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实施的88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2013年1月1日起,中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与便利。
驾照新规:闯红灯扣6分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随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内12分。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详细】小型车驾考将取消桩考2013年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考驾驶证C照的学时相比以往有所减少、小车场内驾驶取消桩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单独考试等。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
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2022年1月法规资讯汇总及最新重要文件

2022年1月法规资讯汇总1.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四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2.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增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三是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四是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五是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六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七是在损失认定部分,根据市场发展,增加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处理,完善了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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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解读2020年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元旦前夕,在民法典出台的前提下,万众瞩目的各类司法解释或新订或修改或废除,在众人的期待下一一颁布。
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8月19日刚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实施4个多月后再次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纵观全文,除了与民法典对应条文的纯文字修订外,还存在着一些重要变化,本文将逐一解读。
一、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与否直接适用民法典,仍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为一般原则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机械的规定了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未考虑到合同经批准方能生效的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将其删除,此处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直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一般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经批准才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正,直接删除了第一版中的第十条,未再作重复性规定。
二、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更加细化、严格,更具可操作性在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取代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条例》

《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条例》
《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2009年11月12日制定的,主要针对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1.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每年固定放假的节日;2.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遵循“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历史文化传统;3.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休安排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假期需要;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安排;5.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学校、居民社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作和生活。
上述就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管理条例》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有序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社会稳定。
法定节假日的法规解读与解释

法定节假日的法规解读与解释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公休假日,也是人们日常工作休息的时间安排。
法定节假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稳定的重视。
本文将对中国法定节假日的法规进行解读和解释。
一、新年(元旦):每年的1月1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之一。
元旦是新的一年开始的日子,也是人们庆祝新年的日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元旦这一天的公休假。
二、五一国际劳动节:每年的5月1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之一,也是国际劳动节。
五一劳动节是为了纪念并表彰全世界劳动人民的日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五一这一天的公休假。
三、十一国庆节:每年的10月1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之一,也是国庆节。
国庆节是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设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国庆这一天的公休假。
除了以上三个法定节假日外,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还有其他的法定节假日,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等。
在这些法定节假日中,劳动者享有公休假,并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假日加班工资或调休的权益。
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权益时,劳动者需注意以下几点:1. 享受假日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除了享受工资报酬外,还有权利要求加班费或调休。
2. 弹性调休: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共同协商下可以进行弹性调休,将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进行补休。
3. 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在部分特殊行业,例如交通、医疗、公安等,由于服务于全社会的需要,可能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但这时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假日工资或调休的权益。
总体而言,法定节假日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1日一批新法律法规实行
2011年1月1日一批新法律法规实行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2011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
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是对劳动者在特定假期期间获得的法定权益的具体规定和待遇安排。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是23类假期规定和待遇的具体内容:1. 元旦假期:每年1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2. 春节假期:依据农历放假,连休3天至15天,具体由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能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3. 清明节假期:每年4月4日或5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4. 劳动节假期:每年5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5. 端午节假期: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6. 中秋节假期: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7. 国庆节假期:每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连休7天,享受正常工资,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能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8. 春节预备假期:根据具体年份可能有的预备假期,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9. 青年节假期:每年5月4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0. 妇女节假期:每年3月8日放假半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1. 五一国际劳动节预备假期:根据具体年份可能有的预备假期,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2. 建党节假期:每年7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3. 建军节假期:每年8月1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14. 教师节假期:每年9月10日放假1天,享受正常工资,如需要上班,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元旦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元旦假期的结束,新的法律规定正式实施。
本文将针对元旦后的一些重要法律变更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公众了解这些新规定,并指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法方面的调整1. 加班费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元旦后的新规定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解读: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加班工资水平,减少加班现象。
2. 工作时间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元旦后的新规定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根据国家规定,部分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解读:此次调整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二、税收法方面的调整1. 个人所得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元旦后的新规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提高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调整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调整为三档,分别为3%、10%、20%。
解读:此次调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2. 增值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6%、9%、13%。
元旦后的新规定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降低部分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将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至9%;- 提高部分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税率:将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从6%提高至9%。
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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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实施的88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005年元旦起,有88部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
其中,国家级法规47部,地方级法规41部。
88部法规共有十大亮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其一,入世进入第四年,保险、汽车、石油及拍卖践诺开放,7部相关法规即将实施。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将有5部司法解释开始实行,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其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4部关系到食品的规章,为百姓构筑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屏障。
其四,中国人民银行两招出手应对国际炒家。
其五,国资委出台两部规章定期盘“家底”、挂钩查绩效。
其六,国家工商总局3部规章规范广告经营,不容印刷品广告鱼目混珠。
其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保障合理、安全利用水资源。
其八,交通部4部规章加强交通部门行政监管,解决交通建设大发展中质量和腐败两大隐忧。
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等3规章出台,海关总署为当事人增加一条权利救济渠道。
第十,美容美发要明码标价、评定等级、持证上岗。
国家级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发布单位名称解读文号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加工程度将按百分比确定国务院令第416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规范军队药品供应,完善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央企发展规划须国资委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邮寄送达地址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首选拍卖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法院不得直接指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技术合同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法释[2004]20号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业要价格明示强化行业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允许民营企业进行批发与零售业务,建立加油站将不再由两大石油集团参股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拍卖管理办法(2004)拍卖企业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进口汽车的管理将由配额制改成签发制,取消原先进口数量上的限制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报关员若报关时出现报关单填制和报关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等情况的,将被海关扣分海关总署令第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修订)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但仍需备案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农业部兽药注册办法将兽药注册分为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两种,加大了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业部令第4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令第4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降低门槛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银行范围有望扩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须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到央行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并且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将统一调整为3%银发〔2004〕25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完善了监管手段,加强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和保险公司对其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降低了原有规章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5号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工作考评制度明确信息发布要通过刊物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保监发[2004]1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非法倒卖粮食的不法商贩最低将被处以所倒卖价值20%以下的罚款国粮检[2004]2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强化了对农药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缩短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期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体或手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订)规范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修订)提高广告发布经营单位的“门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机关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明确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和处理办法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力度人事部令第3号信息产业部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电信运营商不报或谎报雷电灾害事故的、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造成重大后果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水利部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确了黄河入海河道特别是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对清水沟入海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的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定,并将入海河道治理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水利部令第2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加强交通部门行政监管,解决交通建设大发展中质量和腐败两大隐忧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鼓励科技创新,加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验收交科教发[2004]548号《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交通部公告第24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通部公告第25号《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交通部公告第2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嘴通用技术条件》等67项行业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等24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国食药监械[2004]86号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发布单位名称文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4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吉林省吉林省乡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苏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1号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2号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修订)安徽省淮南市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福建省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闽常[2004]14号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闽常[2004]19号江西省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山东省济南市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04〕72号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4〕75号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贵州省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陕西省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青海省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4]87号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青政[200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