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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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管理,保障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安全费用坚持“足额提取,统一管理、确保需要、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局规定,按工程造价的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七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电系统、机械设备、“四口”、“五临边”和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尘、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和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等装置的购置、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列入安全费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从事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团体或个人意

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及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优先将安全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标准化建设方面,突出治理重点,优先解决危害程度严重的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限期完成。

第四章安全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和安全科技创新项目的投入。

第十二条提取的安全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建立独立帐

户,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款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费用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使用范围设置财务科目,规范汇总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支出须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认可。安全费用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月报:各单位按照预算使用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公司安全部,安全部汇总报送总公司。

第十八条年报: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向安全部提交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安全生产部汇总完成后报公司领导;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报告报送总公司。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帐目的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由安全生产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的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含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含内容与国家法规、制度、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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