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王利明.doc
1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学习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结构,认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性和实现这种转变的意义。
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选择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适应我国特定历史条件建立起来的,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结构存在严重的弊端,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这种体制阻碍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抑制了社会主义经济活力的发挥。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经济的发展的必然。
本章第一节考察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第二节考察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节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第四节考察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第五节考察体制结构的转变和完善问题。
第一节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被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从50年代开始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
尽管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后,我国曾对之进行过这样或那样的调整和改革,但在相当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框架和基本特点没有根本性改变。
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就是:(1)决策权高度集中。
国家把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集于一身,无论是国民经济的总量和战略决策,还是生产者决策(投入与产出决策)和个人或家庭决策(职业选择和消费品选择),都是由政府来作出,企业处于无权、无利、无责的地位。
(2)信息结构以纵向传递为主。
借助于行政等级隶属关系,国家把有关指标或指令自上而下逐层下达和分解直至基层,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再通过自下而上传递提供给决策者。
(3)通过指令性计划配臵资源,计划内容上以实物计划为主,实物指标的完成情况成为评价、考核各级行政部门与企业绩效的主要标准。
(4)经济调控方式以直接调控为主,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利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
由此可见,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集权型、行政化了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完善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到将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改为“决定性作用”,这一变化 的意义何在
?
何为资源?为什么要 对资源进行配置?
在经济学中,资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资源是
指自然资源;广义资源是指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 包括自然资源、劳动力和资本等。可以说,资源是 指社会经济活动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通过一 定的方式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中去,以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即用最少的资源耗 费,生产出最适用的商品和劳务,获取最佳的效益。
理论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完善的新进程
总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和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处理好政府和 市场的关系,加强二者的有机协调和配合。 既要防止出现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倾向, 又要防止只讲市场化、忽视政府作用的倾 向。经济发展既不是静态上的资源配置, 也不是完全按预先规定的计划行事,既要 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市场发挥 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 的作用。
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持票排队购物
市场经济年代人们持币自由购物
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选择过 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建设社会主 义应当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是党执政后 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以及对生产资料私 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开展,我国逐步 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理论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完善的新进程
(三)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解决以往存在的 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 第一,政府要弱化微观方面的管理职能,进一步 放权给市场,积极提升市场的效率,积极打造服 务型政府 ; 第二,政府要强化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规 范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行政执法、健全产品质 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商业欺诈等违 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第三,政府要加大社会管理和服务; 第四,政府提高宏观管理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 层级,精简办事机构 。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论文摘要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
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
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引言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
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
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
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建设

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建设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方式,需要一个稳定、公正的法治环境来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起着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建设。
一、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性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们在市场中进行买卖、竞争、合作等活动。
而在这些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欺诈、强权霸道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因此,法律的出现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对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合同签订等进行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无序。
3.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法律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规定,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方式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构。
建立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
3.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培训。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建设。
4.加强法律制裁力度。
通过对市场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形成威慑效应,减少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三、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尽管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法律执行不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法治问题也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治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
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法治建设,成为了当前中国亟需解决的一个深刻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秩序混乱,法制建设不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使得市场经济的活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但同时也使得市场秩序混乱,存在着各种乱象和问题。
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产品、侵权盗版等问题屡禁不绝,法律的震慑力和惩治力受到挑战。
法治建设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司法公正性的不够等问题。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够深入人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的金钱观念、功利观念逐渐增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够深入人心。
一些人为了谋求利益,不惜违法犯罪,使得社会治安环境变得复杂,法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三、司法体系落后,司法公正性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问题还表现在司法体系的滞后和司法公正性的不足。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低下,审判不公等问题屡见不鲜,社会公正感不足,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低,导致法治的执行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
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摘要]依法治理经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文章主要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以及现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时期我国对依法治国的司题进行了更为深入地探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大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并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司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这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其深远的指导意义。
依法治理经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经济立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也逐渐形成,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司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要以改革的精神来面对和解决现阶段立法存在的司题。
在此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要依靠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备能够促使市场经济关系、运行和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这是转换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到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体制改革由政策引导逐渐过渡到法律指导,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改革继续推进的有力保障;第三,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现实需要。
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
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
这种配置是以公平为前提,要求有序化、法制化。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市场经济与法治论文篇一《市场经济与法治》[摘要] 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前提,法治越完备,市场越发达,越能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 法治公平权力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
这种配置是以公平为前提,要求有序化、法制化。
资源怎样配置才合理有序?市场的分配与流转制造了矛盾,各利益群体需求合力致胜,社会群体联合。
从古至今,有商品交换就使这种群体通过缔结部落联盟,家族、氏族直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来追求市场秩序维护,从而更长远的捍卫自己的既得与再得利益。
这使得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法制也就萌生,专制也有了契机。
其结果必然是一切权力必须植根于法治,而法治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上。
权力必须走出通过介入商业运作而组构的“超经济围墙“,使市场建立一个独立平等,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和结果的市场经济体系。
否则,在无法律法治状态下,人们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掠夺,也不能保障人人都自愿履行订立的合同。
生产、交换难以正常运行,更谈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入世”即是指法律的“入世”,是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使我国进入“后立法时代’。
它要求中国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止2004年2月,中国企业已遭受外国反倾销600多起,涉及4000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额近200多亿美元。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败诉的关键。
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仅2001年一年,企业就直接减少了4万个就业机会。
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高达4万的N倍!法治需要从民族大众利益出发,重视国际法律的和谐和内在的统一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摘要:改革开放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并在改革开放的历程里不断发展并完善。
本文将以改革开放后处于不同时期重棉一厂为典型案例,通过其发生的重大事件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
进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改进的方式。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改进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典型案例改革开放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并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里不断发展并完善,本文将以改革开放后处于不同时期重棉一厂为典型案例,通过分析重棉一厂发生的重大事件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
1.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重棉一厂破产(1)重棉一厂发展历程重棉一厂位于重庆市嘉陵江畔的沙坪坝土湾。
始建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彼时河南豫丰协记纱厂奉国民政府之命令,要求整体工厂全部迁往陪都重庆成立了重庆豫丰和记纱厂。
新中国成立后,豫丰和记纱厂被公司合营,1954年改名为工业部610厂,1964年改名为重庆第一棉纺织厂。
(2)重棉一厂破产改革开放后,重庆市很多国企不能顺应时代发展,在1988年,重庆第一批国企大厂被迫宣布破产的名单中,重棉一厂也在列。
这个有着银行、邮局、供销社、医院、电影院、学校的关系到民生的纺织巨人就此倒下,成千上万的纺织工人就此失业,重棉厂周边的上下游企业也一同消失在历史长河里。
(3)重棉一厂破产原因分析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重棉一厂一直按照政府计划进行生产销售,长期吃大锅饭的重棉一厂不用考虑生产成本和销售困难。
除了不能更新技术与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外,重棉一厂大量的附属机构使企业不堪重负,加之改革开放后,重棉一厂不能开拓销售渠道,产品也无市场竞争力,销售收入连年递减,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2.十九世纪九十年代重庆华诚第一棉纺织厂诞生(1)重棉一厂的涅槃重生九十年代,我国由于棉纺织工业宏观失控,整个行业经济效益下滑,国内棉纺织行业大量倒闭裁员的大环境下,我国将国有棉纺织企业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
完善竞争法,建立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doc
完善竞争法,建立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流通的过程,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过程,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
因此,建立和完善竞争法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流通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本文仅提出我国竞争法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关于完善竞争法的几个建议。
一、反垄断法的问题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尽管我国有上面的一些规定,并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根据美国、德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
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
但是,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例如,1998年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8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我国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我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尽管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
与此相反,在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与价格卡特尔一样,被视为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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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王利明 -
[摘 要]当前,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 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 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 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