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宪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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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家宪法

序言

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由各省选举并代表他们的意志,参加制宪大会,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半、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一一上帝的庇佑下,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第一部分宣言、权利和保障

第一条本宪法规定,阿根廷的国家政体是代议制联邦共和国。

第二条联邦政府信奉罗马天主教。

第三条联邦政府的职权机构设在由国会特别法律规定为共和国首都的城市,首都的土地由所在省( 一省或数省)议会同意让与联邦政府。

第四条联邦政府用国库资金支付国家费用z 国库资金包括进出口税收,出售和出租固有土地的收入,邮政收入,由国会向居民公正和按比例征收的其它捐税收入,以及应国家急需或国家事业需要,由国会批准发行的公债和借贷业务收入。

第五条各省在共和代议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宪法的原则、宣言和保障,制定各省宪法,以保证各省的司法管理、市政体制和初等教育,在上述条件下,联邦政府保证各省的体制及其实施。

第六条当一省被暴力推翻或受到外省侵略时,应省当权人士呼吁支持或重建政府的请求,联邦政府可进入各省领土进行干预,以维护共和体制或抵抗外来入侵。

第七条各省的法令和司法程序应受到其他省的尊重。国会依据总的法律确定实施这些法令和程序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第八条任何一省公民在外省都享有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引渡罪犯是各省间相互的义务。

第九条在国家领土上设立国家海关。海关的税率由国会批准。

第十条本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在海关履行了手续的一切外国物品和商品,在共和国内自由流通,一律免税。

第十一条本国或外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和各种牲畜,跨越省界时免交通行税。享有此种权利的还有车辆、船只和往车船中载运的牲畜。事后亦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过境税。

第十二条对从一省开往另一省的船舶不得强迫入港、停泊和收缴过境税。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法律或通商条例给予某一港口优于另一港口的特惠。

第十三条国家可接纳新省,但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国会的许可,新省不得建立在一省或数省的管辖区域内,也不得合并数省成立新省。

第十四条国家全体居民享有并根据法律行使以下权利z 劳动,兴办各种合法的工业,航行和经商,向当局请愿,入境、停留、过境和出境,公开发表言论不受检查,使用并自由支配个人的财产,为正当目的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传授知识和接受教育。

1957 年10 月24 日修正案批准增加的新条款:各种形式的劳动都享受法

律保护,法律保障劳动者有以下权利:公正平等的劳动条件,限定的劳动时间,休息日和假期工资照付,报酬合理,调整最低生活工资,同工同酬,参加企业盈利分成,监督生产和

参与企业领导,不得任意解雇,公职人员职业稳定,经注册登记允许组织自由和民主的工会。

工会的下述活动受到保护:缔结集体劳动合同,要求调解和仲裁,罢工的权利。工会代表在进行工会工作中享有必要的保障,他们的职业的稳定性受到保护。

国家必须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福利。法律要专门规定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由国家实体和有财政和经济自主权的、有国家参与管理的国家或省级实体负责社会保险事宜,在收取社会保险金时,不得有优惠。颁发和调整退休金与抚恤金,全面保障家庭生活,保护家庭财产,给予家庭经济补贴,提供体面的住宅。

第十五条阿根廷国家内不得有奴隶存在。现有的少数奴隶自本宪法公布之日起一律成为自由民。取消奴隶制的补偿办法,由专门法律另行规定。-切签定买卖人口契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一切从事这类买卖活动的个人、公证人和批准这类买卖的官员必须承担责任。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入境的奴隶,当他一踏上阿根廷共和国的领土就成为自由民。

第十六条阿根廷国家不承认血统和出身的特权,在阿根廷不得存在个人特权和贵族称号。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才能是就业的唯一条件。平等是捐税和一切公共税收的原则基础。

第十七条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非经法律判决,不得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的财产。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可根据法定程序征用,并预先给予补偿。唯国会有权征收本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种赋税。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判决,不得强行个人劳役。在法律许吨的期限内,著晴作家或发明家的作品、发明或发现享有专利权。没收财产一词将永远从阿根廷刑事法典上取消。任何武装部队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财物,不得强求支援。

第十八条国家的任何居民,非经法律判决不受惩治,不受专门委员会审判,不得从定案前法律规定的主管法官转移出去。不得施行逼供。非经有关当局的书面命令,不得逮捕。居民人身保护和权利不受侵犯。住宅、通信和私人文件不受侵犯。对于搜查和占用居民住宅的场合和所持证据,将立法具体规定。永远取消对政治犯判处死刑,取消一切形式的拷打和鞭挝。国家监狱应清洁卫生,监狱是监护犯人的处所,不是惩罚犯人的处所,对于以安全为借口,采取超过安全需要的措施折磨犯人的行为,应追究批准这种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那些不损害公共秩序、不违反公共道德、不损害第三者的个人行为,法官无权过间,是非留与上帝处置。除法律规定,不得强迫或剥夺国家的任何居民从事正当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外籍居民在阿根廷境内享有公民权。他们可以从事工业、商业和其它职业,可以占有、出售和转让不动产,可在内河和沿海航行,有宗教信仰自由,按法律规定立遗嘱和通婚。可以自由选择国籍,不需交纳额外赋税。在阿根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者可加入阿根延国籍,但据本人请求和他对共和国所作的贡献,当局可酌情缩短上述期限。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会颁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所有阿根廷公民都必须服兵役,以保卫祖国和宪法。取得阿根廷国籍的公民,从领取身份证之日起十年内可自行决定是否服兵役。

第二十二条人民通过根据本宪法产生的代表和权力机构治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或民众团体滥用人民权利,为民请命构成叛乱罪。

第二十三条国内动乱或外来侵略使本宪法的实施和根据宪法产生的权力机构处于危险境地时,在肇事的省份或地区宣布戒严并停止宪法保障。但在停止宪法保障期间,共和国总统不得自行判决和执行判决。在处理人员时,总统的权限是逮捕人或当被捕人不愿离开阿根廷国土时,将他在国内转移。

第二十四条国会将在各方面推动现行法律的改革并建立陪审团制度。

第二十五条联邦政府鼓励欧洲移民。对从事农业、工业和引进并传授科学和艺术的外国人,在他们进入阿根廷国土时,不得限制也不得征税。第二十六条凡遵守国家颁布的条例的各国船舶都可在国家内洒自由航行。第二十七条联邦政府必须按照本宪法规定的有关公共权力的原则,同外国签订条约以加强和平和贸易关系。

第二十八条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原则、保障和权利在组织实施的法令中不得任意篡改。

第二十九条国会不得授与总统、省议会不得授与省长特殊的职权、最高公共权力,也不得授与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避免使阿根廷人的生命、荣誉或财产昕命于某些政府或某个个人。凡具有这种性质的法令本身都是无效的。对提出、支持或签字同意这类法令的人将追究责任,并以叛国罪论处。

第三十条宪法可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修改宪法须经国会以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宣布。修改宪法必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国会根据本宪法而颁布的国家各项法律和阿根廷同外国签署的条约均是国家最高法律,各省政府必须切实遵守。即使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本省的法律或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发生抵触,各省仍应遵守。唯一例外是z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在1859 年11 月11 日协议以前签订的条约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三十二条联邦国会不得颁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第三十三条本宪法列举的宣言、权利和保障不得理解为否定其他未列入的但符合人民主权原则和共和政体的其他权利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联邦法院法官不得兼任省法院法官。无论联邦民法或军法人员,在某省服务时,不得以其职位谋取在该省的居留权,同时联邦政府人员临时在某省服务时不得在该地谋求职业。

第三十五条自1810 年至今,阿根廷使用的国名先后有z 拉普拉塔联合省、阿根廷共和国、阿根延联盟。今后" 阿根延国家" 是阿根廷政府和各省在制定和批准法律时使用的正式统一名称。

第二部分国家权力

第一编联邦政府

第一章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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