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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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一、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来源一般的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是对被侵害的主体进行救济,但对于死者而言对于本身进行救济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害并不只有死者,对于死者家属也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有损害。
既然有权益的损害就有针对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作出了3条规定.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就包含死亡赔偿。
广义上的死亡赔偿包括对被侵权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死者被抚养人合理的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仅指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性质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观点。
对此就有三种观点: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针对继承丧失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之前死亡赔偿的来源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损害的主体不同。
继承观点的方式是在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之后,死者家属继承死者。
个人反对这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教材》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一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未来课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个人更加支持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
而且在刑事上侵权人以受到惩罚,不应在被侵权人本身上的惩罚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对于家属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害的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死亡赔偿的数额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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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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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研究侵权案例,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典型侵权案例分析1. 同工不同酬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将部分员工转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版权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经方温化发微》的书籍,其封面上的“经”、“方”二字与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的美术作品《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该八个汉字单字的字体完全相同。
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因无法对其出版物在封面右上角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3. 商标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昆明个体户张晓平(化名)认为其运营的轿车配件运营部商标与著名跑车奥迪TT的标志相似,涉嫌侵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0万元。
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奥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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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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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