证券 公 司 , 事 自营和委托 理财业务 , 司总部几乎没 有任何控 从 公
( 广州番 禺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系 , 广州 5 o ) 14 o 1 摘 要: 随着我 国证券市场 的规 范发展 , 由于历史原 因, 分证券 公 司积聚的风险 日益凸显 , 部 高风 险证券公 司的
风险处置和市场退 出, 成为中国证券 市场 面临的重要课 题 。 近年 来, 由于证券公 司市场退 出的法律机制 不够 完善 , 强

大幅压缩 , 不少公 司到了生死存亡 的边缘 。对严重违 规和出
现支 付危机 的证券 公 司 ,监管部 门采 取 了强制退 出措 施 。 20 0 2年 8月 9日, 中国证监会宣 布撤 销鞍山证券公 司 ; 同年 9月 7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对 大连证券公司实施停业 停顿。 此 举拉 开了我国证券公 司市场退 出的序幕 , 标志着证券公 司只 进不出的现象将成 为历史 。高风 险证券公 司的风险 处置 , 成 为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 2我国证券公 司当前风险的形成原 因 .
证券公司风险形成 的原 因是多方面的 , 每家证券公 司的
情况不尽 相 同, 的来说 , 总 主要有 以下几 个方 面: 1超 范 围 ()
违规经营 、 规融资。高风险证 券公人 和对 客户配资 )非法从事非 证券 包 、 类 业务等违法行为 , 证券业务 中的违法违 规行 为更 是普 遍存 在 ,如以个 人股票账户甚至以控股公司名义从事 自营业务 、 从 事融资交易活动 、 违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等 。这些违 法违 规行 为直接 导致 了证券公司的巨大风险。( ) 2 治理结构不 完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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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23卷第2期2009年4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 i cheng Nor m al College Vo l .23,No .2Apr .,2009 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宋伟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720) 摘要: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效益好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正常运行等重大问题。

本文从我国当前证券公司退出的诱因出发,探讨了我国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公司;退出;处置机制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09)02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宋伟岩(6———),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新《证券法》第221条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消证券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退出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也称自愿退出,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种情况。

被动退出也称强制性退出,主要包括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和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程序两种情形。

资不抵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标准。

证券监管主要关注和探讨证券公司被动退出。

一、我国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11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指让满足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一定渠道而退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扩散的配套措施等。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处理陷入困境的问题证券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

“问题证券公司”一般是指因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挤兑、倒闭或破产危险的证券公司,其经营管理上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内部控制机制缺乏、资产大量呆滞或损失严重、流动性丧失、支付能力急剧下降或陷于严重支付危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信用危机或信誉危机等。

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摘要】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其市场退出行为牵扯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得当的处理这些退出市场的券商,对于稳定经济,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都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汉唐证券退出的实例,探讨研究我国券商退出机制的缺陷,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争取公司退出机制一、我国券商退出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汉唐证券被接管情况自2003年以来,汉唐所持重仓股巨亏,导致股票余额不足原资产的20%。

2004年8月17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正式通知汉唐补库,证监会调查小组随即进场。

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将汉唐证券交由广东信达公司托管,但在托管的三年中状况并没有好转。

并且广东信达试图将汉唐证券主要优质资产以4299.58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自己。

之后原汉唐证券第一大股东润达实业起诉中国信达,要求终止此收购并将汉唐与中关村证券合并,但最终诉讼结果不了了之。

2007年12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汉唐证券正式破产清算,汉唐数名高管被刑拘。

(二)造成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分析我国关于券商退市没有针对性的立法。

证券公司破产或重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

尤其是对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投资者保护机构,其设立、运行、权责划分,也缺乏立法方面的依据。

我国券商退出机制缺乏市场化形式,政府在券商退出中干预过多,证监会的权利职责不明确。

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也造成了对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增加。

中央银行和财政为危机券商提供再贷款,容易促使证券公司的管理层产生道德风险和“倒逼现象”。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合理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尽管我国自2005年以来已经开始尝试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但其主要出资者仍然是中国人民银行。

而且现行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本身也存在不规范行为。

托管公司的托管行为和托管目的存在明显的违规嫌疑。

二、国外成熟市场中券商退出机制的特点(1)完善和专业的退出法规和程序。

第十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第十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期课题报告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课题主持:李国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风华课题研究员:李国旺童威周侃内 容 提 要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已有证券公司退出市场,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尚处于“真空”状态。

面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与趋势,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不可回避的一项课题。

本课题内容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问题的提出,简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营环境变化使我国证券公司两极分化加剧,混业经营、兼并重组、创新和在开放中寻求机遇将是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境内外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境外市场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可以概括为:完善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多样化的处置机制和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其中证券公司处置市场的机制包括救助制度→并购制度→破产倒闭制度。

在对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英国巴林银行和香港百富勤进行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境外市场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可供参考与借鉴的经验:一是监管层在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的准确定位,其在处置中基本行为准则和目标应是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在相关立法基础上,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三是建立专业机构统一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四是注重改善有问题证券公司经营机制,包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风险约束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五是健全、相对独立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风险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上,万国证券合并、君安证券合并、大连证券关闭和鞍山证券撤销典型退出案例分析。

在与境外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比较的基础上,提炼出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退出处置行为法制化问题;二是退出处置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矛盾;三是缺乏对证券公司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四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证券公司退出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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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大连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公司资不抵债而成为首家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公司只有守法经营,规范运作,才能立足于证券市场;只有苦练内功,防范和控制风险,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不断开拓,求实创新,才能发展壮大。

大连证券的关闭拉开了我国证券公司退市的序幕,标志着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开始浮出水面,正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它敲响了绩差证券公司的退市警钟。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包括证券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和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going private)等。

证券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动的战略行为,但更多的表现为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被动的结果。

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是股东能够行使“用脚投票”权利的主要依据。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证券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运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现在,监管层将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本身就说明了市场正在向规范、成熟的方向迈进。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虽然会在短期内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但是短痛总胜过长痛。

从长期来讲,如果建立健全了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那么就意味着“该退出时就退出”的制度建设已经开始确立,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作。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建立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运行机理实现其自身的均衡。

证券市场运行机理的表现之一,就是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

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证券市场所应具备的重要功能。

因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机系统,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

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市场功能残缺不全。

同时,证券市场排放功能的发挥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实现途径,这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在机理的正常运行,并弱化甚至异化了证券市场的其他功能,从而难以充分地发挥市场整体的功能整合效应。

“流水不腐,户枢不纛”。

要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这就需要在逐步改革股票发行制度、完善上市机制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并着手探讨建立既体现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又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公司退出机制,使之与前者相匹配、相对应。

证券公司的。

动态调整过程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

只有证券市场有进有退,证券公司能生能死,能上能下,把优质公司吸纳进来,将劣质公司淘汰出局,才能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证券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自身调节,可以优化证券公司主体结构,改善其整体素质,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实现更高层次的动态均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总体质量。

对于一个市场来说,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影响。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正确的,但设置很高的退出壁垒则是不合理的。

高的退出壁垒造成经营不善的绩差公司仍然留在证券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证券公司群体的质量。

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妨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加剧证券公司之间的过度、无序竞争,增加竞争成本,降低竞争效率,摊薄证券公司的平均利润,从而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

因此,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将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证券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通过完善证券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以此来推动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不仅较为现实,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是因为外部治理更多地表现为监管制度建设和游戏规则的建立,而内部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政府和管理层不宜介入。

从广义的概念来说,破产、收购与摘牌(即下市)都属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同的退出路径具有较大的差别。

由于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立法不配套,加上监管不力,造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的现象非常严重。

所以,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下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并且辅以严厉的证券违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代理成本,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处于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无疑形成了无形的经营压力,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在只有“生”没有“死”的市场环境下,虽然有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欠佳,但丝毫没有退出市场的迹象,由此给市场造成一种假象:期待它们有朝一日能“乌鸦变凤凰”。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一旦注册成立,进入证券市场,似乎成为了一种终身制,如果那些理应摘牌的证券公司仍然充斥于市场,那么就会引发证券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合理现象。

而一旦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情况就不同了。

证券公司若一亏再亏,有可能被迫退出证券市场,这对于那些处于经营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压力与影响尤为明显。

而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只有实行优胜劣汰,才能清理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使证券市场真正走向良性循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业绩尚可的证券公司来讲也是一种挑战。

正如产品具有生命周期一样,企业的生存和成长也具有自身的生命周期。

由于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周期,它们的经营业绩也总是会有波动的,如何维持其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与增长性,以避免其经营业绩的大幅滑坡,对它们来讲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则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其四,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公司一直处于有进无出的状态。

从证券市场完整的功能来看,它至少是具有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价格发现等几大部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只实现了融资功能。

因此,有必要促使资源由低效率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作效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这个发展趋势来看,即使是管理层不推出一定的办法,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也会自动矫正,促使资源在证券公司之间实现重新的优化配置,这是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国关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117条到第145条的有关法律条款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立法解释。

1999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风险管理和日常监管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同时根据该意见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对证券公司的筹建、开业和增资扩股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中,大家对证券公司的理解更多的是在公司的设立、发展等方面,而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则没有清晰的概念和认识。

此次大连证券因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公司资不抵债而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适用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等以外,还在第八章对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189条到198条)做了详尽的规定。

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以下两类:(1)自行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程序。

此外,《证券法》第201条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的退出有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两种情况。

而公司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证券公司被迫退出的两个主要条件或标准。

1988年设立的大连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一度发展较快,在全国证券市场上曾有一定影响。

但由于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少数高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挪用客户保证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致使公司资不抵债,经营风险巨增。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去年9月7日证监会决定对大连证券实施停业整顿,并会同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组成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大连证券。

停业至今七个月来,大连证券的整顿工作一直围绕着“稳定股民、稳定债民、稳定员工,化解风险和惩治犯罪”展开。

目前,大连证券已停止所有证券业务,其停业整顿工作基本实现了预定的目标,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违法犯罪行为遭到严厉打击。

从近年来国外证券业的风险事件中吸取教训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体系、资本市场此起彼伏的剧烈动荡,增强了国外证券公司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

到了90年代,金融证券业领域的风险事件接踵而至,更加显现出多事之秋的特征。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的同时是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

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首宗破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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