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执行难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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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执行难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张宗平

来源:《活力》2012年第17期

[关键词]法院执行难问题;执行立法;生效法律文书;民事执行程序

近年来,东宁县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执行改革,实施了执行申请备案、执行权分权、执行听证、移交交叉等制度。开展了诸如“假日执行”、“执行110”、“集中执行行动”等执行活动。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债权人的私权问题得不到有效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执行难”问题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焦点问题且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点粗俗看法,提出破解执行难之对策。

一、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改革

“万事人为本”,要真正克服执行难,人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为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组织了第一次执行人员资格考试,从而从制度上保证了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为做好执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高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通过对未结案件的定期抽样制度,了解案件未结原因,促进案件及时执行。对下级法院受地方干预或由于法院自身原因难以执行的案件,要及时作出裁定,予以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应彻底改变目前执行人员权力过度集中,分工不明确、不合理的现状,建立完全新型的执行机构。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以及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角度出发,长远考虑采取新的执行模式。

二、探索执行方式改革、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

要大力推广公告执行、悬赏举报、执行听证、审计执行、强制管理、执行和解,以及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等有利于公正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验和做法,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将案件执行情况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实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的公司,应该限制其工商登记或者是审核条件,采取停业整顿的方式,限制经营,采取封停账户的方式限制交易。对于个人,应该在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的前提下,限制其奢侈生活,即实行债务人社会监督制度。继续加大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度,集中力量搞好执行工作,从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上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营造良好执行工作环境

通过加强与有关协助执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以司法解释、联合通知等形式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协肋执行义务时的条件和程序,约束规范协助义务部门的行为。同时严格依法追究协助

部门在法定条件下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首先,宣传解决执行难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使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其次,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债权人明白,案件难治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让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规律,对“执行难”的问题有一个理性的、客观的正确的认识。

四、加大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搞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应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严厉的制裁。我国民诉法规定拘留的期限在15日以下,显然太短,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司法拘留的期间应适当延长,罚款的金额也应大幅度提高。现行刑诉法应在大幅度提高和延长罚款的金额和拘留的期限的同时,尽快理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追究渠道,增强追究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五、加大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力度,完善现行强制执行制度

我国现行的执行方法和实体性的执行救治等,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有些规定各地法院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妨碍了执行程序的正常运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力度,具体应改进以下内容:一是改变目前的执行管辖制度;二是明确规定执行当事人的范围及追加、变更的程序;三是适当扩大执行依据的类型和范围;四是以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改变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五是强化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六是进一步强化债务人和有关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明确相应的制裁措施;七是赋予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代替并排除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八是规定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大幅度提高和延长罚款的金额和拘留的期限;九是完善执行救济制度,设置实体上和程序上双重的救济制度。十是进一步完善对债权执行的程序,扩大债权变价的方法和途径。

六、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保障机制

在执行实践中,确有一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经济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是急需救助的老幼伤残人员。对此,可以在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机构,专门拨付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执行保障基金的发放,可以由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数额和实际需要,确定最代给付限额,由申请执行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部门领取。申请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部门领取。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城镇职工“三险”的问题,尽快解决农村“三险”的问题,为人民法院执行“三险”案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简化民事执行程序,提高民事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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