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年生效一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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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年生效一些新规定
SOLAS公约2008年生效一些新规定SOLAS公约2006年修正案MSC.216(82)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同时生效的还有消防安全规则(FSS)、救生设备规则(LSA)、高速船安全规则(HSC)等修正案,船东、管理公司应在执行中注意下列事项:1.SOLAS第II-1/3-2条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自该日起签订建造合同(或者于2012年7月1日交船)的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不管是否专用压载舱)均须在建造中按照MSC.215(82)的标准敷设保护涂层,并要求在整个营运周期内验证涂层的有效性,如果无效应要求修理,IMO还在制定有关的营运检验指南,目前系参照IACS的REC87的要求进行检验。应注意IACS成员已对2006年12月8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CSR船舶提前实施了这一要求,这些船投入营运以后应注意涂层良好状况的保持。
2.SOLAS第II-2/1.2.2.5,5.
3.1.3.2,5.3.4条,关于客船舱室阳台的防火措施,有下面两个追溯性要求:
a)用于分隔或遮蔽舱室与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及部分舱壁或甲板应使用不燃材料;
b)阳台内的饰物和饰品(R5.3.4所述范围)应使用不燃材料,除非被压力水雾系统和固定式探火系统所防护。
2008年7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的客船,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按照SPS规则的要求,对于50人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其防火的要求应满足SOLAS公约对客船的要求,因此应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之前满足要求。
3.SOLAS第III/6.
4.3条,明确了所有船舶的居住处所和船员正常工作处所均应能够听到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的警报的要求。
4.SOLAS第III/14.1条,明确了对于气胀式救助艇,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充气状态。
5.SOLAS第III/19.3.3.4条的修订内容:对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应在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弃船演习时要求船员登上救生艇就座并系好安全带,开始降落程序直到释放救生艇(不必进行实际放艇,艇钩不必释放)。然后救生艇可仅乘载必要的操作人员释放,或使用满足LSA规则
6.1.4要求的辅助降落方式降落入水(乘载或不乘载操作人员均可),这两种情况下操艇人员均应在水面上对艇进行操作。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救生艇均应乘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海安会通函1206号中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均应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2008年7月1日及以后船舶应更新ISM体系文件,执行新的要求,并在船上的航行日志和有关记录中体现,船上应通过增加演习来熟练掌握上述要求。
6.SOLAS第III/20.4条
关于艇索维护保养的修订内容:取消了每30个月调头的要求,而是按照海安会1206号通函进行定期的检修时,如发现艇索蚀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标准或者使用达到5年(取早者),则应更换艇索。
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船舶应更新ISM体系文件,执行新的要求,并在船上的维护保养记录中作出调整。
7.SOLAS第III/11条关于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的修订内容:全面检查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救生艇改为适用于所有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承载释放装置检修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救生艇改为适用于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同时全面检查和试验还包括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释放装置;新增了可吊式救生筏的自动释放钩的全面检查、试验的要求。
在每年度的安全设备检验时,船东应安排对所有相关救生艇筏的降落装置和承载释放装置进行检修。
8.SOLAS第III/21.1.3条关于客船弃船的时间要求,明确了30分钟的操作,包括所有人员应自发出弃船信号开始一直到穿着救生衣在艇上就座。船东应修改有关体系文件,将此内容纳入。
9.SOLAS第III/31.1条修订了关于货船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明确了可以快速从一舷移至另一舷的救生筏重量应不大于185kg,且应在同一个开敞甲板上,转移筏的通道中不应有障碍物。同时还指出,重量大于185kg 的布置(例如用小车从一侧移向另一侧,小车和筏的重量加起来大于
185kg)不能作为满足此要求的救生筏,此种布置每舷均须配备可以容纳100%的定员的救生筏。LSA规则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详见MSC.218(82)。
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船公司应查核船舶是否每舷均配备了不少于100%定员容量的救生筏,如果不是这样配备的,则须满足可以快速从一舷移至另一舷的规定,对于未能满足规定的情况,应尽快联络船级社咨询具体的配备要求和增加救生筏的配备。
10.SOLAS第III/31.2条进一步明确了救生艇如果兼做救助艇,则应满足公约对艇、降落装置和回收装置的所有相关要求。
11.SOLAS第III/32.3条关于救生设备的个人配备中浸水保温服(救生服)的配备要求已被修订,要求应为船员配备合适尺寸的救生服,并明确了位于遥远的工作站附近的救生艇筏(如船首附加救生筏)也应配备救生服(一般不少于两套,如船旗国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要求配备),存放于附近。船东应要求其船舶立即在船上展开救生服调查和调配,特别是对于体形高大肥胖的船员,通过试穿看看其是否可以被救生服完全包覆好身体(只有脸部暴露),如果不能完整包覆身体,则应为船员重新配备救生服,应注意的是,为救生艇筏
和工作站存放的救生服,也应由操作人员或经常值班的人员进行试穿。船东还应查核船首救生筏附件是否存放足够的救生
服。
船东应修改有关体系文件,要求在更换船员时需立即对救生服进行试穿,以便为船员配备合适尺寸的救生服。当然在调查船上救生服的尺寸以后,可以规定每艘船舶配备船员的合适的身高和体重的范围,以方便配备船员。
12.SOLAS第III/35.5条关于培训手册和培训教材等使用的语言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
船东应立即查核船上的培训手册和培训教材、设施等,是否使用了工作语言,也就是使用与其航海日志记录(参见第V章第14条)和安全管理体系相一致的语言。如果航海日志的记录和体系文件均使用中文,则相关手册教材和设施等也应使用中文
13.SOLAS第XII/6的修订是将涂层的要求完全放入了II-1章3-2条,因此在此处删除了有关要求。
14.SOLAS第XII/12和13条的修订:由于MSC.216(82)附件2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对II-1章第1-3和4-25条的内容作了全面修订,第XII/12和13条将指引的条款号更新了一下,因此这两个条款的修订实际上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15.MSC.217(82)附件1对消防安全规则(FSS)的修订: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压力水雾系统的要求发生了变化,新增了客船舱室阳台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要求,2008年7月1日及以后,在这些设备首次配备安装上船或更换时,船公司应确认其证书是否注明满足经MSC.217(82)修订的LSA规则的要求。
16.MSC.218(82)对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订:救生筏、救生艇和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