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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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六)

31、问:合并注册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商标规则》第28(2)条规定了将独立的注册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的条件,即申请:1) 涉及同一商标; 2) 声称《商标条例》下的相同保护;3)有相同的申请日;以及4)在申请时以同一人的名义提出。

32、问: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三项注册申请中只有两项具备同一申请日,是否可将此三项申请合并?

答:只能将具备同一申请日的两项申请予以合并。

33、问:可否把数项转换后的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的多类别申请?

答:如果那数项申请是关于同一商标,仅是类别不同的话,是可以的。请提交表格第T4号将已转换的申请合并。

34、问:是否可将两项商标注册(相同的标志且卸弃的条件也相同),其中一项在2014年2月2日到期(注册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项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注册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为单一项"多类别"注册?如可以,则注册日期是哪天?何时需续期?

答:可以。如合并两项商标,注册日期将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商标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则该合并商标应于到期日前续期。

35问:如果数项注册有不同的卸弃条件,可否将之合并为单一项的注册?

答:不能。这数个注册不可合并,因为它们根据《商标条例》所提供的保护均不同。

36问:合并后的注册会否有新的编号,或新的注册证明书?

答:合并后的注册会有新的编号,但不会有新的注册证明书。

37、问:在涉及两方或多方的法律程序中,我可否向注册处取得法律意见?

答:在处理这些法律程序时,商标注册处履行类似司法职能。为求保持中立、商标注册处不会向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见。

38、问:商标注册处会否在分开、合并或局部转让注册/申请后,把新的编号编配予各项申请或注册?

答:商标注册处会为这些申请或注册编配新的编号。现以图表阐明商标注册处如何为经过下列程序的商标编号:分开申请->局部转让->分开申请->合并申请

39、问:如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我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商标相类似,如何可就该注册申请提出反对?

答:获商标注册处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如你希望反对商标注册的申请,须于该申请公布日期起计三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表格第T6号),并须于反对通知内陈述反对理由。可就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的理由已在《商标条例》中述明。其中一项常见的反对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就类似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某在先商标相类似,因而可能产生混淆。不过,拟提出反对的人士宜先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的意见,以考虑提出

反对的相关理由。申请人须于指定时限内提交反陈述,而反对人及申请人均有机会在指定时限内,分别就反对注册及注册申请提交证据。商标注册处收到所有证据后,会安排双方出席聆讯。聆讯完结后,聆讯人员会作出决定,而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胜诉的一方,通常会获判给讼费。

40、问:如商标注册申请遭他人反对,应如何处理?

答:如商标注册申请遭他人反对,你须考虑是否撤回申请或继续参与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你可征询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的意见,从而评估情况,以及估计撤回申请或继续参与法律程序所涉及的讼费。

如你在反对通知提交后才撤回申请,你或须支付另一方的讼费。不过,如你能证明另一方没有给予你事先通知或警告而向你提起法律程序,你未必会被命令支付讼费。

如你就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作出抗辩而最终败诉,你或会被命令承担另一方的讼费。

有关判给和评定讼费的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讼费的评定》一节。

41、问:在先商标如以黑白色注册而实际使用时是有颜色者,有关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否依据该商标来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答:尽管该在先商标是以黑白色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有颜色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否以相对理由成功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取决于多项因素,其中包括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或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与在后商标的比较。商标所有人如有意依据该在先商标于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前已有使用来提出反对,便应提出曾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42、问:如果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会否构成侵权或假冒行为?

答:如果你未经许可,把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即会构成侵权。如你的商标跟某驰名商标相类似,即使你的货品或服务与该商标的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你以欺诈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标、业务或公司名称,以误导消费者和损害他人的商誉及声誉,则你也可能因这些假冒行为而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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