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业务线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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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内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纪律管理,明确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确保员工考勤数据准确,同时为员工工资核算提供量化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公司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华为业务线

三、考勤管理总则

3.1工作时间

3.1.1 上班时间08:30-9:30,实行一小时弹性工作制。每月21.75*8=174 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9:30-18:00期间为必须在岗时间,其中12:00-13:3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3.1.2 项目组成员因项目需要,工作时间可以灵活处理,但应保证每月174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3.2考勤方式

3.2.1 考勤方式按不同工作地点与项目,主要有指纹打卡和纸质签到二种形式。因为实际工作需要,可按各个项目组的规定而定。

3.2.2 指纹打卡或纸质签到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到,一经发现双方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打卡时(如:指纹打卡机故障,指纹模糊等),可以签到,但需到业务线助理处做相应的说明和备案。每月签到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超过部分(第4次起)按未出勤处理。

记录考勤的打卡记录,以当天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打卡记录为准。

3.3迟到

3.3.1 迟到: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华为业务线最晚到岗时间为9:30.

3.3.2 每次迟到在30分钟以内,每迟到一次扣发半日工资;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每迟到一次扣发一日工资。

因班车晚点,上班时应照常刷卡,经人力资源部证实后,按正常刷卡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公共事件影响,经人力资源部证实后,按正常刷卡处理。

3.4早退

3.4.1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无故离开者,视为早退。华为业务线最早离岗时间为18:00.

3.4.2 凡早退者,每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半日工资;每早退30分钟以上,每次扣发一日工资。

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5次(含5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按旷工1日处理;当月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10次以上者或者该季度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15

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5旷工

3.5.1 员工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或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未及时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不到岗,且没有在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的。

(2)请假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3)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4)其它未到岗的情形。

3.5.2 旷工期间不予发放工资。对旷工人员,每次按当月日工资1倍处罚。

3.5.3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月累计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并保留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3.5.4 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属严重违纪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

3.6工作时间外出

员工如上班期间需要因公外出(包括到客户方),本人应提交与上级报告说明,并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公外出前,还应安排好工作并及时通知部门内部人员以便工作联系。否则视为脱岗,脱岗期间按旷工处理。

3.7 加班

3.7.1 加班原则:员工加班,须事先在iPSA系统提交加班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作为员工申请调休或加班费的依据,员工未提前申请

或未通过审批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3.7.2 优先调休原则:员工加班优先适用调休原则;如因公司原因不能调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3.8 调休

3.8.1因工作需要,员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下,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调休;如果因客户方要求需支付加班费,不能安排调休的,部门负责人经申请LOB负责人批准后,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调休可累计使用,周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最后一天。调休到期未休的,按员工自动放弃处理;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调休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年终核算工资予以发放。

3.8请假手续

3.8.1员工因故需请假时,必须提前向所属部门主管当面请假并在IPSA系统上填写请假申请,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客观情势,不能当面请假的,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请假。

3.8.2 对于以电话的方式请假的,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当日,遵照请假的程序,在IPSA上提交请假申请,补齐所有的请假手续。

3.8.3请假时间以小时整数倍,或天数计算。弹性班请假的起点时间则以申请班次的最早工作时间为准(如弹性A班,起始时间为8:30~18:00,其中8:30~9:30为弹性时间,如果在9:30以后请假,起始时间必须从8:30开始计时)。

3.8.4请假提前申请时间和核准权限见下表。

3.8.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以及假期期满后未得到核准权限人同意,擅自延长假期者,延期的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四、假期

4.1事假

4.1.1须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手续执行,不允许代为请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1.2员工每年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外,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4.1.3事假扣薪计算:正常出勤月工资÷21.75(须按国家规定的计薪日调整,以下同)÷8×事假小时数

4.1.4 员工休事假时,如还有法定年休假,则须休完法定年休假后,方可申请事假。

4.2病假

4.2.1 休病假一天(含)以下者,不需提供医院证明,但应履行请假手续。

4.2.2 休病假一天以上者,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应提供区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条复印件证明,不能提交上述医院证明的员工按照事假处理。

4.2.3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每个月都要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或病假、病历或住院证明。

4.2.4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在未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核认定为“工伤”前的离岗休养期间按病假处理,在经认定为“工伤”后可按工伤处理。

4.2.5 病假期间工资按日工资的20%支付。

4.2.6 工伤期间工资全额支付。

4.3婚假

4.3.1 在我公司服务期间内领取结婚登记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4.3.2 婚假3天,晚婚者(即:男员工年满25周岁以上;女员工年满23周岁以上)可另享有奖励假7天。

4.3.3婚假的使用期限自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过期视为员工放弃,不予补休,也不予折现。

4.3.4 未使用的婚假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进行折现。

4.3.5 婚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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