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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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病防治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集团公司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注重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坚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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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工作的规划、检查、监督、考核等工作要全面纳入安全管理。

第二章责任、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员工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 2 -

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编制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考虑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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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各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第十五条各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各单位应依照上述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配备完善的、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治设施,并经常性的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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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地点、浓(强)度和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粉尘、噪音、化学物质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各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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