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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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里程碑

——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

林鹰

摘要:我国园林行业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即将出台,这个标准对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如何使用这个标准?这个标准与目前正在使用的相关“标准”有什么区别?本文从本标准编写者的视角,对这几个方面加以阐述,希望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标准。

关键词:国家标准意义使用区别

1 概述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注: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列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计划,标志着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正式走上了标准化之路。2009年12月,由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评价标准”通过了专家评审。目前,“评价标准”正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望于2010年颁布执行。

“评价标准”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乃至更广域的城市环境建设来说; 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评价标准”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所以,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好这个标准就成为广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2 “评价标准”编制的意义

2.0.1 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目标、行动指南

“评价标准”包括了城市园林绿化以及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管理、规划、建设等多个层面,总结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采纳成熟的科研成果,归纳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不同发展水平,体现了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方向。可以说“评价标准”将成为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行动指南,也阐明了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各阶段的目标。

2.0.2 实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

目前,包括《城市容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一些国家标准陆续出台,包括城市道路、建筑、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环境照明、噪音与水环境等方面都有了可用于评价的国家标准,唯独对于城市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的园林绿化评价还是空白。

现行我国各城市执行或依据的与城市环境相关、冠以“国”字头的评价方法或“标准”很多,如《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等,应该说这些“标准”对于促进城市环境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纲领”,但这些“标准”都是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和文件,有些是研究课题,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标准。我们在“评价标准”编制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各城市在执行一些“标准”中,存在着定义模糊、统计口径及标准不统一、操作困难等问题,所

以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

“评价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园林绿化评价将从部门的“评比活动”向行业的“等级评价”转化。

2.0.3 实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全等级覆盖

国内现行的相关“标准”,仅针对某一发展阶段和水平,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层级标准或者说没有形成全国各级城市的准确覆盖,不能反映出园林绿化发展的持续过程。

在全国660多个城市中,目前执行的“标准”仅仅可以把城市分成两类,达到标准的和不达到标准的,这就造成没有达到“标准”的城市在同类城市中找不到自己的准确位置,看不到差距,也就不能明确努力方向。即使是达到“标准”的城市之间差异也是较大的,而以前的“标准”无法体现出这种差异,这样就不利于园林绿化建设的持续发展。

“评价标准”建立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全国所有的设市城市均可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时,建立“评价标准”将实现由原来的“要评比所以评价”向“不评比也可以评价”的本质转变,全面促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持续发展。

2. 0. 4 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向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

正如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我国园林绿化行业发展也必将由“快中求好”向“好中求快”的发展模式转变。绿地面积及比例受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限制不可能无限扩大,在“评价标准”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城市绿地面积的增长主体,大多借助于一些滨河绿带、郊野公园和山地公园等一些与城市建设用地临界的用地。所以,城市的绿地面积增长到一定数量后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绿地质量、如何提高绿地系统均衡性、如何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的提升往往比数量增长难度更大、情况更复杂,意义也更重大而深远。

一些城市虽然绿地指标较高,但是在绿地的品质方面距离生态、景观、文化、艺术的要求以及日益提高的城市居民文化娱乐、情操陶冶等诸方面都具有较大差距。所以建立一套涵盖园林绿化“质”与“量”评价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向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具有突出意义。

3 “评价标准”的使用对象

我们在“评价标准”编制时的任务要求非常明确:“评价标准”不能等同一般的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是包含有技术与管理要素的综合标准,其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首先,“评价标准”是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者乃至城市的管理者而制定,它是管理者评价一个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以某种形式成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和评价管理职能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

其次,“评价标准”是为规划者而制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规划者可以依据“评价标准”要求合理优化城市环境格局,确定一个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目标和环境品质。

最后,“评价标准”可以引导设计者把握城市园林绿地的设计导向,为科研工作者研究城市环境问题提供目标和方法。

4 “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

4.0.1 设市城市

“评价标准”主要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的评价将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4.0.2 城市市域、规划区和建成区

“评价标准”涉及城市的市域(市区)、规划区和建成区三个层面,以建成区为主。三个层面的划分既考虑到了城乡一体化的园林绿化发展趋势,又考虑到与目前的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所采用的方法和口径对应衔接。

在“评价标准”编制过程中,曾经有专家提出是否能够突破建成区这样的一个概念,主要理由除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国内的建成区划定和面积统计尚无一个具体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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