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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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80539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

施安全管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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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

水位。

第六条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

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

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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