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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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与实务》大纲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大纲

经管系会计专业《保险学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64 课内实践学时:14 执笔人:审核人:一、课程的性质与目标《保险学原理与实物》是金融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发展的轨迹,保险运行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的分类极其险种,保险运作的程序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态势等。

本课程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案例教学方法,通过教与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社会实践运用提供帮助。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理。

让学生更多的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与保险学科发展的前沿,从宏观上了解保险行业的特点及经营方式,从微观上学会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并掌握整个保险经营环节的流程。

三、课程内容(一)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了解风险的种类、风险管理的方法,掌握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的基本含义,了解可保风险的条件,并能解释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了解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了解保险的历史沿革和作用,掌握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的种类和保险的职能等。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能运用这些原则解决保险合同与保险经营中的问题。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法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的构成、现行保险法与合同法的比较,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等。

第五章再保险——掌握再保险的基本含义,了解再保险的两种方式,及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保险运行环节——掌握保险经营的环节、投保人选择保险中介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了解保险人核保的主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的方法,及保险索赔、核赔和理赔的具体操作方法。

保险学(大学教材)

保险学(大学教材)

2、自愿保险
五、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 1、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 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适用(货运险、价值不易确定) 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标的 残值)÷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
在一笔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共承保 棉纱300包,每包保险金额500元,装船后 发生火灾,损失情况如下: (1)全部损失100包 (2)200包遭受水渍,残值57600元,当地 棉纱完好价值每包480元,问:保险公司共 计应赔偿多少金额?
3、定额保险 在理赔时,按规定的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 (1)我国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需要加能力、法律允许、协商约定 (2)国外 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他今 后净收入的资本化) 需要法 薪金×5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险种
一、财产损失保险 1、火灾保险 2、运输保险 3、农业保险 4、工程保险
4、经济风险
四、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2、责任风险 3、信用风险
4、人身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方法 1、风险回避 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 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2、损失控制 防损 减损
3、损失融资 风险自留 (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2)可能的损失微不足道 (3)自留风险更经济和合算 风险转移 (1)合同安排 (2)委托保管 (3)担保合同 (4)购买保险
二、保险与储蓄 共同点: 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将来 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 不同点: (1)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遵循的原则不同 (3)支付与反支付关系不同

100元人身意外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00元人身意外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00元人身意外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g9m__新保险法(2009版)

g9m__新保险法(2009版)

文档信息:保险法/新/2009版/2009年2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2015)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保险法释义

保险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本法分为五部分,共有八章,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第一条到第九条)新法在本部分有重大修改,增加了《保险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坚持国家“分业经营”的原则并且增加了有关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十条到第六十六条)该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相关条款的规范等内容。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第三章到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到一百三十三条)新法在本部分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严格保险公司的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完善保险公司的业务。

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主体和行为规范。

第四部分:保险业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六章到第第七章,第一百三十四条到一百八十一条)新法在本部分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五部分:附则(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到一百八十七条)本章第一次将保险行业协会写入《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同时还增加有关农业保险、强制保险以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条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或批注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1.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因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

2.保险责任以条款中明确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免赔额为限。

第四条免除责任1.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虚报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故意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

2.免除责任以及其他免除责任规定详见保险条款。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2.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保险费的调整1.在保险期间内,如国家相关法规变动或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

2.若投保人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声明与保证第七条投保人的声明与保证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相关表格,并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2.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五章索赔处理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和证明1.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如果受益人未按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九条理赔处理1.受益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赔付。

第六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1.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向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人身保险经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第三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等.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五条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专、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等内容.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格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

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3。

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第八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因不规范销售行为而受到处理的信息,及时将信息登记录入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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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的主体不同 投资型寿险赋予保单持有人投资的决策权,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户 指定的投资方式或根据保户的委托,代理保户高效运用资金。
6.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不同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 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的 不同而变化,最早于1976年在美国寿险市场上出现。
(3)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urance) 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 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就是说,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若在保 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地保险费也不再退还。 生存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时期后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用来预防日后生活的困难,使年老者可以凭此种保险的保险金满足其 生活上的需要。 生存保险又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生存保险和 年团体保险的主要险种,其主要目的主要用于早期的死亡保障,绝 大部分的团体定期寿险是以每年续保式的定期保险单方式承保的,无 须体格检查,每年续保也是如此。这种保单没有现金价值,而且保险 人有权根据投保团体的年龄、性别等方面的变化,在每年续保时调整 费率。
二、 团体长期人寿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以分为: ① 个人年金(Individual Annuity) 被保险人仅为一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Joint-and-last Survivor Annuity)
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两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 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者通常为夫妻。 ③ 联合年金(Joint-Life Annuity)
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主要原因为: (1)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 (2)业务琐碎使得附加管理费高; (3)失效比率较大,从而保险成本提高。
二、团体保险
一、团体保险的概念 团体保险(group insurance)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 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为该团体符合资格的所有员工提供有关意外伤亡、 疾病、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保障。 二、团体保险的特点 1.团体保险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团体中的个人 2.团体保险使用一张总的团体保单(master contract) 3.团体保险低成本、高保障 4.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5.保费以经验费率为基础 三、团体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1.投保团体资格的限制
1. 普通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
普通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为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有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期满时,保险 人才给付保险金,若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如子女教育保险、婚假 保险等。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是指以人的生命 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 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 或年金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①人的生命,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②人的身体,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 以谋生的能力)等状态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 各个方面。即死亡、伤残、疾病、年老、期满等。
三、团体年金保险
简称为团体年金,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年金保险。团体年金一般以 雇主为投保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即年金受领人),保险费全部由 雇主负担。团体年金作为雇员年老退休后的生活补助,通常成为企业 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创新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又称非传统型寿险、投资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理财类保险,是指包含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 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人身保险。 与传统的人寿保险相比,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团体长期寿险常常为小的公司或企业购买,用来为其雇员退休时 提供生活保障。 (1)团体缴清保险 (2)均衡保费团体长期寿险 一般是由雇主为雇员投保的限期缴费的终身保险,比如限期缴费 至60周岁退休止的终身保险。 (3)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在团体 信用寿险保单项下,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现在和未来的生命作为保险标 的;保单持有人(即债权人)为受益人(这一点与其他团体人寿保险 有所不同,在其他团体寿险保单中,保单持有人并不是受益人);当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由投保人领取,以抵偿 被保险人所负债务。
3.所有投资风险转嫁给客户,没有最低的收益承诺
二、万能寿险
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简称万能寿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终身寿险。 万能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万能寿险的灵活性 万能人寿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灵活性(Flexibility),保险单 所有人能定期改变保险费金额,可以暂时停止缴付保险费,还可以改 变保险金额。
3.给付的保险金不同 投资型寿险在整个保险期内保额是随资产运用的实际成绩变动而上 下波动。 4.保险双方承担的风险不同 传统寿险业务中,保险人承担死亡、费用、投资的所有风险,投保 人只要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无需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而投资型寿险业务,保险人只承担死亡风险和费用风险,将投资风 险全部转嫁给投保人。
2.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 要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则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无论何 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特点有: 第一,以适量的保费支出获得终身保障。 终身保险可以得到终身性保障,终身交费方式使保费较低,而保障 较高,适于中等收入者购买。 第二,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若保单持有人未到期之前中途终止保险合 同,则保单持有人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该保单的退保金额。 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 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
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2.设立的账户不同 投资型寿险采用分立账户,保单的现金价值计入分立投资账户中, 分立账户中的资产与公司一般账户中的资产相分离,其目的,一是允 许保单持有人直接参与分立账户的投资决策,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保单 持有人;二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财产,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分立账户 内的财产不属于保险公司,不受保险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追索。
团体保险必须是一正式的法人团体,有其特定的义务活动,独立核算,并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团体资格的限制使得那些为了保险目的而临时集结在 一起的团体不可能获得保险的保障。
2.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能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因 病全休及半休人员、兼职人员、返聘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 3.投保人数的限制 一是,对投保团体绝对数的限制。 二是,对投保团体相对数的限制,投保团体全额负担保险费时,要求团体所 有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都必须参加,被保险人自负保险费时,投保人数比例 不得低于75%。若保险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条件的连带 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4.保险金额的限制 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自行选择保险金额,团体保险 中保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一是,团体所有的被保险人,采用统一保额; 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的约定倍数确定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额; 三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务级别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在团体保险中,为了防止保额不成比例地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团体保险中最高保 额与平均保额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通常最高保额不能超过平均保额的10倍。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其中第一个人死 亡,保险金就停止给付。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Endowment),也称为生死合险,是指在保单规定的保
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义 务的保险。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 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 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期 满生存时的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期内死亡又保障到期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 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终身寿险包括以下种类: (1) 普通终身寿险(Ordinary Whole Life Insurance) 保险费终身分期缴付。
(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 Whole Payment Life Insurance) 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 保险保障。缴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由于较高的年均衡保险费,所以限期缴费终身寿险不适合需要保险 保障大而收入水平低的人。适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该寿险能 较迅速地积累现金价值。
【二】其他人寿保险
一、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低 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凡加入简易人 寿保险的人,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且不用经过体格检查。为了防 止逆向选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 须经过一段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保险 人不负给付责任或减少其给付金额的一部分。
变额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最低死亡给付金额 该保单的保险金额(死亡给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单约 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额,这一部分是固定的;第二部分是可变的死亡给 付部分,即随投资收益变化的部分。 2.将来获得的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投资账户中资金的投资收益 变额寿险与传统寿险一样,采用均衡保费。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 扣除规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被存入投保 人选定的单独的投资账户(Separate Account)中,由保险公司委 托基金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但 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保险人只是 负责管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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