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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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局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

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关于贯彻实施<公共节能机构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定额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上年度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部门年度水、电、油、气等的能耗总量,人均水、电、油、气耗等和单位建筑面积水、电、油、气耗等的定额。

第三条局办公室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水、电、油、气等消耗定额的局办公室应向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应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完成。

第五条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根据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等的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研究制定合理的用能定额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定额管理。

第六条定期开展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等的定额检查评比活动。对在节水、节电、节油等工作中完成定额的处室予以表彰奖励;对用水、用电、用油等定额严重超支的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

第七条局办公室每年度应对本部门能源消耗定额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给局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部门能耗定额情况,对局当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书面报告,上

报工信部作为下一年局公共机构用水、用电、用油等的预算提供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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