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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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一、请示概述

(一)请示的功用。

请示是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同时,它也是机关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上行文文种。凡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界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予以审核批准的事项(如工作部署、举办工作会议、邀请领导参加活动、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时,均应以“请示”行文。

具体而言,请示主要用于:

1.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需要处理;

2.工作中遇到需要上级批准才能办理的事情:

3.超出我局职权之外,涉及多个部门和区县的事情,请示上级予以指示。

(二)请示的特点。

请示与报告同属上行文,但与报告相比,请示有如下几个主要的特点:

1.陈请性。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而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陈述性。

2.求复性。

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做出明确答复。而报告的目的则在于使上级掌握某方面或阶段的情况,不要求批复。

3.超前性。

请示行文时要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做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而报告则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一般不能在事前行文。

4.单一性。

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报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数事。

(三)请示的种类。

按请示内容与性质的不同,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呈转性请示、解答性请示、请求性请示四类。

1.求准性请示。

求准性请示是我局就某项工作或某一问题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其内容比较简单、具体,往往是涉及年度计划、会议安排、工作部署、处理方案等一些较为具体的实际事项的请求。

2.呈转性请示。

呈转性请示常用于请示事项较为重大复杂,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不但需要上级批准,还需要上级转发的情况。此类请示通常是我局就某一方面的工作制定出办法或措施以后,因职权范围所限,无权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贯彻落实,遂向市政府行文请示,要求批转给有关单位办理,这类请示被批转后,实质上即已成为市政府的决策性意见。

3.询问性请示。

询问性请示是我局在工作中遇到不好解决的问题,或对上级机关的某个文件的理解存在疑点,或对某一问题与其他部门意见分歧、无法统一执行时使用的一种请示。

4.请求性请示。

请求性请示是我局呈报因工作中遇到无力解决的困难,要求上级提供具体帮助的一种请示。

二、行文要求

(一)一文一事。

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增加上级机关公文处理的难度,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此外,一文多事极不便于公文管理部门按问题特征对公文进行立卷和归档,从而给日后的档案管理与查考利用带来困难。

(二)把握请示的行文对象。

请示的行文对象必须是与自己具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直属上级。我局请示的行文对象主要是市政府、卫生部。

(三)单头请示。

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可以多头请示,多头主送。请示应主送直接主管机关或主管领导,其他确需了解请示事项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采取抄报形式处理。如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也应根据请示内容,择送一处领导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请示的问题,对另一领导机关采取抄报形式。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四)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一般不得以市

卫生局名义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不抄送下级。

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对象必须是上级机关,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六)请示事项不要夹带在报告中。

如有事项需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必须以“请示”单独行文,切忌将请示事项夹带在报告中。

(七)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请示事项须协商后再上报。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如果我局“请示”中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主办处室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主办处室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需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充分阐明理由,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附件附在“请示”之后报送市政府。

(八)紧急事项须及时上报。

请示市政府的紧急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并给局领导和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九)呈转性请示须同时附上需批转的内容。

请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送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代拟稿。

三、写作要领

(一)总体要求。

1.正确拟写标题。

请示标题一般要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写标题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将“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复出现“申请”、“请求”之类词语,亦即常见的“双请”错误。拟写请示标题时,“事由”必须明确、简洁地表述出请示的中心意向,以便上级机关准确地了解和把握请示的内容。

2.注意语气。

值得注意的是,请示属于上行文,面向的对象是上级单位,因而在措辞与用语上必须体现对上级单位的尊重,语气要谦和,切忌带命令性和强制性口气。

(二)具体要领。

正文部分是请示的核心内容,它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1.请示缘由——“为什么请示”。

这是请示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请示目的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请示的缘由是上级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这部分写得好,就为下文进一步提出请示事项作了充分铺垫,请示的目的就容易实现。因此,一般来说,这部分要注意选好角度,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将请示的原因和背景情况或请示问题的依据、出发点及思想基础交代清楚。在写法上,一般采取叙事和说理相结合的表达方式,叙事要精炼,说理要透彻,力戒繁冗累赘。复杂的一般写成一段话,简单的则就以一句话为之。请示理由之后,许多请示中都要紧接着写上一句承上启下的过渡语。它们的基本的格式是“现就……请示如下”,随之点上冒号,但有些极短小的请求也可不写。

2.请示事项——“请示什么”。

即请示的具体内容,要将请求上级机关的给予指示、批准或批转的具体问题和事情和盘托出,请求上级机关做出答复。要写好请示事项,关键在于三点:其一是明确,即要直截了当,明白显露。是请求上级机关对某项工作做出指示,还是对处理某一问题做出批准等,都必须明确无误地予以表达,令人一目了然。其二是具体,即指对于请示事项的表述,一定要细致入微,清晰可鉴,切忌笼统空泛和使用“大概”、“可能”等模糊词语。其三是有条理,请示事项要注意做到条理分明,内容较长者要分条分项来写。

3.结尾。

一般而言,在请示正文的末尾必须要有结尾。请示的结尾比较简单,一般另起一段,用程式化语言结尾,以示对上级机关的尊重。批准性请示常用结语有:“妥否,请批示” 、“以上请示,请予批准”。解答性请示常用:“以上当否,请批示”。呈转性请示结尾常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结尾是请示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不能遗漏,更不能含糊其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结尾中绝不能出现“报告”的字样,以免造成混乱,甚至延时误事,给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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