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篇一:筹建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您们好!首先我代表青海省工业技工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对各位领导及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将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学校概况我校创办于1979年,隶属青海省教育厅,203年晋升为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学校。
学校建有国家级车、铣、刨、磨、电子设备装调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站、特殊工种技能鉴定站、计算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担负着青海省机电、建材、信息、通讯、化工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一线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能鉴定工作。
学校203年被评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青海省重点技工学校;204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5年至20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电工电子实训基地和国家示范性数控技术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0年被评为青海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7年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21年被评为西宁市文明单位;2021年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2021年被评为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20年被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二个校区,占地面积151022平方米,建筑面积71594平方米,其中城南主校区(占地110579平方米)是2021年全面起用的新校区,学校实习场所占地17328.96平方米,拥有机电实训楼、机加工、钳工、电工实习场,还有电工电子、电力拖动与PLC、数控编程、计算机多媒体制作等20个实训室,大中型实习、实验设备349台套。
学校经过多年的创业和发展,不断优化教师队伍,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实现了连续多年的可持续性发展。
现有教职工198人,专任教师145人,专任教师中文化基础课教师2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9;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118人,占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的8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意义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和群众提供高效审批服务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工作的大局出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职责分工到位、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确保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顺利接续。
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中级技术工人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制定好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进一步加大高级技工学校建设力度,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培养规模,现就本年度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符合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有关设置标准,详见《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附件1)。
二、申报时间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至30日;专家评审时间2022年4月1日至15日。
三、申报流程(一)申报单位对照《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进行自评。
(二)申报单位完成自评后,按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经审核通过的,报当地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批准;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出具当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同意意见或推荐函。
四、申报材料(一)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申办报告原件;(二)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三)可行性论证报告;(四)学校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五)《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申办表》(附件2);(六)《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七)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等其他证明材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浙人社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
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2日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全面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试行)。
第二条本评审标准(试行)适用于我市技工院校已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资格,拟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技工院校正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两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基本素质和能力:(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创新;(二)具备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其中本科及以下毕业的须满15年,具有硕士学位的须满13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须满7年),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书育人成果显著;(三)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邢台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邢教职成﹝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邢台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邢台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教职成〔2023〕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中职学校: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邢台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邢台市行政审批局2023年3月31日邢台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对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 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职成〔2023〕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全面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办学形象,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规划职业学校布局,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分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提升人民群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和满意率。
二、基本情况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中,邢台市共有中等职业学校59所,除去2022年新设(3所)、附设中职班(16所)学校,全市列入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学校共计40所。
详见附件1。
江西省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

说明:1.主项名称和子项名称应填写完整、规范、准确的权力事项名称,不得用简写,名称应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权力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即“9+X”),其他行政权力包括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其他等,用“-”隔人社厅
3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南昌、赣州、宜春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省人社厅
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5.行使层级根据实际权限填写,其中由各级单独行使的填写“省”“市”或“县”;不同层级均行使的填写相应全部层级,如“省、市、县”“省、市”或“市、县”;对省直管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地方的特殊行使权限,根据省政府或省直单位相关赋权目录一并填写。
6.备注栏填写需要另作说明的内容。
3.基本编码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有关编码要求填写。初报阶段可先不填。
4.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六类分别填写。填报顺序和格式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条:……。【省政府规章】《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八条:……。【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第十四条:……。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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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1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 2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 3 -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
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4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 5 -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 6 -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 7 -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8 -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