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在现代社会,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
消防队站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逐步提高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防队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消防队站建设还应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使其不仅具备消防救援功能,还能融入城市整体发展。
其次,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
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方面都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城市消防队站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另外,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还应考虑城市特点和需求。
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因城施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高层建筑密集的城市应增加消防队站的密度和规模,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又如,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应考虑消防队站的位置选择,以便快速出动应急救援车辆。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城市发展水平、城市特点和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要素,以确保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如此,城市消防队站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城市安全发展贡献力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05
•【文号】建标[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本次演讲将介绍城市消防站建设标 准的背景、意义以及实施步骤,结合案例分析,展望其影响与未来发展。
项目背景
城市消防站建设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关键环节。了解城市发展背景及特点对制 定合适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 保障公众安全
通过制定标准,确保城市 消防系统的高效运行,提 升公众防灾意识。
城市消防站
位于城市中心的消防站,拥有快 速反应能力和紧急救援设备。
社区消防站
布局紧凑,配备了小型消防车辆 和紧急救援装备。
建设标准的影响与展望
建设标准的实施将提升城市消防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未来,标准将不断发展和优化,适应城市化进程 的需求。
结语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对城市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更安全、更可靠 的城市消防站系统。
人员培训
消防站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 掌握灭火救援技能和应急处理 能力。
建设标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标准
根据城市特点和需求,制定适用的消防站建设标准。
2
推广宣传
加强对建设标准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3
评估审核
对已建成的消防站进行评估审核,确保符合制定的先进技术构建的现代化消防 站,提高了灭火救援的效率和安 全性。
2 规范建设过程
标准可以指导消防站的设 计、选址、建造和装备, 确保消防站的科学建设和 良好运营。
3 提高灭火能力
标准将推动消防站的技术 创新,提升整体灭火能力, 应对不同类型的火灾。
重点内容
建筑设计
消防站建筑的结构、材料和布 局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便于 灭火救援。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11(建标152-2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20.doc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3消防站的没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消防站fire station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2.2普通消防站normal mission fire station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2.3特勤消防站special mission fire station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
2.4消防员备勤室fire fighter dormitory供消防员执勤备战时睡眠、休息或学习的房间。
2.5出警通道fire engine path从消防车库门口至消防站主出入口或城市道路之间的消防车道。
2.6执勤楼fire station building容纳相关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便于消防员值班和备战的建筑场所。
2.7训练塔training tower供消防员进行身体素质、登高技巧和高楼灭火救生等训练的塔式构筑物。
2.8滑杆fire station sliding pole供消防员从高处直接滑降到指定部位方便快速出动的圆柱形杆状物。
3 造址和总平面设计3.1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3.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998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七章人员配备第八章要紧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下列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与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与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与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与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与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与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含业务用房与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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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选址布局
城市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易于消防车辆快速到达的地段,同时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和仓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商场、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消防站与居民区、工业区、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避开城市交通繁忙的交叉路口。
二、建筑面积
城市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有足够的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的总和不
应小于6000平方米。
2.消防站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办公
用房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和车辆停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00平方米。
三、建筑结构
城市消防站的建筑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并应满足耐久年限不低于50年
的要求。
2.建筑内部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将各功能区域分隔开,并应设有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设施设备
城市消防站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消防车辆、消防器材和装备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种类和数量,并应符合相
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应设有消防水源和消防泵房,并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应设有独立的通讯系统,并应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和线路。
4.应设有独立的电力系统和应急发电设备,并应满足电力负荷的要求。
5.应设有训练设施和训练器材,包括训练塔、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等。
五、消防车辆
城市消防站应配备以下消防车辆:
1.主战消防车:用于扑救火灾的主战车辆,应具备较高的灭火能力和适应多
种灭火条件的能力。
2.辅助消防车:用于协助主战车辆扑救火灾或执行其他应急任务的车辆,如
水罐车、泡沫车等。
3.器材消防车:用于运输灭火器材和救援设备的车辆,应具备较高的机动性
和适应多种救援任务的能力。
4.通讯消防车:用于携带通讯设备和线路的车辆,以便在火灾现场保持通讯
畅通。
5.照明消防车:用于提供照明和应急照明的车辆,以便在夜间或低光条件下
执行任务。
6.抢险救援车:用于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车辆,应具备多种救援设备和较强
的机动性。
7.其他特种车辆:如云梯车、登高车等,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