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甘政办发〔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按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性质的资金,以及专项转移支付。
安排到市县,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统筹协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甘政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
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1]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2【实施日期】2011.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是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
随着我省经济较快发展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年增加,财政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支持各类重点支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日趋明显。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开展“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有利于强化公共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确保财政资金承载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有利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加强组织领导、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制度办法、细化工作措施、推进科学管理,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方案(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十二五”期间,我省财政支出规模将逐年增大,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已成为全省财政预算管理十分迫切而又非常现实的重要任务。
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政支出管理年”活动,激励各地、各部门抓好财政基础管理,重视财政基层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财政支出和部门预算支出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理财、理财为公”为指导,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财务干部科学理财水平为目标,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时效性为主题,进一步树立“分配与管理齐抓、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科学理念,努力在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绩效预算评价、财政财务决算、财政监督检查等领域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制度办法,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地位,建立起科学规范、快捷有序、控制有力的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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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厅内各处(室、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6月22日厅办公会通过了《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2、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3、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4、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5、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快捷准确”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采购人(即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落实采购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采购资金拨入或缴入“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合同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持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清单、采购验收清单、发票复印件(须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等相关凭证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3、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收到合同供应商提供的完整相关凭证后,依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备案合同等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并对合同执行情况、采购人验收情况、采购人是否收到销售发票原件等进行初审。
4、合同供应商将初审后的相关凭证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财务审核人,政府采购办财务审核人审核采购资金是否到位,《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填写是否正确;所附单据是否齐全无误。
5、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持省财政厅政府拆购办审签并加盖公章后的《甘肃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及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供货清单和验收报告等附件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资金结算。
6、省财政厅国库处受理业务后,对支付结算单中提供的供货商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开户行、供货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第一次结算时,必须是供货合同的原件)、采购单位名称、列支预算科目、采购预算单位验货清单(需由采购单位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金数个及资金到位情况等要素进行复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省财政厅国库处经复核无误后,即日按供货合同确定的供应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具银行结算票据支付资金。
本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转账支票、异地供应商结算资金使用电子汇兑凭证方式办理支付。
8、支付业务办理完毕后国库处进行会计核算,并将签章后的结算单分退给相关业务处室;采购人根据购货发票原件和省财政厅国库处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核算工作。
9、省财政厅采购办和国库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10、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和结算支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批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应以严格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供相关开户材料;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
2、单位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法人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附复印件);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经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有关资金专户的文件;党团、工会成立的批文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依据。
以上所需开户资料均需报送原件并复印件(A4纸)。
3、财政厅国库处自受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事项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审批通过后,开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栏外单位20个工作日)开立银行账户。
4、各单位办理完毕财政、人民银行相关手续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兰外单位7个工作日),将《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第一联返还财政厅国库处登记备案,否则,将按未办理财政审批备案账户通知人民银行做相应处理。
对于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
5、财政厅国库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批备案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6、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批备案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省级工资统发审核工作应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事程序的通知》规定,遵循“单位填报数据、编委审定编制、人事核定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位”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统发资金审核程序。
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应分月填报下月《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到省财政厅审核,各部门下属预算单位须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下月在职人员发生增(减)人增(减)资等应发工资变动的,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应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中“工资变动情况说明”栏内说明变动事由,并附有关文件,依次到省编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审批,然后同数据盘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2、下月应发工资数据无变动,而住房公积金等扣发项或者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预算单位可直接把填写好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和改动后的数据盘报送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3、下月离退休人员发生离退休增减变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社保畜报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减变动审批表》,经审批后连同数据盘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审核事宜。
4、下月工资、离退休费无变动的,只需填写上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表》,注明无变动字样,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工资统发资金拨付事宜,不再报送数据盘。
二、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时间。
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每月8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上报本单位下月统发工资审批表。
单位编码前三位在001-040之间的单位,请于每月8-14日上报;单位编码前三位在041-150之间的单位,请于每月15-20日上报,逾期不报将按照无变动处理。
三、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时限。
省财政厅国库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审批表的时限为各2个工作日。
四、工资统发资金的拨付。
在工资统发预算单位上报工资统发资金审核工作结束以后,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向代理银行传送个人统发工资明晰数据,确保在每月6日前通过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将各统发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新增工资统发单位办理按照“整年进入”的原则,根据《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事程序的通知》(甘财预发[2000]41号)规定程序,经省编办、人事厅和财政厅进行审批后,方可进入工资统发序列。
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增统发单位。
六、各统发预算单位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各工资统发预算单位每月应及时到代理银行取回本单位的工资单,与上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做核对,核实无误后据此做账;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馈,协调相关事宜。
七、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相关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工资统发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核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八、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核拨付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工作,因严格执行《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机关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季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上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发送电子信息。
2、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及本级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后。
按季汇总《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并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明细表》,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同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发送电子信息。
省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属于每年12月15日前项省财政厅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之后,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第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在不能准确预测季度用款计划的情况下,可按月报送用款计划)。
3、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英在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国库处批复。
4、省财政厅国库处应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库款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做出批复,并下达到一级预算单位。
5、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以后,应及时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