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点:1、吸收原则。
2、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我收集了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法规类别】量刑【发文字号】辽高法[2017]5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辽高法[2017]5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9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进行假释?( )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不受已经执行刑期的限制,进行假释,须经下列哪一个国家机关核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下列情况中,各罪犯均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4.关于我国假释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C.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B.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C.某甲在死缓考验期期满后的第二天越狱逃跑,对某甲应当核准执行死刑D.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方式除了枪决、注射外,各地司法机关还可以选择腰斩、车裂等方式执行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2.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赣高法[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赣高法[2010]34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从而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详细运用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课题:刑罚的详细运用(一)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内容:1.自首、立功2.累犯、数罪并罚教学目标:1.理解自首、立功、累犯的概念及自首、累犯的成立条件2.领悟数罪并罚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德育目标:培育提高同学的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教育同学遵守我国的法律教学重点:自首教学难点:数罪并罚教学关键:通过案例分析,把握所学学问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演算法教学时间:40分钟教学班级:11级(5)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二、教学新课:刑罚的详细运用(-)量刑1、量刑的含义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打算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量刑的依据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自首、立功1、自首(1)自首的含义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分类: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状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觉,在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法[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数罪并罚是我们刑罚中一个特有的原则,它的目的是打击犯罪。
如果一个人犯了很多种不同刑期的罪,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应该怎么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现在的小编将为您介绍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计算方式: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关知识阅读: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
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数罪并罚怎样计算的方法的解答了,如果您遇到了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小编为您解答。
以上内容由的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可以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
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