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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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

1.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变更登记”,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填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2.网上提交至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受理。

1.登记管理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登记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主要内容是:

1.登记事项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益目标

要求,且表述简明准确、字数在控制范围内;

3.有关批准或任免文件签发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内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要求;

4.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

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决定:

1.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的,提交核准人,建议其准予登记;

2.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建议核准人不予登记。

(四)核准。

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人携带全部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将纸质材料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复核发现纸质材料不齐全但可以“容缺办理”的,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不能“容缺办理”的,由申请人补齐纸质材料后予以办理。

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

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单位名称的,同时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变更登记事项在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告,公告载体一般为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变更登记公告内容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登记情况及变更后登记情况。

(七)备案。

变更登记涉及法人信息备案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申请变更登记”,网上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填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并将其他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章程为文本格式,其他材料扫描成图片,大小不超过100K,每项材料附件个数不超过10个)上传到登记管理系统。

系统显示各项变更登记材料提交状态为“待提交”,单击“选择接受申报材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定“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

提交成功后,需及时登录登记管理系统查阅回复信息,并根据回复信息要求做相应处置。

收到登记申请审理通过的信息后,下载打印网上填报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下载打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根据回复信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有变更登记纸质材料到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后续手续。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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