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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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考评制度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规范考核全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承担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任务的各镇(区)及县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纳入考核范围的项目,必须是由各招商引资单位招商引资,并按月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提交报表,备案登记在册的项目。

(一)项目要求

1、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要求。

2、引进的项目包括农业、制造加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生产性项目,包括旅游业、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各类园区、工业载体及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根据项目的签约、主体工程动工和竣工投产等进度情况分别确定为签约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和投产项目。

4、重大项目确认:

①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②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民营100强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④引进贸易型企业,当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重大项目将代表县接受市招商考核。

5、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形成固定资产且主体工程动工建设视为项目引进成功。

6、项目考核期限:当年引进的项目,主体工程动工,纳入当年考核,否则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跨年度考核的项目,从引进到考核年限不超过两年。一个项目只考核一次。

以下项目不纳入考核范围:

1、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县商务(招商)局台账未登记或未按月上报,为应付考核突击上报的项目;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4、属于政府公共性投入的项目(利用民间资本除外);

5、房地产开发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二)资金确认

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在本年度内实际引进的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情况。表现为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和县外资金情况。

1、外资确认:指一年期以上的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转贷银行转贷凭证、验资报告、由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外商直接投资以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和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外商其他投资以证监会的证明材料、海关的统计数据和租赁合同为准。

2、内资确认:指县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以购进票据或双方合同

确认并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评估的结果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双方合同确认并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结果为准;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以工程预决算报告为准。

3、项目流动资金、预付款及年底前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纳入考核。对联合招商引资项目,联引单位不得超过两个。联引单位之间要认定主体单位和非主体单位,有协商意见的,按协商比例分割;达不成协商意见的,按各50%进行考核。

4、凡列入当年的续、扩建项目,只考核今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以当年发生的票据、帐单为准。

5、年度新建项目的征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进入考核,其它所有土(场)地租赁费用不纳入考核。

(三)相关数据资料要求

考核时被考核单位须提供资料:

1、项目合同文本;

2、土地使用证明;

3、投资客商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证明(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建设或投产图片资料和其他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备注:商业项目还需提交企业纳税证明;旅游项目还需提交旅游项目规划批准文件。

(四)考核模式

全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实行基础工作与实际效益相结合的考核模式。基础工作占10%,实际效益指标占90%,实际效益指标实行量化与质化双重考核,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分解下达各单位当年的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量化目标任务,各单位的目标任务原则上按上年度目标任务10-20%的速度递增,效益指标质化考核主要根据所招项目的投资额度、开工速度、竣工投产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不同分值(详见附表)。

三、考评办法

(一)分值设置

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采取百分制考核。其中,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占10分,效益指标占90分,效益指标中量化部分占20分,质化部分占70分。各单位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最后得分=基础工作得分+效益指标得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考核依据

该项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实地考核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分。

1、科局独立招商引资并且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实施的项目,从洽谈签约、开工开始,要及时向商务部门提供情况与相关数据资料,否则,因部门数据报送或衔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本部门自己负责。

2、科局独立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落户到镇(区)实施的,所在镇(区)必须客观真实地出具该项目招商引资与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明,科局得该项目效益指标分值的100%,镇(区)得10%。

3、两个科局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参与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由双方协商分摊引资额。

4、镇(区)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县异地开工建设的,不影响引进镇(区)对该项目的得分,落户镇(区)得10%。

5、当被考核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原始资料时,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进行评估,严格审核。

6、对在考核中遇到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预案,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评分细则

1、基础工作考核(10分)

①各单位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招商专班,开展了具体的招商活动,获得了有重大价值的商机线索并能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得5分;

②完成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每月及时向县商务局上报数据报表,每次外出招商活动都在县商务局有登记备案的得5分。

2、效益指标考核(90分)

①各单位下达的量化指标以项目为载体进行考核,没有具体项目作支撑的数据指标一律不予认可。

②当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以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完成数,属续建项目的,以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结算完成数。

③投资额以商务部门到相关企业核对的财务数据为准,有争议的,以国地两税部门重新核查该企业的财务帐务数据凭证为权威认证数据。

④签约的考核方式主要以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投资合同为考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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