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申请书模板样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

(发起设立)

投资机构: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发起设立)

附件1: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法律文本有关重要条款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发起人合同以及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合同等法律文本各项条款须遵循国家现行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重点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出资及存续期规定

第一条子基金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二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别的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5‰。

第四条子基金存续期普通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状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二、子基金管理及托管银行规定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合同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加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投资和运作,不参加寻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行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

第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毕子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她基金。子基金待投资金应存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符合国家关于规定金融产品。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拟定。

第七条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发布银行名单中选取托管银行,订立资产托管合同,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重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八条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三、政策目的规定

第九条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公司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3倍;其她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所投资公司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

四、投资限制领域

第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如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公司(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某些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涉及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筹划及其她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投资;

(五)吸取或变相吸取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

五、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浮现亏损时,一方面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某些由引导基金和其她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取退出,且无需经由其她出资人批准: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科技部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毕设立手续超过一年;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政策目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合同商定投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内,勉励子基金股东(出资人)或其她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将于其她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对于增资设立子基金,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有关合同商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年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附件2:

出资承诺书

我方已知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关于内容并乐意遵守其

规定,经与主发起人充分沟通协商后批准参股(或入伙)由

发起设立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暂定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合伙公司法》)规定承诺如下:

1、批准出资人民币万元,作为基金股本(或合伙份额)。

2、批准首期出资不低于承诺出资 %,在收到缴款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商定数额人民币钞票汇入基金银行账户。

3、我方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并对上述出资合法性承担所有责任。

4、本出资承诺书自签字盖章起有效期限为6个月。

出资人(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出资人(自然人)(签名):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