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强烈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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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强烈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开门山:

1、“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罪还是极端个案吗,你能不能用数据告诉我那是一个什么样的极端案例(此前,据媒体公开的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当然,十四以下的人“犯事儿”是不会被统计进去的,因为“那都是不事儿”。

专家们,你们能不能用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上升给我说说“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

2、“同时,有专家认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宽容而不纵容,要有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他,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同时,不能一味只怪罪孩子本人,应该更多的反思家长、学校、社会、甚至国家所存在的不足。”

赏识教育、宽容我们都教了好多年了,你能不能用前后数据变化说明它们的积极作用?请问宽容与纵容的界限在哪里,请用法律的形式列出来供老师和家长享用。

地球人都知道,没有哪家医院包治百病。可是总有人说没有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我真想知道哪个学校出来的学生没有犯罪的,甚至哪位教师教的学生没有犯罪的。说到社会的影响,我所知道的是社会在影响所有人而不是特定的人群,但尽管未成年犯罪率在上升,但犯罪的还是没有不犯罪的人多。我不知道专家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说到家庭教育,我还想说,同一对父母教出来的孩子有犯罪的也有不犯罪的。很可能,独生子女犯罪率还高一些,但独生孩子又是谁造成的呢?可能有人会说,是父母不想生了。对这样的人,我对没有和他辩论的必要。

专家们能不能有数据告诉我,未成年犯罪时不受刑罚的人长大后与未成年时不犯罪的人将来有何不同?其犯罪率是降低了还是升高了;如果你们敢作实验的话,就用实验数据告诉未成年时犯罪不受惩罚的人与未成年果犯罪受惩罚的人长大后其犯罪率有什么变化。如果你真的有证据表明未成年时犯罪不受惩罚的人将来犯罪率更低,就请把科学的证据拿出来。

3、“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普遍性、并已经形成某一类型,才能设立一定的犯罪行为。而据他估计,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并没有存在普遍的情况,没有达到需要立法的高度,因此建议尽量保守起见。”

我想问问专家,啥叫普遍性?你是从受害人的机率还是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比例,是要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了还叫极端案例吗?如何这样的话,一千个人中有一个人被杀或一千个人中有一个去杀人都不用去管对吧?过半了还什么极端案例呢,说句难听的,你家有三口人,一个人被杀都不用立案,过半了还什么极端案例呢。

4、“凡是未达14周岁的,我过刑法上都认为其是没有认识的、没有意志的,

算作一种特殊的对象保护起来。

我以一个教师的身份告诉你,这个说法很好笑:未满十四岁的学生是有意识的,他们也有判断是非的标准。你觉得醉酒的人、吸毒的人有认识有意志吗?他们为什么就要受惩罚?还有精神人不负责任,这纯粹是嫌这个社会这不够乱。明明法律上不让未成片人负责任,还要老师让他们在不需要负责任的环境中学会负责任。有本事你来试试!负责任的环境才是育人的最佳方式。

5、“如果刑事责任年龄降低1岁,也就在刑法意义上承认13周岁的孩子有独立意志。“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降低了,幼女的界定年龄也降低了。那成年人若是和13岁的女孩在一起,还能不能叫强奸、拐骗等罪名?”他说,实施犯罪的12、13岁未成年人毕竟是少数,但是被侵害的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肯定是大多数,这样一来,两者利弊怎么区分很容易看出来。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修改关键看国情,在没有实证调查之前,不要轻易降低。”

这是狗屁逻辑!首先,没有人说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岁我建议降至十岁。判断是不是强奸有多个因素也不能只看女方的年龄。目前,把和十四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说成是强奸是荒唐的,我们必须正视援交的存在。我们必须认识,女生的性成熟年龄不到十一周,其自身的性冲动是客观存在的。这里还有一个谁更主动的问题。

另外,我国的强奸只适用于男性,而实际上女性对男性的诱奸、药奸是客观存在的。

6、“我们小时候打架、犯错误的事情都干过,青春期做坏事很正常的,”

做坏事和犯罪一个层次吗?你有没有脑子呀?你能不能区分恶作剧和犯罪的区别?你还能说出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吗?专家?有的就是该一砖拍死的家伙!

“没干过坏事我们经常认为他在青春期的时候是生活在畸形的高压的环境当中,他的心理肯定是有问题的。”

尽管小时候不干干事的人很少,但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多数人小时候干过坏事而把小时候没干过坏事的人说成“他的心理肯定是有问题的”是不道德的、不科学的,更是不负责任的。另外,就算是都干过什么坏事,也有个多少、轻重之分,万不可一概而论。专家就应该有专家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不能信口开河。

7、“对待孩子犯错误要有一个底线,宽容而不纵容。”

不多说了,请国家出台标准的行之有效的家教方法和学校教育方法。说明宽容与纵容的界限。当然,如果无效,要有制定者出来负责。别站着说话不腰疼。

8、“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强制亲执教育制度,即教父母怎么做父母。”

这一点我是赞同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首先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事实,而不能说成是极端案例。中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我们要有有效维护公民权益的方法,而不能因为施害人的年龄而忽视被

害的生命安全。不要说什么不治罪不等于不维护他人安全的鬼话。惩罚犯罪的人有三个作用和目的:教育罪犯本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或者叫维持社会的合理秩序。其实,不止是未成年人犯罪,就算是成年人的犯罪,都与家庭、社会、学校有关,但最关键的是自身原因。另外,这与中国的法律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

或许,开头的比喻没错,犯罪是病态,但这与成年未成年没有关系。这个人得病是事实,但“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因素是得病的因素而绝不能成为医院治病的方法。得病可能与饮食、生活规律和环境的关,但医院的医生不能只告诉病人如何调节饮食、生活规律和改变生活环境,而是要及时用药。这个药就是法。

我也可以承认,年龄不同,适用的刑罚不同,但刑罚就是刑罚,我们不能眼看着未成年人“生病”而只从社会、家庭和学校找原因“医生”却坐视不问。再说,犯罪和生病的危害也不是一回事。是,有些病是有传染性的,但不是所有病都有传染性;而犯罪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是最明显的特征。

我不是专家,我不能用数据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罚要比受刑罚长大后犯罪率要高。但从人的习惯形成上来说确实是这样的。另外,由于犯罪年龄和是否精神病的问题出的事可不少:犯罪后改年龄的,组织未成年的偷盗抢劫的,把精神正常犯罪的人鉴定成精神病的,绝续不是什么极端案例。法律,也得学会反思。自己明明有个大洞,却说人空钻法律空子。你都没学过亡羊补牢的故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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