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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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审和培训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评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业务能力资质证明。

第四条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资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8年以上,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0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业务负责人3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学制一年的演出管理培训。

第六条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担任演出机构业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3个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海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演出,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二)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省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项目,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演出项目,并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三)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大型演出项目(每场观众人次5000人以上);

(四)近3年内代理推广不少于5个演出项目,演出场次100场以上; 或推广不少于2个国内赴海外演出项目, 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五)近3年内运作推广上述各类型演出项目总数不少于10个。

第七条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凡1970年以后出生的,还应具备三级以上英语证书或学位证明。

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无三级以上英语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如有突出业绩,可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供证明材料并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申请人在演出从业过程中未发生过以下行为:

(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其他演出经纪人员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对经纪和运营的演出项目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评审及培训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提交参加演出管理培训的申请。经培训结业后,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第十条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名单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复审。

第十一条经复审合格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考核以提交论文和研讨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取得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三条持证人在从业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注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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